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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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报《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切实推动红塔X保护和旅游开发,彻底改变集镇脏乱差的面貌,X年红塔集镇区域内拟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红塔实际,制定了《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特报请县政府予以审批。

妥否,请批示!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在国土部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棚户区改造涉及特困户、低保户,在县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置换安置补偿仍达不到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政府按有关程序统筹进入保障性住房序列。

(三)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周边的零星户,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审批同意后参照此方案执行。

附件:X、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征收通知
3、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征收公告
X年5月24日
附件X:
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北房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红塔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红塔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北房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房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为全面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被征收人安置与补偿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遵循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
(五)遵循货币化安置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1、货币化安置。

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2、房屋置换安置。

政府集中统购普通商品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或者政府搭桥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开发企业。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安置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确定,评估价格不得高于项目所在的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进行补偿。

3.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不予房屋置换。

4.临时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或空场地,依据相关部门收款票据、土地使用权证,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奖励。

通道、场地、天井、公共走道等,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无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征收人已改造、硬化的,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奖励。

无证房屋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奖励。

非法加层的不补偿。

拆旧建新,没有按照规定拆除的旧的房屋不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棚改指挥部组织住建、国土、规划、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先认定,后补偿。

按核定的商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偿3X元,不分地段计算补偿费。

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6.搬迁费。

按有证建筑面积住宅5元/nF商用X3元/m2 标准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X5n)2的,按人均X5 nf计算。

7.置换房屋的补偿面积超过被征收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人按XXXX元/m2补差结算;补偿面积低于被征收面积
(含奖励面积)征收部门按X2XX元/n?补差结算。

8.征收直管公房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按同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直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由公房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按照给付标准由公房出租单位对承租人支付
搬迁费。

9.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XXX〕77号)评估确定。

六、补偿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根据不同的补偿和过渡方式给予相应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约定的协议签订期限起X5 日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和附属物部分)3X%的货币奖励;在约定的协议签订期限起3X日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和附属物部分)2X%的货币奖励;在约定的协议签订期限起45日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和附属物部分)XX%的货币奖励;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的,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房屋置换补偿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 奖励办法采用上述政策执行。

棚户区改造居民(或村民)因个人房屋被征迁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含奖励部分在内),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给予奖励XXXX元。

逾期搬迁和依法被强制征收的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
的不执行补偿奖励。

七、住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依据《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非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和性质认定,产权证书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登记为住房的主街房屋,长期作为营业用房的,由棚改指挥部组织住建、国土、规划、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房屋通前至后进深比较长的,认定为门面房的进深不超过7米。

八、安置用房
货币化安置中政府统购房源的安置房屋和原地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毛坯房,其标准为:水到户,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到门头;水泥毛墙地面;防盗门(不含非住宅房屋);塑钢窗。

产权调换房的水、电报装费由征收部门承担。

产权调换房的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规划、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管理,确保建筑质量达标。

九、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6个月支付过渡费。

被征收住宅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由被征收人自己租房过渡,征收部门给予租金补偿。

标准按被征收住宅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X5U12的,租金补助按人均X5n)2计算。

十、拟定的协议签订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特殊情况顺延。

十一、选房安置
房屋置换安置的。

由征收部门按照签约顺序,对政府已经统购的房屋或者拟定搭桥房屋进行实地选择,签订房屋征收合同后正式生效。

十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

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名录中适当选取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十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
估报告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XX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XX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四、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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