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号】桓政办发[2009]53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根据《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3号)、《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4号)及《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内规划项目、600元外规划项目及小型水库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小库规划)的管理。
第二章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600元内、600元外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由县政府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要求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后,报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
小库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由市政府编制,报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
600元内规划项目分为村组项目和统筹项目。
村组项目是按照登记到村的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编制。
第五条村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位编制,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
项目的确定要根据移民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按照优先解决民生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提出项目内容和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并形成民主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根据移民村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对项目可行性、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进行核实,对年度投资进行平衡,并将确定的项目在移民村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将规划项目表、民主程序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县移民局。
第六条统筹项目要安排在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区,且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
项目的确定要征得受益区群众代表同意,受益面广的项目要征求受益区各级人
大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除生产开发项目外,其它项目可不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规划经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规划是安排资金和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规划经批准后应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项目,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村组项目在保持原移民村不变、累计投资规模不超出该移民村规划期资金总额、具有民主程序材料的前提下,仅涉及建设内容变化的,属于项目调整,不属于规划变更。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
1.600元内村组项目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600元内统筹项目规划、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由县移民局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凡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600元内规划前期工作文件应附有项目确定履行的民主程序材料。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
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单位编制,具体要求是: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
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设计说明(施工图)。
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施工图及概算表。
3. 生产开发项目和二、三产业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要根
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0万元以下的生产开发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书。
4.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要编制培训计划书。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上报与审批。
1.乡镇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村组项目以文件形式(附件为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县移民局。
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局组织审核,市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少于200万元的项目,县移民局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审核,县政府审批,报省、市移民局备案。
2.凡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专业部门审批,报市、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3.年度计划上报前,原规划内项目需要调整时,由县移民局报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
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600元内村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由乡镇政府根据批准的规划及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县移民局,由县移民局组织汇总编制年度计划。
600元内统筹项目规划、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县移民局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上报市移民局。
600元内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
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年度
计划由市移民局报省移民局审批。
年度计划不能超过省下达的本县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县移民局应按照省、市统计报表的要求,组织乡镇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直补资金的管理。
1. 直补对象及补助标准。
直补对象户籍在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原迁移民补助起止时间为2006年7月1日-2026年7月1日,繁衍后代补助起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2026年7月1日。
2. 乡镇移民工作站需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县移民局提供直补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经县移民局直补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乡镇移民专户,由专户转存在移民个人存折。
3. 享受直补资金的移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或终止发放直补资金:在发放期间农转非的(不含在读的大中专学生);在发放期间死亡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服役期提干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转为非农户口的;正在服刑的。
4. 核增、核减的直补资金可与项目资金进行调整。
核增的直补资金由项目村登记到村的项目资金调入直补资金,核减的直补资金额度纳入该移民村(组)的项目扶持预算。
根据核增、核减的直补资金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调整和编制年度计划,报市移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村组项目的资金管理。
村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计划批复文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乡镇移民专
户,各乡镇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和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统筹项目、600元外规划项目、小库规划项目的资金管理。
统筹项目、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计划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县政府确定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由项目责任主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单项工程间接费用的管理。
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列入扶持项目的成本; 600元外规划和小库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600元内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实施审计、审查、咨询、评估、移民监督等费用)的列支要征得移民村群众同意,列入扶持项目的成本(原则上不允许超过项目概(预)算直接费的3%)。
各级移民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审计制度。
各项目责任主体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工程完工后,中介机构出具单项工程审计报告(基础设施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中介机构出具单项工程审计报告,产业开发项目在资金发放后6个月内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县审计局每年应对各乡镇上一年度的规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年度计划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直补人员名单在桓仁政务信息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项目由乡镇政府确定项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实施方式应征求移民村的意见;统筹项目和600元外规划及小型水库规划项目由县政府确定项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审批后的后期扶持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基本口粮田和配套水利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及环保项目实施程序。
1. 招投标的要求。
凡村组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项目村移民监督小组应参与监督。
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纪委令第3号)范围和标准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县域内实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除规模小、分散的危房改造、农村沼气项目及补助性项目外,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取县域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不必具备相应资质,但应有相关工程的施工经验);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在征得移民项目村群众代表同意的基础上,选择信誉度高且具有相关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报县移民局备案;对于村组自愿投工投劳实施的项目可实行报账制,即由村民委提供附有移民村群众代表和移民监督小组签字的原材料发票和人工费收据,到乡镇政府报账。
桥梁、建筑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对于年终验收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允许其再参与移民项目的实施。
2.监理单位由项目责任主体组织选定,项目可实行捆绑式监理。
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责任主体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会同监理和设计等单位一起对项目的施工工艺过程、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严格管理,使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工整改,直到符合要求方可复工:
(1)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2)对已发现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
(3)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4)将工程转包他人的;
(5)未经同意擅自让分包单位进场作业的;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而进行施工的;
(7)安全设施不全进行施工的。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搜集整理需备案的相关资料。
5. 项目责任主体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合同情况,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验方。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以工程进度和现场管理人员、移民监督小组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为依据。
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涉及超预算或重大设计变更时(如工程规模变更、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等),应经县财政局基本建设审核中心审核,项目责任主体应报原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批准,批复下达后方可实施,否则增加的投资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承担;一般设计变更,应按照施工建设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核实并签字后,由项目责任主体批复,报县移民局备案。
7. 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按行业规定组织实施。
(二)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程序。
1.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市移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进行落实,项目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 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实际情况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按照先验收后扶持的原则进行扶持(享受移民直补的人员除外),将
扶持对象、资金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移民村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对象和额度,并将公示照片存档。
4.资金投向为个人的,需要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资金使用明细表,扶持户需要在明细表上签字盖章;资金投向为企业的,需要履行好民主程序等相关材料。
5.项目责任主体需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并搜集整理好项目各阶段成果照片,存入项目档案。
6. 待项目审计、决算后,做好项目档案整理工作。
7. 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组织实施,档案资料整理完善后报县移民局备案。
(三)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施程序。
1. 计划制。
每年3月份由培训机构向责任主体报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书(计划包括拟劳动力转移人数、拟培训项目、拟培训人数),待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2. 报告制。
培训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应向项目责任主体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对不能按时完成培训计划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培训资金。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
(一)凡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应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文件上填写验收评定意见并签字。
(三)项目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组的要求按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程项目的验收: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村组项目除外),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具体要求由县政府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市移民局负责组织
抽验。
村组项目的验收:50万元以上村组项目由县移民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县政府负责竣工验收; 50万元以下村组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县移民局、财政局负责竣工验收,县政府组织抽验。
600元内统筹项目规划(含培训项目)和600元外及小库规划项目的验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移民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县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市移民局组织抽验。
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根据其行业规程组织验收,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参与,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将其主要建设档案资料存档备案。
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责任主体应向验收组报送审查文件及资料,其内容包括:
1. 项目确定的民主程序;
2. 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 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 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监理材料(实施监理的项目);
6.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7.初步验收报告;
8.审计报告;
9.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0.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由验收组成员在验收结论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规划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
阶段。
600元内、600元外规划总结验收在县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报省终验;小库规划总结验收在市移民局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报省终验。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由项目责任主体组成质量管理体系,专人负责。
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纪委监察局、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开展经常性稽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到乡镇政府检查项目履行民主程序、直补资金发放、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履行民主程序弄虚作假,移民直补资金不及时、足额发放,存在人为顶替已死亡移民代领直补资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不合理,项目质量、进度、计划不按要求执行等情况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桓政办发〔2007〕90号)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桓政发〔200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