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类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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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类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黑龙江省现执行电价表
第二部分:现执行用电类别说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应用范围:居民生活用电是指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
(国家计委、电力部计物价〔1993〕1117号文件补充说明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2、其他规定:
(1)街道和个体办(幼儿)园给予优惠政策,电费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
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目前省公司没有明确是否执行)(黑教联发[1996]7号《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暂不执行居民电价。
(2)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
其他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黑价格字[2001]1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3)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及其它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军队用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驻军用电,不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森林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消防部队、边防部队、内卫部队(包括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护卫,城市巡逻等)和机动师等用电。
(黑电市营部[2002]163号《关于营业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高校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黑价格字[2001]237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
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范围: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高校,以及普通中专和普通成人中专所属的学生食堂、澡堂用电。
(黑电市营[2005]21号、黑教联[2 004]53号、教发[2004]1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5)对社会福利机构用于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要求与其他用电分表计量,如不能分表计量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该用电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社会福利机
构是指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等,不含精神病医院。
(黑电市营部[2004]171号《关于明确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6)同价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省电力公司向省民政部门统一计缴低保用户补贴,由民政部门在每月每户30千瓦时电量以内予以专项补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13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58元,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
(黑价格字[2004]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7)供电企业向纳入农网改造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部门销售的居民生活电量,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80号文件批准的居民电价基础上,暂按降低0.084元/千瓦时执行。
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系统供电部门对其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降低0.12元/千瓦时,降低后的居民电价不低于0.47元/千瓦时。
考虑自备电厂原因,省农垦总局所属红兴隆、建三江及牡丹江农垦供电企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水平,由省农垦区物价局另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黑价格字[2004]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2005年4月20日抄见电量起,农垦、森工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执行0.47元/千瓦时。
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141元。
取消向居民收取的每户1千瓦时的表损电量。
(黑价格字[2 005]78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8)对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起,居民生活电量执行0.42元/千瓦时(黑价格函字[2004]17号、黑电财[2004]362号)。
(9)黑龙江省居民同价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伊春林业电网同价自2004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3、居民生活电价优惠
(1)为鼓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定量定价"优惠。
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实行梯级电价(包括居民用户安装的电锅炉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超过15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06元;超过30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10元。
由物业管理部门抄表收费的物业小区用电优惠政策另行制订。
(黑价联字〔2000〕30号《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电力消费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2)居民用户不能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的规定:
a、大企业转供的居民用户不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如油田、煤矿及其他企业转供的居民用户;
b、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不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
c、多户合表、室内表及其他按月抄表有困难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梯级电价优惠政策,待计量装置改造完成后执行。
如平房、老旧楼房的室内表、合表用户,顶楼加装防盗铁栏、家里养狗等按月抄表有困难的用户。
(3)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有权停止其实行梯级优惠电价的规定:
a、发生欠费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有权对其停止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b、一户一表用户为享受优惠而私自合表用电的用户,供电企业除对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外,有权对其停止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c、居民用户发生窃电等违约用电行为(包括与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联合违约用电的),供电企业有权对其停止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1、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非居民照明电价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用电量。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用电以外的照明用电以及空调、电热用电,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动力用电等,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计物价〔1 993〕1117号《关于印发〈东北电网电价表〉的通知》)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机场导航等信号灯用电;
(3)总用电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灯用电;
(4)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5)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6)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
(7)除大工业用户车间内、商业用户外,其他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
(8)凡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用电。
但工业性生产和商业用电除外;
2、其他规定:
公路收费站、救助站、养鱼池的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用于办公场所的写字楼用电、动物医院或宠物医院用电,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非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电价;个体诊所、电脑学校根据其用电容量和性质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非工业、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算。
(黑电市营[2003]170号《关于执行电价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三、商业电价
1、商业电价应用范围: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用电。
(黑价联字[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问题的通知》)。
(1)商场、商店、通讯器材经销点、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店、药店、酒店、宾馆、招待所、旅社、茶座、咖啡厅、餐馆、洗染店、发廊(屋)、浴室、美容厅、录像放映点、影剧院、游戏娱乐场所、照相店、彩扩摄像店、歌舞厅、卡拉OK厅、健身中心等用电。
(2)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公司等金融业的营业场所用电,以及收费的旅游景点、房地产经营场所和中介服务用电。
2、其他规定:
(1)黑价格字[2001]141号《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规定:
a、加油站、广告服务、网吧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b、商业用电与其他用电混合的,如金融业、电信业等营业场所与办公楼混合用电,应按不同用电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收费,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
c、冷库(不包括商场、商店自用冷库)用电,不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d、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居民生活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
(2)黑电市营[2003]170号《关于执行电价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a、下列用电属商业用电:各种临街门市、市场摊位,包括从事小修理、小加工的门市或摊位;旅游景区内的疗养院;有商业性质用电的写字楼;虽未挂牌但已对外营业的各类经营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的临街楼体照明或广告宣传用电;经营收费的停车场、车库。
b、商业用电包括用户的灯、力全部用电,所以在对用电容量达到100kVA及以上的商业用户计算力率电费时,不存在减照明用电问题。
c、用于办公场所的写字楼用电、动物医院或宠物医院用电,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非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电价;个体诊所、电脑学校根据其用电容量和性质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非工业、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算。
(3)100KVA(KW)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执行力率、峰谷电价。
力率标准为0.85。
(4)大工业用户转供的商业用电,可核定比例或定量方式执行。
但在计算基本电费时按商业用电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千伏安)扣减基本电费。
四、非工业电价
1、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 KW及以上者。
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其他规定:
(1)非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量,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目前部分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电车用电优待电价,应逐步取消。
(3)根据(黑电市营部[2003]170号)国网直供农村机井用电,是排灌与自来水合用的,在排灌期按各类用电比例分算,非排灌期按非工业电价执行;
3、电采暖电价
黑电财[2002]280号《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
(1)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分类
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必须为独立回路供电、单独装表计量,具体分类为: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电、非居民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居民单户电采暖设备用电。
(2)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为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对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其中非居民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的峰谷时段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时段;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电的分时电价时段调整为:16时至21时为峰段,22时至6时为谷时段,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3)执行范围、时间及其它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电网直供用户,自2002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2年8月1日前已运行的电采暖用电在2002至2003年和2003年至2004年两个采暖期内,按照本通知的峰谷平时段和电价,执行平谷电价,2003年至2004年采暖期结束后,执行峰谷平电价。
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在上述电价表所列电价基础上加收0.007元/千瓦时。
黑电市营部[2002]243号《关于明确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范围的通知》规定:
省公司出台了“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
a、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范围
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电,是指居民整栋楼、居民小区、物业小区等居民住宅应用电采暖设施建设单一热源,在采暖期集中供热,且电采暖设备具备独立供电回路,单独计量的用电。
居民单户电采暖用电,是指单户居民应用电采暖设施取暖的用电,要求与居民生活用电共用一套计量装置,执行居民梯级电价优惠。
根据《关于执行居民“同网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黑电市营部[2004]81号)规定,对居民单户电采暖(单体电锅炉)用户在采暖期内可选择按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执行平谷电价或梯级电价。
具体执行范围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国网直供居民用户。
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自费购装平谷表,并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峰谷
平时段划分按国家能源经[1992]473号文件执行,其中峰段按平段计算。
平谷电价的执行,按目录电价作为基价执行,然后扣减三峡、农还、城市附加费。
非采暖期内执行居民梯级电价,享受梯级优惠。
非居民集中电采暖用电,是指居民住宅以外的用户建筑应用电采暖设施取暖,电采暖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上,且具备独立供电回路,单独计量的用电。
电采暖设施包括电热锅炉、地热电缆、电热膜、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低温辐射板、液体动力加温器等。
非采暖电锅炉,是指利用电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蒸汽或热水,设备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独立供电回路,单独计量的用电。
b、采暖期及已运行电采暖用电的说明
采暖期界定在本年度10月1日至下年度的4月30日。
集中电采暖设备在此期间的用电执行相应的电采暖用电价格。
非采暖期用电,采暖设备是电锅炉的执行非采暖电锅炉用电的价格和峰谷平时段,其他采暖设备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相应用电类别的电价和峰谷平时段。
2002年8月1日前已运行的非居民集中电采暖用电总容量小于100千瓦的,可仍执行电采暖优惠电价。
要求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用户名、用电地址、设备容量、供热面积、设备名、设备厂家的明细汇总,于9月1日前上报省公司备案。
对于新建的用电总容量小于100kW的非居民集中采暖用电和非采暖电锅炉用电,按实际用电类别执行正常目录电价。
c、电采暖用电的管理要求
综合楼(居民住宅与工商企事业单位混合的建筑)集中供热的电采暖用电,居民采暖面积达到60%及以上的,按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峰谷时段和电价执行,并分算非居民集中电采暖优惠;低于60%的,按非居民集中电采暖电价和峰谷时段执行,并分算居民集中电采暖优惠。
新建集中电采暖、100千瓦及以上非电采暖电锅炉用电以及新型的电采暖设施的应用需经各供电公司市场开发处审核鉴定,并报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自“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电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的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文件中涉及电采暖的内容与之相抵触部分一律按新通知内容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电财[2003]401号《关于转发调整电价有关文件的通知》规定:对集中电采暖及非采暖电锅炉用电价格根据文件(省物价局黑价明传[2003]22号)要求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
五、普通工业电价
根据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
1、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2、其他规定:
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六、大工业电价
1、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融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20(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6)电气化铁路用电,其基本电费以牵引变电站为计费单位。
2、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制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电力)计算的电价。
3、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 0]880号、黑电市营部[2001]88号)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
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用户必须提前15天提出最大需量申请,经供电企业核准后,双方签署协议。
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保持不变。
次年,用户重新申请。
用户若不申请,供电企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用户必须安装最大需量表。
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准。
如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大需量申请,其申报需量不得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准数为准。
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时,按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基本电费;高于总装接容量的40%,低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使用最大需量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核准数时,超过部分加倍收费。
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认真核定最大需量申请值,原则根据用户生产计划和同期用电情况核定,核定值与实际最大需量误差应在±5%以内。
4、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并入电力用电。
其非生产照明和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
(2)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不减照明容量(东电财[1988]1563号);
(4)根据黑电市营[2000]374号,对大企业转供的商业用电可采取核定比例的方式执行,但执行中应比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按对商业用电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折合为1千瓦(千伏安),扣减基本电费。
(5)根据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文件黑电用营[1998]413号《关于对停产的大工业用户收取基本电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省局决定在当前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时期,暂时调整对停产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收取办法。
关于对停产的大工业用户收取基本电费暂行办法
(1)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停产工业企业,不再办理暂停用电申请。
对用户办理的减容超过两年电权保留期又无能力支付电费的,暂缓执行强复措施,对此部分容量不再收取基本电费,同时也不再保留用电权。
(2)对企业已经停产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但受电设备无法全停,仅有照明及保安电力或转供外环用户用电的。
应同用户协商,摘除转供用户,然后将受电设备容量减到315千伏安以下,改按单一制电价计收电费。
对企业没有小容量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协助解决,可以采取有偿转让或租赁方式。
(3)对一个计量点内有多台(组)受电设备的停产企业,只要是整台、整组申请减容,不再受办理次数限制。
但对其恢复生产后又申办减容的,减少的设备容量在减容期间应收取50%的基本电费。
(4)对因拖欠电费被供电企业中止全部供电超过六个月的用户,可暂对其不发行基本电费。
但用户在两年内要求恢复供电的,应补收50%恢复供电设备容量的基本电费。
对超过两年不用电的取消其用电权。
(5)不允许对暂停、减容用户强复后应收的基本电费挂在帐外发行。
已经列在帐外的应立即纳入帐内,否则,按违纪严肃处理。
(6)对今年以来停产企业由于执行原规定强复收取基本电费造成欠费,请各单位认真调查清理,并将详细情况报省局用营部收费办。
(7)由于执行本办法造成对售电平均单价的影响,由各单位自行消化。
(8)本办法不适用于办理暂停的用户和非停产企业。
(9)本办法自98年9月1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省局用营部。
5、大工业电价特殊政策
A:差别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4]1124号规定:
(1)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利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试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今年1月1日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此次电价调整比其它工业企业适当少调,具体企业名称及调价标准见附表。
电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