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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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号】抚政办发[2012]74号
•【施行日期】2012.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
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1. 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定点采购项目(详见附件)。

2. 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以下品目: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军装、制服及劳保用品,物资,图书资料,交通工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 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2.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1)货物类。

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
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

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3)服务类。

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

3.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对于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依法按自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采购。

(1)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2)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应急及突发事件的采购项目。

(4)其他采购项目。

三、公开招标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类(主要为修缮、装饰类工程)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附件: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附件:
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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