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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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1.名词解释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登临杈: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
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
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
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
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
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
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
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
结条约的能力。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
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
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
的方法。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
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
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
以参加谈判。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
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
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
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
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
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
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
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
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
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
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
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
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
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
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
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非强
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
法律的方法。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
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
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
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
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
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
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
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
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
权利。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
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
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
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
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
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
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
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
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
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
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
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
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
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
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
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
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
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
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
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
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
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
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
则。


国际人权法:狭义的仅指在
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
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
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
权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
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
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
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
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是
“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
素”。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
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
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
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
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
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
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
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
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
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
端。

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
是指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
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
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
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
一。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
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
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
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
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
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
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
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
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
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
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
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
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
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
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
不受到歧视。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
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
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
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
由航行和飞跃。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
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
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
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
海洋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
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
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
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
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
国达成协议。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
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
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
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
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
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
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
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
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
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
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
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
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
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
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
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
定。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对
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
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
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
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
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
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
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
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
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
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
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
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
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
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
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
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
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
这种方法有反报复、平时封锁和
干涉。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
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
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
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
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
利。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
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
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
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
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
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
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
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
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
岛国除外)。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
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
的支配。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
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
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
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
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
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
的国家。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
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
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
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
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
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
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
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
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
事执行领事职务。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
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
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
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
特权与豁免等。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
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
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
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
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是国家
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
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
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
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
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
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
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
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
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亦称内海水。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侵略:它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
约定。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
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
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
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
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
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
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
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
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
边条约。

条约法: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
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
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
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
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
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
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
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
来行使。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
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
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
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
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
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
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
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
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
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
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
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
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
式。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
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
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
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
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以停止的
谈判。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
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
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
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
的土地,即无主地。

引波: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
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
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
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
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
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
要保障。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
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
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
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
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
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
的重要保障。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
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
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
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
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
下的合法交战者。

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
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
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
之地区,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
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
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
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
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
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
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
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
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
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
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
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
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
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
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
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
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
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
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
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
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
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
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
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
一。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
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
算领海的宽度量起不应超过
200海里。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
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
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
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
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
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
(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
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
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
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
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简答题
《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

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第一次世
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
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
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
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2、
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
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
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
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
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
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
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
溯及既往等原则。

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
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
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
海域。

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
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
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
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
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
的自由权。

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
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
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
利和义务。

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
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
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
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
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
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
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
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
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
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
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
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
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
追权
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
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
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

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
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
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
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


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
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
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
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
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
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
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
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
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
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
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
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
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
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
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
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
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
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
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
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
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
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
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
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
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
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
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
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
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
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
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
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
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
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
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
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
础。

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
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具
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它
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
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
损害或背离;其次,他约束
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
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
范。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
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
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
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
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
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
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
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
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
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
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
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组织及其特征:国际法
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
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
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
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
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
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
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
的组织: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
员一般是主权国家;2国际组
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
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
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
内部事务;(3)国际组织是
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
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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