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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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通知(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号】东政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8-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担当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强化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
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致力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
第十一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东营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健全完善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市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打造具有东营特色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强化民生保障,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力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治理的重要标杆。
第十六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大力建设“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专题学法2次以上。
第十八条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的市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十九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由市司法局承办。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严格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设立和监督管理。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实事、重大财政支出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
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工作考核及社会评议工作,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
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决策后,应及时公布。
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深入推进政府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资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利企便民。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新闻单位、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1/2。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讨论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研究市政府承担的市政协有关重要提案事项办理情况。
(六)研究通过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市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决定市政府规章草案;
(七)研究通过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八)研究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九)审议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友好市州关系等事项;
(十)安排部署阶段性重大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或视
频连线)会议。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实行“3+N”重点项目会商机制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N”例会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定期研究解决新旧动能转换、“双招双引”、工业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快工作进度。
第四十五条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意见。
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经双方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单位附带不同意见,一并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或由分管副市长研究决策。
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市委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涉及的行政决策事项,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应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属部门、单位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最迟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报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审签。
议题材料中提出的决策建议要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要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要言简意赅、突出主题。
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意见,请示市长后确定。
议题数量根据会议时间合理安排,保证充分讨论。
对副市长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缺席的,其分管范围内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要提前收集,一般应提前3天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议题提交部门按汇报稿进行汇报。
汇报省政府会议精神,应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同意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经委托的副市长审定同意。
第四十九条严肃会议纪律。
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的,要向市长请假;如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而各自工作安排与市政府会议时间冲突的,原则上服从市政府会议安排。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经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请假,并将原因和替代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
有关市政府会议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市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
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
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
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召开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后,应认真审核,按程序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运转。
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以呈阅件、公文运转单、信笺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因工作需要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市政府审批事项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决策性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五十六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