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奖惩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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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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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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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职责分工 (3)
第三章奖励和处罚 (3)
第一节奖励 (3)
第二节处罚 (5)
第四章附则 (10)
附件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的奖惩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行党委负责审定员工奖惩。

第四条负责奖惩的具体执行。

第五条总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员工奖惩的申报。

第三章奖励和处罚
第一节奖励
第六条本行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年终优秀员工评比四类。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成为本行楷模者;
(二)参加各类比赛(活动)获奖或成绩特别优秀者;
(三)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消耗,且取得一定成效(效益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四)积极维护本行荣誉,在客户中树立本行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五)对危害本行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本行遭受损失者。

(六)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七)参与并协助事故、事件救援者;
(八)拾金(物)不昧者;
(九)其他应给予嘉奖的特殊事件。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本行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年效益额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
(二)开拓本行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超过考核业绩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
(三)对工作流程、服务手段及管理制度积极提出(较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四)对危害本行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较大损失者(避免损失额在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
(五)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本行利益事件者;
(六)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七)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八)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金额超过2000 元);
(九)其他应给予记功的特殊事件。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对本行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年效益超过50 万元);
(二)开拓本行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超过业绩考核要求两倍以上的);
(三)对危害本行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避免损失额在5 万元以上的);
(四)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五)其他应给予记大功的特殊事件。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员工评比。

(一)一年中累计三次嘉奖、二次记功或一次记大功、且无记过记录者;
(二)在当年工作中给本行带来重大经济效益者;
(三)其他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本行对全年业务零差错的前台柜员设立标兵奖;对办理业务过程中遭受客户不公正待遇,能够顾全大局、不计个人得失,积极维护本行形象的基层员工设立委屈奖。

第十二条员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交《员工奖励申请表》(附件1),由核实情况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受到各类奖励者,本行通过局域网或内部刊物给予公布。

第十四条各种奖励记录归入本人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各类奖励的奖金标准由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本行业务发展、经营管理、改革创新有突出贡献及获得其他社会荣誉的集体,由行党委会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第二节处罚
第十七条本行的处罚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类。

第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有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未按要求着工装等现象的;
(二)对上级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四)遗失重要公文(物品)者;
(五)在提供数字、证件、凭证、报表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对本行造成影响或损失者;
(七)对损害本行利益行为不制止或知情不举报者;
(八)工作时间利用本行网络设备上网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者;
(九)违反相关制度规定,贷前调查不深入或贷后管理不完善,造成损失或风险隐患的;
(十)违反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
(十一)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以及事故隐患的;
(十二)管理工作出现疏漏,造成损失或存在风险隐患的;
(十三)在相关的事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的;
(十四)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私利,使国家和本行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十五)窃取或故意泄露本行技术和商业秘密者;
(十六)失职造成本行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泄密的;
(十七)违规编制、使用、修改业务软件或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
(十八)在业务软件上添加病毒或陷阱程序的;
(十九)失职造成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失效的;
(二十)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或已经发生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二十一)从事第二职业者;
(二十二)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经常)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依据《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二十次的;
(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的;
(三)员工本人或唆使他人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的;
(四)与顾客发生争吵、打骂,影响恶劣的;
(五)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事故隐患的;
(六)严重违反业务操作流程或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事故者;
(七)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察看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八)经商办企业或在其它企业兼职,出卖或泄露本行商业秘密,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严重损害本行形象或声誉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十一)有贩毒、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行为的;
(十二)依法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支行出现超授权、超授信、超抵借比、逆程序办理各项业务或其他类似情况的,对支行行长予以降级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解聘支行行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出总行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存在账外经营,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将存款、贷款、拆借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或报表内轧差处理;经营收支未入账的;
(三)编制虚假账、证、表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各种业务统计报告和其他情况报告的;
(四)超范围办理业务,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五)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办理空存空取业务的;
(六)违反规定为客户办理柜面业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相关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书、票据、存单(存款证明)、资金证明等金融票证的;
(九)利用假挂失等手段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存款凭证;
(十)盗用他人操作员号、密码办理业务;
(十一)贷款三查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虚假报告,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的;
(十二)冒名贷款的;
(十三)发放贷款收取借款人好处费的;
(十四)受理应知属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有价单证办理质押,形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质物,致使上
述凭证或者质物丢失、毁损,形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发生空库、溢库或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用白条抵库的;截留、侵吞现金长款的;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贪污的;违规动用银行库款、营业款、金银、外币及其他有价证券的;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的;
(十八)丢失或违规使用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形成重大不良影响、风险隐患或重大损失的(符合其一);
(十九)违规办理上门服务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未经总行合规合法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协议、出具法律文书的;
(二十一)未履行职责或违规操作形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擅自接受采访、发布不当言论或对可能导致负面报道的情况迟报(漏报、瞒报),致使本行形象受到不良影响或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违纪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交代或承认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主动赔偿因违纪违规所造成损失的;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纪违规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或为查处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提供线索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纪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纪违规给本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三)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违规的;
(四)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态度恶劣或者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逃避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指使、教唆他人违纪违规,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九)违纪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违纪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违规行为文过饰非、该调查不调查或该处理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与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等同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信贷相关制度规定的,依据本行《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其他相关制度的行为,依据本行《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和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视责任轻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惩罚程序
(一)总行具有对全体员工(含总行、支行)的行政处分权;
(二)分支机构有权依据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员工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发现处分与事实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予以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必须经总行决定。

(四)总行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涉及到行政处分的,由检查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负责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只涉及经济处罚的,由检查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到各项处罚者,本行根据情况通过局域网或内部刊物给予曝光。

第三十二条各种处罚记录由归档保存。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行《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公布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总行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半年以内,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一年以内,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员工以前,不得评奖、
提级等。

在此以后,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三十五条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1-2年,期间停发工资,改发放待岗生活费。

期满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恢复为正式员工。

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员工被记大过的同时,其直接主管及支行行长(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处罚款项由受处罚人上缴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员工奖励申请表》
ZZB-2-6.2/4F-01
NO.
员工奖励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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