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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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办教师资格认定工
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及《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6〕215号)精神,现对我区企业办中小学中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教师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此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严格限定在符合(新政办发〔2004〕173号)和(新政办发〔2006〕215号)文件规定落实待遇条件、并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前(即1996年3月11日之前)退休的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范围内。
二、此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