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据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壮大人民解调组织,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增强保障能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2、目标任务。
加强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机制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使人民群众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原则。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二是坚持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是坚持综合施策、调解优先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
四是坚持公平公正、高效调解原则。
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1、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
人民调解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式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在认真做好常见性、传统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群体性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围绕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群众的法律素
质。
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直观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公民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3、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
人民调解组织要定期向乡(镇)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乡(镇)司法所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4、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
各级调委会要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小事不出组,难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
在调委会内部,对调解员定职责、定奖惩,实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与工作报酬挂钩,对责任性不强的扣减工作报酬,对不胜任工作的随时调整。
要妥善调处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到最低程度,防止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
对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要与当地的派出所、法庭相互配合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有”(有调解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档案、有统计台账、有调解、回访、移交记录薄)和“四规范”(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
2、巩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做到全县每一个行政村都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3、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进一步整合力量、整合资源,在继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调中心、站点等工作网络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在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即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的角角延伸到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真正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4、探索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探索建立医患纠纷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等专业调委会,分类调处矛盾纠纷。
发展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跨单位、跨行业、跨区域的联合人民调解组织。
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各村要选聘1—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受理、调处、
回访、文书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2、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大力组建以大学生、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各乡(镇)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考核目标,同时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督查力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调解能手”评选等活动。
五、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落实定期排查制度。
坚持条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社区)每周、乡(镇)每半月、县每月进行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排查调处,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
2、落实登记报告制度。
对即时就地调解的或调解后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工作统计范围;对避免“民转刑”案件、自杀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落实案件分流制度。
县、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或靠单一调解手段难以解决的案件,应当在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案件向有关部门分流移交。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及时制定调处方案,落实调处措施,妥善处置,不留隐患。
4、落实责任查究制度。
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落实各乡镇、各部门的相关责任,坚持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做到信息掌握在源头,问题解决在萌芽,任务分解在基层,工作落实靠制度,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或违反调解工作原则、纪律导致纠纷极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机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期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和对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层层抓好落实。
(二)加强物质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
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及表彰经费,以充分调动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
(三)加强法律支持和指导
县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予以确认并支持;对具有给付义务的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力度
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引导大家遵纪守法,通过合理、
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减少犯罪,预防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