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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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施工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项目和外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和外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4.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5 职责和权限
5.1 对进入本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进行检查、确认,组织开展入场前岗位安全教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5.2 协助进入本项目的作业单位按期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工作。
5.3 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6 活动描述
6.1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a. 电工;
b.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工;
c. 登高架设工;
d. 起重指挥;
e.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履带)。
6.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b.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3 管理内容
6.3.1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6.3.2 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要求
6.3.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并随身携带原件或复印件,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3.2.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2.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特种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
6.3.2.4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6.3.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3.2.6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
6.3.2.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3.2.8 在施工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6.3.3 日常管理
6.3.3.1 特种作业人员进入项目施工作业,必须向项目部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部进行检查、确认,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6.3.3.2 项目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6.3.3.3 项目部或作业单位应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监控管理,对操作者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3.3.4 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项目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由项目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项目负责保存原件,必须时可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6.3.3.5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教育,不断增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6.3.3.6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者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6.3.3.7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不得丢失或损坏。
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证机构予以补发。
6.3.4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6.3.4.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复审的,项目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将复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
6.3.4.2 项目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并满足培训时间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与考核。
6.3.4.3 特种作业人员经复审不合格,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再培训。
仍不合格者,由办证机构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期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3.5 外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6.3.5.1 外来单位在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供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
6.3.5.2 外来单位因工作需要,携带特种设备到项目施工作业,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公司范围内使用。
6.3.5.3 外来单位作业人员在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项目的各项HSE 管理制度。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传达到外来单位和作业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施工作业。
6.3.5.4 对特种作业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项目各级管理者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时对当事人或所在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