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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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03.18
•【文号】工发总字[1982]22号
•【施行日期】1982.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部分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
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
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
(1982年3月18日工发总字〔1982〕22号)最近,我们不断接到一些地方和职工来文、来信反映:有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单位,为解决医药费超支,有的采取将全部医药费按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超支自理的办法;有的采取把门诊医药费完全平均发给职工,包干使用,超支自理,住院医药费仍由单位报销的办法;甚至个别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制度,职工医药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这些违反国家的医疗政策和劳动保险的医疗制度的做法,使一些患重病的职工得不到医疗保障,生活上发生了很大困难,也使一些年老体弱的职工产生了后顾之忧。

为此,请你们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予以纠正,以保证患重病职工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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