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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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加强扫盲教育
![加强扫盲教育](https://img.taocdn.com/s3/m/4ccbaf503c1ec5da50e270cd.png)
加强扫盲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厦门市教育局深入持久地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减少文盲人口,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我市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基础。
我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推动扫盲教育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一、我市扫盲教育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深入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于1996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此后一个时期,我市在继续做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和巩固扫盲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我市15周岁以上成人文盲率为8.28%,为全省最低,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我市2007年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市15岁以上成人文盲仍有23.6万人,其中非本市户籍文盲8.4万人。
二、我市加强扫盲教育的主要做法(一)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杜绝新生文盲市教育局严格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下一步将研究出台《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做好适龄儿童组织入学工作,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额巩固工作,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控制辍学率。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合理规划,积极部署,加大投入,新建、扩建学校,增加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位,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文盲产生,有效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源头。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提供政策保障为促进扫盲工作的深入实施,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出台《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通知》,在转发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同时,制定了厦门市扫盲教育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教育局等14部门组成的“厦门市扫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21e71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83.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厦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残联)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实施教育教学等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带教工作的指导意见 区教师进修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带教工作的指导意见 区教师进修](https://img.taocdn.com/s3/m/da039388fad6195f302ba68f.png)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带教工作的指导意见区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各中学、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发挥我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专家型教师培养对象和特级教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力度和名师工程建设,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现对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带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教师带教工作,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为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搭建锻炼平台、促进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校要高度认识带教工作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意义,成立学校带教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带教工作的规划、运作和管理力度。
分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校、园级领导要亲自抓带教工作,并把它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层次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
二、建立分层次带教体系,分类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各校要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根据教师的不同发展阶段,建立不同层次的带教类型,以满足不同梯次教师的专业发展需要。
各校可将带教工作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适应性带教:被带教教师为见习期教师,带教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其完成从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换,规范课堂教学行为,初步了解学科教学特点以及学科课程标准、教材体系,使其适应学校的学科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能够上合格课。
2、发展性带教:被带教教师为教龄5年以下的教师或薄弱教师,带教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能力,通过参与教研、培训和课题研究,提高教学反思的能力,能够独立总结自身的教育教学经验,并撰写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教学论文、随笔和案例,能够上好课和上校级及以上的公开课。
3、特色性带教:被带教教师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或专家型教师培养对象,带教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初步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和教学特点,能带领本校本学科教师独立开展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各项工作,能够上示范课。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扫盲工作“八到村”经验的通知-教成[1993]3号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扫盲工作“八到村”经验的通知-教成[199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fa55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a9.png)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扫盲工作“八到村”经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扫盲工作“八到村”经验的通知(教成[1993]3号1993年2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福建省加快了扫盲工作步伐,提出了扫盲工作“八到村”的要求,即把扫盲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计划任务、“双线”承包、乡规民约、检查督促、建档立卡、考核验收八项工作落实到行政村,再进一步落实到自然村和居民小组,这一做法很好,体现了真抓实干的精神。
其突出特点是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政教育部门的重视,措施得力,工作细致、深入、扎实,决心大。
福建省扫盲工作“八到村”已取得了明显效果。
1992年全省97%有扫盲任务的行政村开展了扫盲,脱盲32.3万,是近些年来形势最好的一年。
实践证明扫盲工作落实到村是切实可行的,是推进扫盲工作的重要措施。
福建的经验说明,只要坚持扎实的工作,加强宣传,充分组织和发动干部、群众,是可以加快扫盲步伐的。
现将福建省教委《扫盲工作“八到村”,再次掀起了学文化学技术新热潮》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研究福建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争取近两三年内使我国扫盲工作有一个较大的进展。
希望各地及时把扫盲情况报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推动工作。
扫盲工作“八到村”再次掀起了学文化学技术新热潮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狠抓扫盲工作的落实到村(行政村),再次掀起了学文化、学技术新高潮,更好地为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1991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将扫盲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各地、市、县、乡狠抓落实,并且十分明确:这个实处就是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委会)。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91df2c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b.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号】集府〔2017〕186号
•【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集府〔2017〕18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集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集府办〔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5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5件)、废止和失效的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
公布。
凡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
2.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b008aa76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e9.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政地厦〔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4〕29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集府〔2024〕80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2597公顷(含耕地0.29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你区灌口镇三社村水田0.2949公顷、园地0.8511公顷、其他农用地
0.1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7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87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
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6896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5.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4+X”现代产业(“4”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X”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第三条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商事登记并缴纳税收,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
第四条每年3月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的上年度数据确定各行业可申报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人才数量根据企业贡献程度确定: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文盲扫盲实施方案
![文盲扫盲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e81d460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7a.png)
文盲扫盲实施方案文盲扫盲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文盲是指无法读写的人群,文盲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阻碍。
扫盲工作的实施,对于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实施扫盲行动,提高文盲人口的读写能力,降低文盲率。
2.任务:(1)普及宣传,增强社会对扫盲行动的认识和支持。
(2)设立扫盲机构和学习中心,提供专门的扫盲教育。
(3)编制相关教材,培养扫盲教师队伍。
(4)开展扫盲教育,提高文盲的读写能力。
(5)做好扫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实施策略1.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调教育的普及和平等,为扫盲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2. 广泛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普及扫盲知识,增加民众对扫盲行动的认识和支持。
3. 设立扫盲机构和学习中心:在各地设立扫盲机构和学习中心,为文盲提供学习的场所和资源。
4. 培养扫盲教师队伍:培训专业的扫盲教师,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扫盲教育工作。
5. 制作教材:编制适合文盲学习的教材,内容简明易懂,让文盲能够有效地掌握读写能力。
6. 开展扫盲教育:通过课堂教学、辅导学习等方式,帮助文盲提高读写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7.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扫盲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组织与资源保障1. 组织:成立扫盲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机构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扫盲工作。
2. 资金:政府应加大扫盲工作的经费投入,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扫盲工作的开展。
3. 人员:政府应加大对扫盲教师的培训和招聘,吸引更多的人员从事扫盲教育工作。
4. 资源: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学习资源,如教室、黑板、书籍等,为文盲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五、实施效果评估与调整1. 定期评估:对文盲扫盲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了解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45e674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9a.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集府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集府规〔202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17日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消费发〔2020〕82号)、《2021年商务部内贸流通工作三大行动》(商建发〔2021〕21号)、《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好2021年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支持批发业发展(一)批零企业的批发销售奖励当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的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
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批发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增量奖励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予以奖励。
2.存量奖励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批发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
其中,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5%(含;下同)-20%(不含;下同)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c47108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41.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集府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2016年集美区扫盲工作计划
![2016年集美区扫盲工作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73dcf7362f60ddccda38a0a6.png)
九和乡中心小学扫盲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扫盲及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大力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落实扫盲对象、组织扫盲教学,确保全乡扫盲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11〕22号),深入持久地开展扫盲及扫盲后继续教育,坚持脱盲与脱贫、脱盲与致富、脱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全乡扫盲工作依法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一)尽力堵住新生文盲的产生渠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辍学,造成新的文盲出现。
(二)扫除全乡青壮年文盲,青壮年文盲率降到0%,脱盲对象为15-50周岁青壮年,共14人。
三、工作要求及实施步骤(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我校地处偏远山区,由于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原有的文盲、半文盲在脱盲后复盲情况较多,加之文盲年龄较大,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能力差,因此,我校扫盲工作任务较为艰巨。
为此,我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均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新时期扫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扫盲工作。
(二)建立健全扫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学校按所在乡镇的统一安排,成立了由校长周金文任组长,总务主任张绍文任副组长,学校教师任组员的扫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扫盲各项工作任务,按照“一师任两教”的原则,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扫盲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扫盲质量和效益。
(三)有序开展扫盲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学员学习扫盲教材,如实保证扫盲教师队伍名册、教师授课教案齐全,做到扫盲有实施方案,学员名册及签到册真实有效。
有真实图片体现,扫盲工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扫盲教师严格要求自己,悉心授课,确保文盲的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
1、扫盲教师与文盲学员见面并合理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日期,授课时间及授课内容。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a554cbd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f7.png)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宁政[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1〕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精神,根据青海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教基[2009]63号)文件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扫盲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减少文盲人口,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守法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基本要求,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是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富裕文明和谐社会,推进我市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市现有文盲人口主要生活在农村,年龄偏大,居住分散,其中少数民族妇女文盲较多,扫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西宁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度出发,以“两基”迎“国检”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扫盲工作,提高扫盲效益,巩固扫盲成果。
二、扫盲教育的指导思想与原则1.扫除文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育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指导意见》、青海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将扫除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扫除剩余文盲,通过扎实开展扫除文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实现西宁富裕文明和谐共进的宏伟目标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集美区教育局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集美区教育局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c4e552ef242336c1eb95ec6.png)
集美区教育局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局机关认真履责、创新管理、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集美区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厦集委办〔〕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深化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严格绩效过程监督、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促进局机关各科室(包括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督导室,下同)提升效能、狠抓工作落实、优化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集美区教育科学发展新跨越,勇当跨岛发展排头兵,建设美丽厦门示范区。
二、组织领导绩效管理工作在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绩效评估工作。
教育局局长黄卫灵担任组长,教育局副局长陈晓辉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黄世辉、张旭扬、王宗和、陈昆庸、林东友、许春成、孙永成、吴秀娜、陈服良、王明瀚组成,主要负责绩效评估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自查整改等工作。
教育局机关绩效管理工作由黄卫灵局长负总责,组宣科牵头,各业务科室共同参与。
三、评估方式根据《集美区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绩效评估由区效能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采用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和察访核验相结合的方法。
绩效评估成绩指标考核得分(分*)+公众评议得分(分*)-察访核验扣分(最高扣分)+进步创新分(最高加分)+市对区绩效考评对接责任单位(且是工作落实牵头单位)指标得分排名结果挂钩分(全市排名第、、名分别加分、分、分,第、、名分别扣分、分、分)。
(一)指标考核:由指标评估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二)公众评议:内容包括党代表评议、人大代表评议、政协委员评议、城乡居民评议、企业代表评议、监督员评议和党政机关互评七个方面,由区统计综合调查队负责落实。
(三)察访核验工作:由区效能办会同区委党建办、区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实施,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察访核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察访范围包括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各级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教成[1995]3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教成[199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d081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4f.png)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教成[1995]3号1995年4月12日)今后六年是我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关键时期,各地将按规划实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宏观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真正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国家教委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
除每年9月教育统计报表之外,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再于每年3月和12月向国家教委报告扫盲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
国家教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并将作为检查、评估各省(区、市)扫盲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在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也应逐级建立扫盲工作报告制度。
鉴于今年的情况,请各省(区、市)教育部门于5月底之前将有关内容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关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说明附件:关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说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报告1.规划落实、执行情况;2.村级扫盲工作落实情况;3.扫盲重点县工作进展情况;4.已达标单位扫除剩余文盲情况;5.文盲及文盲率变化情况;6.扫盲机构、人员、教师队伍情况;7.妇女及少数民族扫盲情况;8.扫盲经费渠道及投入情况;9.扫盲后巩固提高情况(包括组织入学人数,办学形式);10.存在问题及对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闽政教督[2009]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闽政教督[2009]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fd5b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ae.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闽政教督〔2009〕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大力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减少文盲人口,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任务,是构建和谐海西、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基础性措施。
2008年我省启动了新一轮扫盲教育,省教育厅与各设区市教育局签订了扫盲教育工作责任书,要求实现“到2010年,全省各地15岁以上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左右”的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大扫盲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2009年扫盲计划,迎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1.扫盲工作的领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2.扫盲政策措施制定情况;3.扫盲专项经费落实情况;4.青壮年文盲人口档案建立情况;5.扫盲师资培训情况;6.开展多种形式的扫盲教学,完成年度扫盲计划情况。
二、专项督导检查的形式本次专项督导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1.县级自查(时间为8月5日至8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扫盲教育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09〕9号)和《关于调整“对县督导”评估扫盲部分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09〕12号)的要求,就上述几方面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针对扫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尤其是对如何完成2009年扫盲任务、一些乡镇扫盲工作滞后等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效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集府办〔2017〕2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集府办〔2017〕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ffe5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7.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集府办〔2017〕2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体系建设,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助对象及内容(一)延伸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
本区居民户籍从省外迁入本区后的第二年起,按《集美区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集府〔2015〕143号)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扩大计划生育“生育关怀行动”项目。
本区居民户籍人口中属于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中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的家庭,按《集美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集府办〔2014〕71号)规定的独生子女伤残2级以上的同类标准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2万元。
对已经享受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同类标准的一次性紧急救助者,不再重复享受。
对重大疾病的确认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确认为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变更,及时调整更新,目前具体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4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3a32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27.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46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21日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款第1-5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3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300b4e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35.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厦府〔2018〕330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659号)批准,现需征收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集体土地36335平方米,作为集美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659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4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8b77f1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28.png)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集府[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0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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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区的扫盲工作,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提高全民素质,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扫盲对象:195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具有学习能力的本区文盲。
扫盲内容:实行质量和标准并重,既要包括识字、阅读、写作、记账等文化知识,也要包括国家大政方针、民主法制、公民意识、卫生健康等内容。
三、职责和任务
(一)各镇(街)
1、负责扫盲工作的动员组织实施,制订年度扫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时对工作进展进行汇总。
2、各镇(街)要成立扫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镇(街)分管领导、村(居)负责人及辖区各直属小学、中
心小学(含完小)的领导,并可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扫盲工作办公室。
3、认真组织扫盲授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积极动员文盲对象参加扫盲学习,落实工作人员津贴、教师授课津贴和学员误工补贴等经费,及时添置必要的扫盲设施,跟踪本单位扫盲工作的开展,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扫盲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直属小学、中心小学(含完小)
1、负责承办扫盲班:要将扫盲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员和对应的施教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积极鼓励本校老师、退休教师、实习教师、大学志愿者、学生家长及扫盲学员亲属等各类人员担任扫盲教学工作;定期检查扫盲施教进展情况,组织考试验收,做好记录小结。
2、负责无偿提供教室及教学设施等,免费为扫盲学员提供课本、作业本、铅笔等学习用品。
3、负责协助所在镇(街)、村(居)做好文盲对象的组织入学工作,按月及时发放教师授课津贴和学员误工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要鼓励和积极支持办班形式多样化:可以参照小学当年招生片区划分情况,由直属小学、中心小学(含完小)分片包干扫盲工作;可在扫盲学员较集中的地方依托本地小学、镇(街)、村(居)会议室等场所办班;扫盲学
员较分散的,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办庭院班;个别特殊的扫盲学员可开展家庭扫盲,由亲属施教。
(二)负责扫盲的教师要积极配合镇(街)、村(居)干部做好文盲的组织入学及学额巩固工作。
严格做好学员上课考勤制度,认真钻研教材、写好教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每周至少安排三个夜晚进行授课,每晚至少安排课程两个小时,课间可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三)扫盲学员应积极主动参加脱盲学习,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每周至少参加三次夜间扫盲班学习,并不得随意早退,完成教材学习的学员必须参加验收测试。
对于测试成绩合格者,区教育局将给予颁发脱盲证书,并由公安部门给予更改学历。
对于测试成绩优秀者,由所在镇(街)给予表彰奖励。
(四)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全区扫盲工作的专项督导,并将其纳入各镇街“对县督导”工作分工,定期对扫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附件1:《集美区扫盲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表》
附件2:集美区扫盲工作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