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https://img.taocdn.com/s3/m/e38dc17f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8a.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注释版)2021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的制度。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注释。
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 (监督管理原则)监督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公司治理第五条 (董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并合法合规地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应当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适当比例。
第六条 (监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监事会,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独立监事,独立监事应当占监事会成员的适当比例。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第九条 (内幕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益。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解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https://img.taocdn.com/s3/m/ea6d81a25022aaea988f0f5e.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注释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邢赫尘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因此,《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规章之一。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
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释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首先是为新三板市场配套的,但其作用又不仅限于此。
非上市公众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开或者定向发行了股票。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454a020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e.png)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散户数少于200人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以维护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和社会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有效管理公司运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外部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由董事担任,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由监事担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依法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程、董事会议程、监事会议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c1e6a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cc.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面临着监督管理的问题。
由于其不受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形式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定义与分类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根据其性质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非上市国有企业、非上市民营企业、非上市外资企业等。
三、监督管理模式1.法律法规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受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加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2.公司内部监管机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有效管理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同时,加强对高管层的监管,明确其责任和义务,防范高管层权力滥用和内部操纵。
3.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管公众和媒体应积极参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通过披露、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曝光公司的不正当行为,提高公众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主要问题与对策1.信息披露不透明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没有义务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因此,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
2.股东权益保护不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容易受到公司控制层的侵害。
因此,应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明确股东的权益,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
3.财务管理不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管理往往缺乏规范性,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
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管理监管,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国际经验借鉴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例如,美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受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加拿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受CSA(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ddec48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a.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范,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四条董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负责做好独立董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三节监事会第五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计。
第六条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监事,并负责做好独立监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四节经理层第七条经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进行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理层应当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进行执行和监测。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信息,尤其是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调查等制度和程序,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五章公司监督与违法处罚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模板附件二:公司治理规范附件三:内部控制制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3cfb587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8.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用于规范和加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范围该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监管机构。
其中,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是最重要的一环,他们应当履行股东职责,保护自己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并接受股东的监督和监管。
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司治理是核心,包括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责任、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等。
财务监督是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要求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财务披露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二部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通过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报告、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制定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
董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战略和目标;决定公司投资、融资、分红等重大事项;制定公司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同时,董事会还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如聘用独立董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护股东权益等。
第三部分: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等。
监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并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2c9854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6f.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公众性,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它们可能通过定向发行等方式,使得股东人数超过了 200 人。
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对于信息披露,办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在定向发行方面,办法明确了发行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定向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发行对象的资格、数量等也有相应的限制,以防止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要求相关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监管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规范化水平。
公司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等,这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同时,规范的运营和管理也能够降低公司的风险,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
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规范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能够更好地展示自身的价值和潜力,吸引资金的流入。
这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促进资本向更有价值的企业流动,推动整个经济的转型升级。
然而,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对办法的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执行不到位。
部分公司可能会认为办法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另外,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人力、物力不足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效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fa81f739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29.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监事会第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并设置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
第二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督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评估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揭示。
第二节监督机构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
第四条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查和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程序公正合理;(二)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利益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三)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四)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章公告与信息披露第一节公告制度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公告制度,确保公司决策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第六条公告内容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全面、准确、及时;(二)能够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和原因;(三)包含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司重要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及业务运营情况;(二)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财务信息;(三)重大决策及其影响;(四)股东利益变动等重要事情。
第四章立法责任以及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和监管工作。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指依法成立并持续进行经营活动、依法具有独立权利、承担独立责任的经济组织。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的公司内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ff15c8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1b.png)
文档标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监管和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2. 证券监管机构;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4. 司法机关等。
三、监管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2. 资本运作: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资本运作;3. 信息披露: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必要的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 合规经营: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企业合规经营;5. 财务管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实施监督检查,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3. 处理监督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法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4. 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影响非上市公众公司正常经营的舆情;5.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资者投诉、举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简要注释如下:1. 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
2. 监督管理: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547b22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27.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2021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fc7e32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39.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事会的成立和职权1.监事会的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置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不少于一名由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职权:(1)监督公司的经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议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3)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和评价;(4)审核公司重大决策、重大资产交易、债务融资等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5)接受股东或投资者的举报和诉求,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6)参加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1.股东大会的权利:(1)审议公司重要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2)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审议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4)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5)行使股东投票权,包括决策事项的表决等。
2.股东大会的义务:(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3)依法保护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4)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1.董事会的职权:(1)指导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2)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3)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5)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合规运营。
2.董事会的责任:(1)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2)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3)定期向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4)依法披露公司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和决策,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cd44ef27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e.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运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原则,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公正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确保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方向正确,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并依法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监事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建议。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根据工作业绩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运行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各方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确保股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确保股东、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可持续发展。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0b462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69.png)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合法的产权关系,确保公司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决策程序,保障股东会议的民主决策。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妥帖履职。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相关法律。
2.非上市公众公司: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股分有限公司或者其他非上市公司。
3.信息披露: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并向投资者公开。
4.董事:指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决策、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6.内幕信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六章结束所涉及附件:1.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登记注册申请表格2.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报告模板3.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范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非上市公众公司3. 信息披露4. 董事5. 高级管理人员6. 内幕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aa1a062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30.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股票向公众发行或转让,但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股票转让等信息。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风险信息,审慎决策,自负盈亏。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发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bf665ac8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bf.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认定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立与认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设立与认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申请设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管理体制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相关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制度措施,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水平。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信息,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回应股东关切,促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沟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虚假陈述、不实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
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申请表》2:《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结构图示意图》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非上市公众公司:指股权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司。
2:股东权益:指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益。
3:监督与管理: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4:法律责任:指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0c6f046edb6f1aff001f51.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臵,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95fe4a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cc.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发行股份、债券等股权性资产融资,并面向公众投资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但其股份未上市交易的公司。
针对这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2. 监督机构为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合规经营,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监督公司的股权转让,维护投资者权益;监督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高效决策并防止内部腐败行为;监督公司的合规风险,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3. 监督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责任主要由以下各方承担:3.1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其应承担监督责任。
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披露;监督公司合规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3.2 监事会监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机构之一,其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确保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3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监督职责包括: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对董事、监事的任免进行审议;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议决。
4. 监督措施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审计监督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2046ec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71.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注册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手段,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股东监督、监事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股东监督是指股东依法通过表决权、质询权、申诉权等手段,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向股东大会和司法机关报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社会公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政府监管是指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章监督机构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直接行使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互动,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发布信息公告,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执法第十四条监督执法是指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75071221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fd.png)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且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充分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红利权等权益。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大会应当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董事会的意见。
第三章监督机制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等。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修正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3.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4.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简称,是对公司组织形式、设立、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e6dee5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4.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哎呀,说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不太常见但又相当重要的话题。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其实啊,就好比咱们生活中的一些小店,它们没上市,但又有不少人关注,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
这时候,就得有个规矩来管管它们,让它们的运营更规范、更透明,这就是这个监督管理办法存在的意义。
我记得有这么一件事,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小李,他开了一家颇具特色的科技公司,虽然没上市,但因为产品独特,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
一开始,他觉得反正没上市,没啥严格的规定,运营上比较随意。
可后来,问题就来了。
比如说,在信息披露方面,他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结果呢,投资者们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资金支持也变得不稳定。
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就像是给这些公司画了个跑道,告诉它们该怎么跑,不能跑偏了。
比如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要求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能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再比如在股权转让方面,也得有清晰的流程和规则,不能乱套。
而且这个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就像小李的公司,如果不遵守规定,让投资者利益受损,那可就麻烦大了。
总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听起来有点专业和复杂,但其实就是为了让这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整个市场更有序、更公平。
就像咱们走路得看红绿灯,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得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则来行事,这样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小李的公司经过这次教训,也开始重视起来,按照规定一步步整改,现在发展得越来越好了。
所以啊,不管是公司的老板还是投资者,都得好好了解这个管理办法,这样才能在市场的大潮中不迷路,找到属于自己的成功之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因此,《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规章之一。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
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释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首先是为新三板市场配套的,但其作用又不仅限于此。
非上市公众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开或者定向发行了股票。
对于第二类公司,一是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要纳入监管。
并非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要到新三板市场挂牌;没有公开转让需要的,不必在新三板挂牌,但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如果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可见,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不同,但其只要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都要纳入证券监管范畴。
因此,此次出台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方面的行为。
严格的讲,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涉及证券发行的都应该依据《证券法》来进行管理和监管。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公开转让,并且不符合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是弥补证券监管的空白。
‚股份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和做市商问题一直是中国场外市场发展的两大障碍,此办法的出台终于解决了前者,为场外市场进一步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
一直以来中国场外市场(包括新三板、天交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等)都恪守200股东上线的原则,故造成了场外市场交易及其不活跃,原来的新三板每手交易最低3万股,天交所更是将每手确定为挂牌企业的全部股权的二百分之一,单手资金量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单手交易资金量过大总体交易不可能活跃,交易活跃不起来就不会有很好的融资功能,故此办法突破了股东200人的上限,拆细每手交易量,会刺激新三板的交易量,提升市场融资功能,从这点上来说,突破200人上限将是新三板相对于中国场外市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释义:•此条相对于之前《征求意见稿》,“主业业务明确”一句予以删除,补充了“股权明晰”的要求。
我们注意到,原来新三板一直所依据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要求是“主营业务突出”,从“突出”到“明确”,最后索性不要求主营业务,这样的规定符合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的主业如何培育、如何发展,还是应当让市场、让公司去自主选择。
《试点办法》对于挂牌企业的股权要求“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此办法只要求“股权明晰”即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此类公司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经营不确定等特点,监管制度的设计,既要保证其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规范性和组织性,也要建立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三公”原则。
在监管理念上,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投资信息;二是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引导并推动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依法实行“自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释义:过去新三板一直“寄居”在深交所,前段时间呼声很高的所谓的“北交所”最终也落空了,取而代之的是将要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最近正在招兵买马,就是这么一个事儿,还是一批人,对外的名称反映出一种心态和对事儿的定位,不过求稳总是没有错的。
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释义:突出中介机构对拟挂牌企业风险把控功能,各种中介机构唯一要做的就是将企业全部真实状况完全呈现给投资人,不管企业有多大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呈现就好,让投资人自己去判断。
第二章公司治理解读: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要在适度监管的基础上,引导并推动公司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健全治理机制,依法实行“自治”,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经营活动、纠纷解决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
具体措施上,一是兼顾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和监管实际需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将通过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引导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二是突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保证所有股东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进行讨论和评估,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视实际情况约定回避表决制度。
三是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新办法》将原《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合为一条,将“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删除,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修改为“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市公司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相比之场外市场的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故存在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需要设计合理的、具有实操性公司治理模式来充分保障小股东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投资者对场外市场企业的投资热情,不能单单将中小股权的权利停留在法律条文上。
对小股东保护制度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方面:(一)限制大股东的权利:1、“资本多数决”的公司章程例外。
2、表决权排除制度。
3、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4、累积投票制度。
(二)保护小股东制度设计: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股东会召集权(三)小股东权利救济:回购请求权、决议撤销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直接诉讼权。
证监会可以考虑将上述内容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释义:•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言堂”的情况比较普遍,往往老板“拍脑门”做出一个决定,事后再补一个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利益无从谈起,此条强调公众公司任何决议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明确要“保留相关会议记录”以备后查。
‚“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质询权”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参与权”是指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释义:新办法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并将讨论和评估结果以合适方式告知所有股东”删除。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释义:遇到关联交易要考虑四个问题:1、此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此关联交易是否必须发生,如果不发生此项关联交易会对企业造成怎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