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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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精神内涵之一,对我国民族精神的传
承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见义勇为者自身却常常由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而遭受到损害、损失。
我国民法
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充分,与其相关的条款内容还倾向于原则性,指导和实
践上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本文基于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对其民
事权益保护进行简单分析,提出几点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旨在为保障见义勇为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事权益;保护
对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进行有效保护能够改变社会的冷漠现象,
促使见义勇为成为社会中的常态和积极因子,构建更加和谐的人际关系。
面对当
前民法中对于见义勇为者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应当积极突破实践的困境,以全面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为目标,给予其多方面的保障,进一步弘扬社会的正
能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一、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保护现状
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的保护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弘扬正能量等有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相关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在:
1、相关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还没有统一。
《民法典》将相关内容限制在了民事领域,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是有一定的
前提和条件的。
一旦见义勇为行为涉及到非民事的领域,则无法适用于《民法典》中相关的规定。
除此之外,不同地区虽然也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立法,但是其认定的标准以及执行的标准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损害补偿机制不完善
在《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者可以获得受益人的适当补偿作出了
规定,但是“适当补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陈述和规定,很容易导致个案中没有
法律来作为基础和依据。
在补偿的数额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往往会成为见义勇
为纠纷案件的焦点。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以先行垫付原则为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救济性原则和兜底性原则,见义勇为者不可以从收益人
或是侵权人等方面获得救济,很多地区考虑到政府的财政负担并没有将该原则落
实到位,导致很多人不敢再去见义勇为。
3、权益保护路径狭窄
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已经将部分救济和奖
励的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这些制度条款已经呈现出
了明显的不适用性,各地区对于相关条款的落实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致
使见义勇为者出现了损害而不能得到及时救助。
而我国现阶段能够为见义勇为者
提供的权益保护路径较为狭窄,一旦见义勇为者英勇牺牲,其赔偿金、抚养费、
赡养费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其家属的生活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二、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面对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
当要对见义勇为的相关定义作出明确,并且健全伤害补偿机制同时扩大权益保护
的路径。
1、明确见义勇为的相关定义
第一,要逐步拓宽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可以考虑将《民法典》中所规定的
见义勇为者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进一步扩大为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见义勇为相关定义明确的基础之上法实践所能够参考的标准也会更加统一。
例如: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之下,将见义勇为划分为不同的
类型,比如类型一为救灾救人行为;类型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类
型三位协助权力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案件的行为;类型四为主动保护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明确等。
第二,明确受益人的认定以及范围。
在实际情况中可以考虑放低认定的标准,见义勇为所救助的权益属于谁,谁就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仅包括直接受益人,同
时也包括间接受益人。
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除了影响直接受益人,还对其他人的
实际利益造成了影响,那么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要求间接受益人也一并为
见义勇为者提供补偿。
2、健全损害补偿机制
第一,对相关行政补偿职能机关作出明确。
现阶段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
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部门等。
为了能够有
效提高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同时也为了避免多部门管理而不
负责的问题,建议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作为统一的行政补偿机构,为见义勇
为者提供统一的管理。
第二,降低行政补偿的申请条件。
见义勇为的行为根据情况存在较大的不同,所以在奖励以及补偿等方面都应该有所区别。
行政补偿设立的目的是能够针对不
同见义勇为的情况来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救助和鼓励,促进社会正能量的传承和弘扬。
因此,不应当让申请条件过高。
第三,普及国家行政补偿先行垫付的基本原则。
各省市应当要积极落实先行
垫付原则、兜底原则,将不同地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行政补偿差异逐渐统一化。
在明确基本原则之后,对于国家所需要垫付的范围进行确定,例如医疗费用、残
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丧葬费用等。
3、扩大权益保护的路径
第一,与商业保险制度的配合。
在对于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的过程中,不同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使得政府财政能力有着较大的差异。
对这样的情况
可以考虑将商业保险制度引入到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在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内增加一项与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相关的保险内容,这种由各个省市见义
勇为专项基金来出资进行投保。
第二,与证据制度的配合。
在见义勇为案件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最难的一个
环节就是取证,一旦取证出现了不准确,很可能会导致好人反被讹的严重后果,
为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对原始的证据进行搜集。
当遇到难以取证的时候,法官需要根据以往的判案经验
来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裁量权,综合考虑证据的可信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见义勇为的行为在当今社会对于弘扬正能量、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等方面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民事
权益的保护也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我国相关法律需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足够的民
事权益保障,为此需要对现行的法律作出修改与完善,切实保证见义勇为者的合
法权益,从法律的角度避免社会公民“寒了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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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潞. 我国见义勇为救助人民事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从“扶人被讹”角度出发[J].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32(01):115-1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