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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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
通知
正文:
----------------------------------------------------------------------------------------------------------------------------------------------------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社区共建激励机制,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全市社区建设发展实际,就《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基〔2002〕5号、杭财预〔2002〕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补偿和扶持,以及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表彰奖励。
(一)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范围主要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
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室、理发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4、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6、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宣传、教育功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二课堂”等场所设施。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主要指社区社会组织(含列入市级社区工作者实训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合作参与开展社区共建、服务和活动的项目。
(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区活动、服务、信息等设施建设项目。
(四)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先进表彰奖励主要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被评为市级以上社区共建先进单位的,给予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二、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先进奖励标准。
1、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每单位奖励1万元-3万元。
2、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500元-1000元。
(二)项目补助标准。
1、社区辖区单位内部设施向社区开放的补助标准:涉及全国范围的按10-20万元补助;省级和市级范围的按5-10万元补助;区级和街道范围的按5000元-5万元补助;社区范围的不超过5000元补助。
2、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项目的补助标准:按项目参与人数每人30元核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助标准:按受益人群的覆盖面和服务居民的实际效果给予补助。
社区“一门式”公共服务工作站设施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6万元,100-300平方米的补助10万元,3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万元。
社区信息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如信息亭等服务终端设施)补助,每个1-2万元。
社区与辖区单位共建的便民服务设施(如广场、凉亭、特色街区门楼等)改造提升的项目,按总造价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扶持项目的绩效考核
列入财政补助的社区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项目完成后,各用款单位应及时填报《杭州市社区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跟踪反馈表》,如实反映项目的具体内容、效益情况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各区民政局要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对全年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总结,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扶持项目的相关资料于次年6月底前录入全市社区共建项目管理库。
四、其他事项
(一)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二)区级财政对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应按1:1的标准配备。
(三)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高新)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政策意见。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