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绿化养护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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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持续发展;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
(三)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合理确定绿化用地;
(二)选用适宜的绿化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
(三)采用先进的绿化技术,提高绿化工程质量;
(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绿化养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二)及时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杂草;
(三)保护绿化设施,防止人为损坏;
(四)加强绿化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城市绿化养护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养护模式。

第十一条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拥有相应的绿化养护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具备绿化养护相关资质。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绿化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对绿化植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绿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养护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绿化养护单位自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损坏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养护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字,具体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市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带的养护管理,包括公共绿地、居
住区绿地、单位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三条绿化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市)
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养护责任
第五条绿化养护责任主体:
(一)公共绿地由市、区(市)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单位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四)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第六条绿化养护责任内容:
(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二)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草和枯枝落叶;
(三)维护绿化设施,确保其完好、安全;
(四)防治病虫害,保护绿化植物;
(五)宣传绿化知识,提高市民绿化意识。

第三章绿化养护技术
第七条绿化养护应当遵守以下技术规范:
(一)绿化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市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
(二)绿化植物的种植、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三)绿化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养护档案,记录绿化植物的生长情况、病
虫害防治情况、绿化设施维护情况等。

第四章绿化养护监督
第九条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
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绿化养护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绿化养护单位,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以罚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
(三)损坏绿化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绿化标志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一、绿化植物的选择
1. 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种类。

2. 选择具有观赏性、生态效益和抗病虫害能力的植物。

3. 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种类。

二、绿化植物的种植
1.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种植,确保植物生长空间。

2. 选用健康、无病虫害的植物。

3. 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挖穴、回填、浇水等工作。

三、绿化植物的修剪
1. 修剪时间:春季、秋季和生长旺季。

2. 修剪方法: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和观赏要求进行修剪。

3. 修剪工具:使用锋利、干净的修剪工具。

四、绿化植物的施肥
1. 施肥时间:春季、夏季、秋季。

2. 施肥方法: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土壤肥力进行施肥。

3. 施肥种类:选用有机肥、无机肥等。

五、绿化植物的浇水
1. 浇水时间: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和天气情况进行浇水。

2. 浇水方法: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3. 浇水量: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土壤湿度进行调整。

六、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1. 病虫害防治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病虫害防治方法: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

3. 病虫害防治药剂: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七、绿化设施的维护
1. 定期检查绿化设施,确保其完好、安全。

2. 及时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

3. 对绿化设施进行清洁、保养。

八、绿化养护档案管理
1. 建立绿化养护档案,记录绿化植物的生长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绿化设施维护情况等。

2. 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 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本规范旨在指导大连市绿化养护工作,提高绿化养护水平,为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绿化养护责任
第五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六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由市、区(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养护;
(四)防护绿地由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受益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单位负责养护;
(六)风景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第七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化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绿化养护;
(二)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
(三)加强绿化巡查,及时清除杂草、修剪树木、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
(四)保护绿化植物,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损坏或者占用绿化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自查,确保绿化效果。

第三章绿化养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绿化植物种类丰富,分布合理;
(二)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
(三)绿化设施完好,功能齐全;
(四)绿化环境整洁,无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绿化设施完好、安全。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绿化巡查,及时清除杂草、修剪树木、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保持绿化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移植、损坏或者占用绿化植物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的;
(三)未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
(四)未定期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自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绿化养护责任
第五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六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由市、区(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养护;
(四)防护绿地由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受益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单位负责养护;
(六)风景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第七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化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绿化养护;
(二)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
(三)加强绿化巡查,及时清除杂草、修剪树木、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
(四)保护绿化植物,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损坏或者占用绿化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自查,确保绿化效果。

第三章绿化养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绿化植物种类丰富,分布合理;
(二)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
(三)绿化设施完好,功能齐全;
(四)绿化环境整洁,无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绿化设施完好、安全。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绿化巡查,及时清除杂草、修剪树木、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保持绿化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移植、损坏或者占用绿化植物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的;
(三)未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
(四)未定期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自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字,实际字数未达到2500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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