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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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就本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管理制订如下办法:
一、凡本区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市红十字会条例》,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乐于奉献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自愿加入区和街镇的红十字会组织,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为了便于开展红会工作和活动,区级机关、委办局、社会团体、部市属单位、学校、区属医疗机构、专业站所和区红十字会理事所在单位的红会组织,可作为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其它单位可作为街镇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操作方便的原则,由区红会与街镇红会等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三、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须由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或街镇红十字会批准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和市红十字会中、小学、企业、医院等开展红十字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五、区、街镇红十字会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会费,做好会费收缴、使用的登记、备案、存档工作,每年要向其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收上级组织、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六、区、街镇红十字会要为团体会员参加红十字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充分发挥团体会员的作用,组织团体会员积极开展红会工
作和活动,并作好其相关记录。

七、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由区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团体会员证及团体会员标牌。

八、本办法经区第四届红十字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红十字会。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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