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色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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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色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6
•【字号】喀市政发[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色餐饮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3〕6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色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喀什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市特色餐饮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喀什市特色餐饮业发展,弘扬喀什优秀民族餐饮文化,加快推动餐饮业全面升级,更好的发挥餐饮业强大的配套支撑作用和关联拉动效应,进而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使特色餐饮业成为我市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主导产业,根据自治区《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党发办[2011]36号)和《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规划》(新政发〔201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餐饮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打造全疆乃至全国特色餐饮名城为目标,以餐饮业大众化、规范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为导向,按照“相对集中、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积极推进特色餐饮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餐饮市场秩序,发展餐饮新型业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尽快形成以大众消费为主、高端消费和农家乐消费为辅的餐饮业发展格局,推动全市餐饮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后三年,基本构建设施网点布局合理、业态多元、相对完善的现代特色餐饮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老城区、新城区为核心,重要旅游景点景区为节点的餐饮业发展网格,努力建成疆内一流、疆外知名、独具特色的清真餐饮基地,初步形成内涵丰富的“喀什噶尔”民族清真菜系和民族美食文化品牌。

(一)餐饮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

加快餐饮业态转型和产业升级,推动餐饮业集聚发展。

加快大众化特色名吃产业化发展,培植创新民生性餐饮业态,形成覆盖社区、学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等重要区域的餐饮网络;鼓励餐饮龙头企业联合推进中央厨房系统建设,打造绿色餐饮产业链,夯实餐饮业发展基础;积极借助本地农产品、农业文化资源和少数民族商业产品,打造具有吸引力的农家乐餐饮品牌。

到2015年,全市年营业额过200万元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达到35家(每年新增5家以上),新增餐饮网点200个,全市餐饮业总营业额年均增长20 %以上。

(二)实现餐饮品牌建设新突破。

深入挖掘地方美食文化,提升餐饮文化内涵,全力推进新疆著名商标餐饮、“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 等称号创建工作。

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的合作与交流,相互推介、引进、培育餐饮业和餐饮品牌,推动本地清真菜系、菜品和其他地方菜的融合发展。

三年培育10家地区级以喀什噶尔清真餐饮为主的特色餐饮企业,创建5家自治区级知名品牌餐饮企业;
建成2条以上富有地方特色的餐饮名街(区)。

(三)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达到新水平。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餐饮业的卫生质量水平,探索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机制,大力发展环保绿色餐饮,积极创建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

提升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3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力争使我市特色餐饮业发展走在全疆前列。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两类餐饮业实行贴息贷款政策
1、凡喀什市籍人员在市内或市外从事特色餐饮业的,纳入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大中专毕业生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大中专毕业生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2年(大中专毕业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由市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担保,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2、喀什市餐饮企业兴办中央厨房和到内地省区新办餐饮企业的,按照中小企业贴息贷款规定,由市政府指定的鑫泽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市财政给予贴息贷款。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1、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从事餐饮(包括早餐、快餐、特色正餐、馕品加工、中央厨房等)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新办餐饮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5年内实行与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天然气同价政策(由喀什地区行署统一协调),重点鼓励和扶持中小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

2、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喀什市籍人员创办餐饮企业及吸纳的从业人员,市财政负责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微型微利餐饮企业,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严格落实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自治区36号文件规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号)
3、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体经营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5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自治区文件规定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号)。

4、对吸纳失业人员的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文件规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四)推动特色餐饮业走出喀什
1、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喀什餐饮企业“走出喀什、到疆内外各地”建店设点。

2、加强与对口支援城市(深圳市)的沟通联系,协调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喀什市籍人员在当地创办的喀什特色餐饮企业给予用水用电用天然气等方面优惠,此项工作由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负责协调落实。

3、对喀什市餐饮企业到内地省区市建店设点吸纳的喀什市籍就业人员,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按合同给予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利用清洁环保工艺在全国各地开设馕店、烤肉店的经营者,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五)全面落实餐饮业奖励政策
1、对通过ISO9000、HACCP等国际权威认证或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经营者,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认证费用等额资金奖励。

2、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和全国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和新疆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竞赛、评比、命名活动。

对喀什餐饮技艺创新、菜品研发和餐饮原辅料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推广进行奖励。

四、重点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加大政策研究,积极争取项目支持。

研究提出加快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专项资金并建立专项资金激励机制;制定扶持餐饮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餐饮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特色餐饮业发展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协调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监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特色餐饮业发展提升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政府办、发改委)
(二)加强餐饮安全工作,提高餐饮卫生质量水平。

积极创建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大力推行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餐饮消费领域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提高餐饮企业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在餐饮业的原料采购、包装、运输、验收、保管、加工制作以及厨房、餐厅、餐桌、餐具的清洁消毒等环节,建立完整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操作规程;推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探索建立餐饮废油的回收利用工作机制,大力发展环保绿色餐饮。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
(三)发展绿色餐饮,夯实餐饮业发展基础。

积极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开展特色餐饮原料、辅料、调味品的生产加工,为特色餐饮业发展提供绿色、安全的原辅料;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直线法计提折旧;对餐饮企业从事蔬菜、畜禽、水生动植物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农业局、地税局)(四)挖掘餐饮文化,促进与文化旅游业的结合。

将餐饮文化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整理、传承发展和保护管理之中,深度挖掘喀什市特色餐饮文化特色及内涵;结合各种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每年从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中划拨足够的经费,统筹安排喀什市特色餐饮文化宣传项目;组织开展旅游定点餐饮店创建申报及达标评估活动,高起点、高水平规划建设民族特色餐饮一条街;鼓励和引导旅行社将品味本地特色美食纳入观光内容。

(责任单位:市文体局、旅游局、商务局、食药局)
(五)加大人员培训,实现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将餐饮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整体培训计划,加大对餐饮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专项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校企合作,各类职业学校要将名厨、名师、名店纳入定点实训点,将名师带徒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项目,并对其跟踪进行考评、鉴定、发证;保障培训经费财政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培训点补贴及名师带徒培训补贴等各类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信委、财政局)
(六)加大宣传报道,提升餐饮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高起点、高标准、开办或创设立足本地、面向内地省市消费群体的美食杂志、网站、美食专栏等媒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新时期促进特色餐饮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广泛宣传推介本地特色餐饮业发展动态和发展成果;大力组织开展喀什市特色饮食文化研究和传承展示活动等工作,积极对外宣传报道本地餐饮名店、名菜、名吃和名厨,加快提升喀什餐饮的社会声望。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体局、广电局、行业协会)(七)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特色餐饮业发展。

市工商局负责餐饮业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查和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加强对特色餐饮网点的路面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店外经营及违章占道;质监局对全市餐饮企业的食品质量、卫生及所使用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地税局要确保餐饮企业和个体餐饮经营户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卫生局、食药局全面抓好特色餐饮街(市)、餐饮网点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发改价格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牟取暴利、欺客宰客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环卫局负责特色餐饮街的日常保洁工作;消防大队监督指导餐饮网点消防安全工作,举办从业人员消防培训班,确保消防设施达到消防验收标准;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特色餐饮网点经营户进行管理。

五、组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正确认识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对餐饮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创造促进餐饮业快速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宽松公正的发展机制,促进餐饮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餐饮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加快发展特色餐饮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将加快推进特色餐饮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制定支持特色餐饮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相关举措。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餐饮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大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认真执行《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以及本市扶持特色餐饮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确保让餐饮企业和个体餐饮经营户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市政府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设立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用于喀什市特色餐饮业各种竞赛、评比、命名、宣传及年终评优奖励工作。

(四)鼓励企业成立餐饮协会,加强餐饮行业与政府之间联系,更好地促进喀什市餐饮业的发展,提升喀什市餐饮业行业档次,维护餐饮行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行业与消费者“双赢”的局面,并在“斋月”等特定时期按市场需求保证营业工作,为餐饮业实现行业自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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