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21-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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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杭临综执〔2021〕罚
决字第21-001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21-0012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42533370100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42533450000
【处罚日期】2021.08.3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临安区(原临安市)
【处罚对象】帅朝阳徐利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7:58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11月至12月在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大山川村后溪河道下川大桥下游河道大转弯以下100米处利用挖机采砂,共计采砂120方。
当事人将采的砂用于其承包的工程。
当事人从事采砂行为未取得水利水电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已全部使用
产生违法所得5880元(120方*49元/方),属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经查实,这是当事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结合《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捌拾元(¥588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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