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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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
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6.01.31
•【字号】沪房地籍[1996]96号
•【施行日期】1996.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
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96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县土地局、房产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测绘队伍的建设,提高作业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管理,规范房地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要承担房屋土地测绘的区、县、农场局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都必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申请领取《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经审核合格,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土地测绘工作。

二、颁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工作,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审定和管理,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发证。

三、申请《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条件:
1、必须是上海市房屋土地系统的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事业单位),有一支稳定的房屋土地测绘专业队伍和相应的技术人员。

5名以上从事测绘的人员,其中要有专业工程师1名或助理工程师2名,所有作业人员应上岗培训合格。

2、具备相应的测绘仪器和设备[经纬仪,测距仪各一台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精度要求,并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平板仪,面积量算设备]并确实应用这些设备开展工作。

3、房屋土地测绘成果,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的规定,测绘成果由测绘中心定期抽查。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四、申请领取《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经测绘中心考核,审定合格,由市局颁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

五、《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由测绘中心每年验核一次,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注销其许可证。

六、违反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的,测绘单位应当补测或重测,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限期改正,否则注销其《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

七、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单位,应该在房地产测绘许可证的规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八、房屋土地测绘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准乱收费。

九、《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不许涂改、伪造或复制。

遗失《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应该公开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十、未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单位,若擅自承担房屋土地测绘业务,发证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所测绘的成果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或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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