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空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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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煤炭开采过程中的采空区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采空区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采空区的定义
一、采空区:指经过采掘后、已无法再采得煤炭,且没有填充固化的地下空间。
二、采空区类型:分为大采高采空区、小采高采空区、采柱留空采空区及其它特殊形式采空区。
三、采空区的管理要求:在保证煤炭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空区应得到严格管理,确保人员、设备、物资等的安全。
第三章采空区管理机构
一、公司应设立采空区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采空区安全评估、采空区闭环、采空区监测等。
二、采空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定》等国内外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
第四章采空区管理要求
一、采空区安全评估:对于新建或者更改矿井以及检修后重新投产的采空区,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确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适宜程度。
二、采空区闭环:在采掘新工作面的同时,应同时开展采空区关堵(填充)工作,使采空区形成良好的地质固体构造。
三、采空区监测:对采空区进行严格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采空区的变化情况,定期发布监测数据。
四、采空区管控:采出煤炭后,应尽快开展采空区管控工作,建立管控档案,并对采空区进行加固,确保采空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采空区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一、采空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采空区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职责和任务,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二、采空区事故应急演练:定期组织采空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采空区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采空区事故,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员、设备、物资的安全。
第六章违规惩罚
对于采空区管理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将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进入或者改变采空区内部结构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者开除。
(二)运输过程中浮现漏斗盘脱落等安全隐患,并造成事故或者影响安全生产的,视情节赋予批评教育、予以严重警告或者取销年终奖、停职挂钩、降职或者开除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由采空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总结: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采空区:指经过采掘后、已无法再采得煤炭,且没有填充固化的地下空间。
(2)采空区类型:分为大采高采空区、小采高采空区、采柱留空采空区及其它特殊形式采空区。
(3)闭环:指对采空区进行关堵(填充)工作,使采空区形成良好的地质固体构造。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煤矿安全规定》: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煤炭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