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外交官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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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外交官豁免权
作者:王璐
来源:《方圆》2016年第13期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利主体是不限于使馆人员的,还包括了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职员的家属、私人仆役
6月10日,一名女士在微博发文称,两天前其驾车在北京三元东桥被疑似美国使馆的车辆剐蹭。
6月 1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就“使馆牌照小客车剐蹭事故”回应,称目前美国驻华大使馆正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据了解,肇事方是美国驻华使馆一位副武官的夫人,事件双方当事人此后在北京市东外交通大队见了面。
肇事方表示了歉意,并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通过保险、直接赔付等方式,对受害方的身体伤害、车辆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外交官或其家属肇事后可以如此“潇洒”地离去吗?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能不能成为肇事的“挡箭牌”引发热议。
古埃及也有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主要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使团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特殊待遇。
这一制度属于外交法的范畴。
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起源于习惯国际法,是历经了几个世纪的国家实践的结果。
在公元前1350年的古代埃及时期,就已经有埃及与赫梯等国家之间的外交实践。
赫梯派遣使节出使埃及的活动,记载于赫梯首都(今土耳其境内)发掘出的泥版文书中。
1937年,当埃及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时,土耳其代表在向埃及的欢迎致词中提到了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喜里三世缔结的和平、结盟的条约。
该条约目前在国际法上是已知最古老的条约。
可以推断,当时的使节就已经享有了某些经君主授权的特殊权利。
给予并尊重外交使节的特殊权利和待遇,这一做法不仅是各国反复的实践行为,也被各国认为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早在中世纪的教会法集《格拉提安努斯教令》中,就已经反映了有关使节的法律地位的问题。
在12世纪至13世纪期间,侮辱使节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对万民法的违反,而且也侵犯了教会特别庇护的人,因此除了受世俗的惩罚之外,还要承担被革除教籍的后果。
随着世界历史进程的推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常驻外交使团的法律已经逐渐确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恢复并稳定战后的国际局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其中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编纂,体现在1961年通过、1964年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
世界著名国际法学者马尔科姆·N·肖曾这样说过:“外交豁免这个领域是国际法中最不具争议和普遍承认的领域之一。
”中国于1975年11月交存了公约加入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1个月以后对中国生效。
严格地说,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是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权利和豁免,而广义上的还包括其他类型的驻外使团(如领事馆、特别使团等的特权与豁免),本文主要指狭义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违约”不是闹着玩
总的来说,狭义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
特权与豁免和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方面的特权与豁免,是指使馆馆舍、档案和文件具有不可侵犯性,使馆人员享有通讯和行动自由的权利,还有免纳捐税、关税和使用国旗、国徽的权利等。
1979年11月4日,位于德黑兰的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遭到了一部分伊朗人的袭击。
美国大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但伊朗方面并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示威队伍闯进并占领了美国大使馆、扣留了使馆内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
自占领事件发生后,伊朗当局不仅未采取措施终止侵犯美国大使馆的行为,还对此次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事件表示赞同。
因此,美国于11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起了对伊朗的诉讼。
国际法院次年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定伊朗上述行为违反了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应承担国际责任。
在讨论外交代表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之前,有必要对使馆人员的组成进行必要的说明。
使馆人员由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组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条的规定,使馆职员又包括使馆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以及事务职员。
其中,外交职员是同使馆馆长一样也具有外交官职位的职员,这类人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随员:参赞是高级外交官;武官是派遣国军事机关的代表;秘书是按照馆长旨意办理事务的外交官;随员是处理外交事务的普通外交官。
而外交代表仅指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中的外交职员。
使馆不可能离开外交代表而单独运作,使馆职务的履行必须依赖于外交代表的职务行为。
外交代表的职务行为在国际法上应归于派遣国,不属于个人行为。
因此,为了保证外交代表能有效地执行和完成外交任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确规定了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有哪些
可见,享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包括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和随员。
这些外交代表享有五类特权与豁免,其中管辖豁免是重中之重、需要单独讨论。
其他四类特权与豁免指:第一,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并且,为了保证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接受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第二,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第三,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第四,外交代表免除适用接受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的一名调查法官认为,时任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在刚果实施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罪行。
因此,比利时对耶罗迪亚发出了“缺席的国际逮捕令”,并通知世界各国要求相关国家对他进行拘捕。
10月17日,刚果针对比利时的上述行为,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由于比利时散发逮捕令的目的是为在国外逮捕耶罗迪亚并将他引渡到比利时,散发逮捕令的行为本身也就侵犯了耶罗迪亚享有的不可侵犯权和刑事管辖豁免权。
因此,国际法院判定比利时违反了对刚果承担的国际义务。
外交代表最重要的特权就是享有涉及三方面的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接受国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追诉和惩罚外交代表。
这表明,如果外交代表触犯了法律,接受国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处
理。
而外交代表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是相对的,即存在着例外情形,使得接受国可以对其行使民事和行政上的管辖权。
这些例外情形规定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中:1、有关在接受国境内私有的、非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的物权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所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3、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从事的、属于公务范围之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有关诉讼。
还须注意的是,在传讯作证方面除非已经征得外交代表本人的同意,外交代表没有义务在刑事、民事或行政法院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义务在派往其住宅录取证言的人员面前作证。
外交代表以外的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事务职员还有私人仆役等,在某些情形下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其中,事务职员和私人仆役所享有的特权非常有限,一般仅在公务行为的范围内。
而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特殊情形下,享有同外交代表一样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的国民,则应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行政与技术人员及其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的国民,且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的话,除了对接受国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不适用于公务范围外的行为、关税特权只适用于最初定居时所输入之物品外,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相同。
可见,使馆人员的家属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外交特权与豁免可放弃
从上文可得知,外交特权与豁免涉及人身、财产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不仅有实体性的特殊权利,还有程序性的豁免权,并且其权利主体是不限于使馆人员的,还包括了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职员的家属、私人仆役。
因此,为了防止外交特权与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一些限制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首先,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于接受国须承担一系列的义务: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方面,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均应承担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内政方面,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国际法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的体现;在洽商公务方面,应径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在使馆馆舍用途方面,不得充作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在专业或商业活动方面,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1979年9月,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鼓励利比亚留学生占领利比亚的驻外使馆,并以“人民办事处”取而代之。
这一行为使得美国、塞内加尔、尼日尔等一些国家向利比亚发出关闭使馆和有关人员限时离境的要求。
1984年4月17日,位于伦敦的利比亚驻英国“人民办事处”面对外边的示威者,从馆舍内向外发射子弹,不幸枪杀了英国警察弗莱切。
利比亚的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使馆馆舍用途方面的规定,于是英国断绝了与利比亚的外交关系。
虽然外交代表享有绝对的管辖豁免,但是接受国对于犯有严重行为的外交代表仍可以采取要求派遣国召回或驱逐的措施。
并且,外交特权与豁免并不等于免除了派遣国的管辖权。
虽然接受国对于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管辖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受任何管辖。
派遣国依然可以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2001年1月27日,俄罗斯驻加拿大使馆的一等秘书外交官安德烈·克尼亚泽夫酒后驾车撞死了一名行人,加拿大警方随即将他拘留并对他提起了刑事指控,要求俄罗斯放弃克尼亚泽夫的管辖豁免权。
俄罗斯虽然拒绝了放弃请求,但明确表示“如果经调查后克尼亚泽夫确实有罪,他将会面临俄罗斯法律的惩罚”。
克尼亚泽夫随即被加拿大驱逐出境。
管辖豁免是可以放弃的。
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权,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权,都可以由派遣国放弃。
一旦派遣国放弃了管辖豁免权,接受国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了。
1985年,赞比亚驻伦敦大使馆的三等秘书外交官涉嫌毒品运输,赞比亚为了督促外交人员遵守当地法律而放弃了管辖豁免权,英国政府因此得以对其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