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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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土地革命时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 劳动保护堑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 会 《关于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 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组织机构
1、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三方原则”
职责:听取国际劳工局局长的报告、通过 国际劳工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 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的提交的 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 员。
2、理事会
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56人组成,政府理事28人, 雇员和雇工理事各14人。
职责:协调各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 定会议的议程、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 预算等。
1949-1952:1950年6月 《工会法》;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
1953-目前:1994年7月《劳动法》、 2001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职业病防治 法》,2002年《安全生产法》 , 2007年 《就业促进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
三是保护平等权:1958年《歧视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 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 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以上8个基本公约我国批准了3个,即《同 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以最恶劣形式雇佣童工公约》。
优先公约是其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与政
二、劳动法的产生过程
▪ (一)劳工法规阶段(国家干预阶段或资本主义 原始积累阶段)
▪ 16世纪欧洲圈地运动 “羊吃人”
▪ 为吸引雇佣劳动者,稳固劳动关系,国家颁布了 一些规定最短工时、强迫劳动、限制工人结社等 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 英王亨利 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再度流浪,则予 以逮捕,三度流浪,则处死。
▪ 劳动法的出现应当说是对民法的超越,它的基础 是民法,但它又突破了民法。它实际是从强调形 式平等逐步走向实质平等,从强调平等保护逐步 走向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从重点保护资本家 转向重点保护劳工,这是劳动法产生的很明显的 一个特点。到后来就形成了一个兼有平等协商和 国家干预特点,以保护劳动者为主体的独立法律 部门。
这一阶段的立法最明显的特征是,限制 剥削,保护劳工。“工厂立法”的出现是 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最早的一部工厂立法 是英国1802年所发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 法》,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纺织业的资本家 对童工的剥削(9岁,12小时)。德国1839 年《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1806年 《工业法》。
▪ 结论:在劳工法规阶段和自由放任阶段都没有出 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只有 “工厂立法”的发 布才标志着现代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 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 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 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的 前 提 ——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国际组织的公约分为三类:基本国际劳工 公约、优先国际劳动公约、一般国际劳工 公约。
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有8个,涉及劳动者的基 本人权保障,分为四类:
一是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1948年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1949年 《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二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1930年《强迫劳 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这一阶段的劳工立法以强迫劳动为特点,其目的 是保护资本家而不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在这一 时期并未出现。
(二)自由放任时期
劳动关系日益紧张、 雇佣劳动力得到 满足 ——立法政策发生重大转变——通过 契约自由来调整劳动关系
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主要靠民法调整,导 致阶级矛盾更趋激烈,劳动法仍未出现。
(三)工厂立法阶段(国家重新干预阶段)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职 责:起草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负 责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 合作的专家,与各国政府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等。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有关的最 低标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公约和建议 书。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
第二节 中国劳动立法的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1、1922年5月1日广州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 《八
小时工作制案》 2 、 1922 年 劳 动 立 法 运 动 《 劳 动 立 法 原 则 》
《劳动法案大纲》《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 通告》
(二)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成员应当加以特 别注意的公约。优先公约共有四个:1976 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 约》、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1969年 《劳动监察(农业)公约》、1964年《就 业政策公约》
▪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和概况 (一)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ILO) 首创者:欧文(英)、大卫.李格兰(法) 1919年1月18日 巴黎和会 《凡尔赛和平公约》第 13篇——《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 成立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联盟的附属机 构——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总部:日内瓦 现任总干事:居伊·莱德
北洋政府:1923年《暂行工厂规则》—— 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Fra Baidu bibliotek 律。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926年广州召开国 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工人运动 决议案》,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 资标准。 同年,通过《劳工仲裁案》、 《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 例》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7月成立劳动法起草 委员会。 1927-1939年,陆续公布《工会 法 》、《 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 等十三 个劳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