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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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
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2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列宾单文林朱雁军
【审理法官】王列宾单文林朱雁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毅;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吴棕棕
【当事人】李毅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吴棕棕
【当事人-个人】李毅吴棕棕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崔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巍郭靖
【代理律所】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毅;吴棕棕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新场实验中学是否应对李某在学校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无权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李毅系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李某生前的学习成绩较差,小学阶段曾因上课不集中听、找同学说话、做小动作、做作业粗心大意、成绩下滑、不及格等原因就诊,诊断为“ADHD?”。
老师施某参加2017年本市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组织的现场急救普及培训班,老师季政持有本市徐汇区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书》。
一审审理中经释明,李毅表示无证人提供,也不进行尸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新场实验中学是否应对李某在学校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事实表明,2019年4月15日周一早自习期间,李某如往常一样趴在座位上休息,未发现异常,也无同学报告异常。
8时至8时40分上第一节课。
下课后音乐响起,学生自行整队下楼参加升旗仪式。
升旗仪式(8时45分至8时53分)期间,李某在操场西北侧班级队伍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此可见,李某当天进入校门、第一节课后在通道内集合时,均未表现出身体或精神状态存在异常,也并无师生反映察觉或获知李某身体不适。
此种情形下,要求学校将李某的常规表现与其突发的致命性健康问题联系起来并进行特殊干预,不合情理。
新场实验中学在李某倒地不治事件中积极救治,处置妥当。
李毅亦未举证证明校方在管理、救治等方面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场实验中学在李某死后所作给予李某家属一次性补偿金的表示,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原判予以采纳。
本院亦认同一审法院的相应裁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毅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3元,免予收取。
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23: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毅与吴棕棕于2004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名李某。
2005年5月10日经法院调解确定李某随李毅共同生活。
李某原系新场实验中学初三(4)班学生,班级教室位于五楼。
2019年4月15日周一上午升旗仪式(8时45分至8时53分)期间,李某在操场西北侧班级队伍中突然倒地。
学校老师实施了心肺复苏等救助措施,并于8时50分、9时07分先后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55分、9时05分拨打李毅手机xxxXXXX。
此后操场监控显示,9时11分李毅赶到操场,9时13分救护车抵达操场,9时16分警车到达
操场,10时04分救护车驶离操场。
10时26分35秒,李某进入本市浦东医院抢救室,因抢救无效于11时09分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
李某的医院抢救记录记载:“主诉:发现跌倒于地,呼之不应1小时40分钟。
现病史:于1小时40分钟前由他人发现跌倒于地,呼之不应,现场即予人工呼吸、胸外按摩、AED使用。
120到现场时呼吸、心跳已停止,已予气管插管、肾上腺素8支静脉注射、胸外持续按压后护送入院……处理:呼吸机辅助呼吸,加压给氧气”。
2019年4月19日,李毅、新场实验中学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在新场实验中学会议室进行了协商。
协商中,李毅一方曾提出要看抢救视频,校方表示监控设施有安装地点及角度问题。
后经本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毅(甲方)与新场实验中学(乙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主要事实、事项:2019年4月15日上午6时58分,李某同学正常到校无异常,8时40分,第一节课下课铃响各班在班主任带队到操场举行升旗仪式,8时49分,李某同学突然倒地,在场老师及学校领导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治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家长,后120急救送到浦东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1.
学校为学生李某投保的人身伤害意外险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
2.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的学生死亡补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乙方向红十字协会申请困难补助金人民币叁仟元整给予甲方。
4.乙方向新场镇政府申请困难补助金人民币伍仟元整给予甲方。
5.乙方在适当时候组织下募捐活动,募捐款全部给予甲方。
(二)履行时间:1、协议签订之日转账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给甲方(中国建设银行xxx2毅)。
2、意外险由保险公司确定时间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甲方。
3、乙方承诺剩余补偿金、各种困难补助和募捐款在一个月内转账支付给甲方(银行卡号同上)。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别无其他纠葛。
(四)承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毅、新场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及人民调解员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李毅同时签署《承诺书》表示:“今因儿子李某在石笋中学突发意外死亡事件,我依(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有权代表李某父母与石笋中学协商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直接接受相应补偿款项。
我并承诺此《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李某父母的一致意见,如李某母亲吴棕棕以不知情或未授权等种种原因单独或共同向石笋中学再行提出任何诉求,概由我李毅负责解决,与石笋中学无关”。
新场实验中学当场支付李毅5万元及家属慰问金5000元。
当天调解结束后,因与新场实验中学发生意见分歧,李毅于2019年4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审理中,新场实验中学提供了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除李某进入校门、室内通道部分外,还有操场上8时45分至10时30分间“43.球机2”以及“操场-球机”两处的监控资料。
上述监控资料显示,8时45分起,已有各班学生陆续进入操场指定集合位置,全体队列均位于足球场南侧球门架以北。
8时48分48秒左
右有一身着风衣的女老师向操场北侧指指点点,与一男老师交流后往北赶去,此后大批老师纷纷赶去。
8时53分16秒左右,学生陆续退场,操场西北角篮球架附近有多名教职人员聚集、滞留,部分人员打电话、来回跑动、拿取遮阳蓬等物件。
2019年9月25日,一审法院
至新场实验中学现场勘查发现,该校大门口、李某班级所在教学楼各层通道内安装有监控摄像机。
操场中心为一足球场,南北两侧各一个球门架,弯道周边有篮球架。
操场区域的东南角、西南角、西侧偏南球门架、东北角四处在校舍建筑物外立面及支架上安装有球机,分别
对应编号“42.球机1”、“43.球机2”、“44.球机3”、“操场-球机”的监控画面。
此外,操场四周建筑物外立面及外墙上安装有枪机。
所有监控画面中,“43.球机2”、“操场-球机”两处的拍摄角度与事发区域较为吻合。
2020年6月2日一审法院再次现场勘查发现,操场区域新增多处监控摄像机,校内仓库中有一弃置模拟机设施。
对此,李毅认可新增摄像机与本案无关,但认为食堂体育馆处原安装有球机以及司令台北墙上安装有摄像机,此两处监控与本案有关。
新场实验中学解释称,原告所指的司令台北墙上安装的摄像机即2010年由门卫处移至操场中央体育器材室左上屋角的模拟机,2015年学校新装数字监控后,该模拟机已损坏且无修复必要,故废弃不用,2019年7月10日因进行当年日常维修工程,在体育器材室屋面改造施工时予以拆除,废弃设备存放在学校仓库,并为此提供了相关施工合同。
上述施工合同显示,新场实验中学于2013年7月委托本市井高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校内重点部位15个监控摄像机的安装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26日至8月20日。
2015年8月,新场实验中学委托本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建高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在校内教学楼、行政楼、图书馆、食堂、体育馆以及室外等重点部位安装42个监控摄像机,工程期限自签订合同及现场具备安装施工条件起30天。
所附点位表显示,涉及室外球机的部位仅操场一处。
2019年6月28日,新场实验中学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浦东新区教育局学校日常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后者进行校内包括体育器材室屋面改造在内的施工工程,工程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至8月20日。
对于新场实验中学的上述陈述及举证,李毅认为施工合同未涉及摄像机,即便拆除模拟机也应留有硬盘,新场实验中学不提供或隐匿监控资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审理中向新场实验中学有关师生进行了事故调查。
沈某老师陈述,其系李某初三阶段的班主任,平时学生7时10分到校,老师同一时间进教室组织早自习,7时50分结束,当天早自习期间李某如往常一样趴在座位上休息,未发现异常,也无同学报告异常。
8时至8时40分上第一节课,下课后音乐响起,学生自行整队下楼参加升旗仪式,班级集合点在操场北边,李某排在队伍靠前,班主任在队伍最后。
到操场几分钟后其听到学生发出声音赶到前面,见李某眼睛睁着,似在抽搐,不能说话,卫生老师和其他老师一
起施救,其打了120并通知了家长,此后和家长随救护车去了医院,回校后问过李某座位及队伍周围的学生,均反映李某和以往一样上课趴着。
李某平时内向,学习成绩较差,基本不做作业,坐在最后一排,大部分课上趴着,但出勤正常,体育课也参加。
对于趴着的情况,其找本人谈过,也电话联系过家长,家长只表示“知道了”,其曾安排学生帮教并持续关注,但无效果。
唐某老师陈述,其系李某初三阶段的数学老师,李某预备年级时也曾教过,李某课中前15分钟会听,后面听不太懂就趴着或者看黑板、无甚反应,也不影响他人,简单的作业会做,其余不交,要求李某完成作业时李某会答应但仍然不交,成绩处于下游,这种情况向班主任反映过。
事发当天第一节课是数学课,李某前面时间在听,后面就趴着,无人报告异常。
施某老师陈述,其系学校卫生老师,卫生室位于教学楼底楼通往操场的出入口处。
事发当天升旗仪式集合音乐结束还未开始讲话,就有人到卫生室报告有人晕倒,其赶到发现有老师在给倒在靠司令台一侧篮球架处的学生胸外按压,随后其与另一名老师进行胸外按压,还回卫生室取了仪器,其他老师负责人工呼吸。
学生张某出具书面材料反映,李某平时一大早到校后与同学聊会儿游戏,而后趴在桌上,有时听会儿课,而后再趴着,下课时有些活跃,或者继续趴着,除化学、物理外成绩不是很好。
事发当天一大早李某就趴着,出操整队时无任何反常,到操场上过了一会儿李某突然晕倒,叫来老师后见情况不对,班主任打了电话,还有老师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也就是说新场实验中学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须有证据证明存在学生人身损害事实、新场实验中学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新场实验中学存在过错以及新场实验中学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双方就争议事实调解时,新场实验中学明确告知可以提供监控,之后却出具了摄像头已被拆除的证明。
由于新场实验中学未能就校方行为与李某死亡间无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应承担不
利后果。
2、一审判决既认为双方间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又称该协议已履行,观点矛盾,难以成立。
3、新场实验中学明知李某被诊断有ADHD症,应按相关规定关注并予提示。
但其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不良后果加重,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2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杜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棕棕。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中学(下简称新场实验中学,更名前为上海市石笋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双方就争议事实调解时,新场实验中学明确告知可以提供监控,之后却出具了摄像头已被拆除的证明。
由于新场实验中学未能就校方行为与李某死亡间无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2、一审判决既认为双方间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又称该协议已履行,观点矛盾,难以成立。
3、新场实验中学明知李某被诊断有ADHD症,应按相关规定关注并予提示。
但其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不良后果加重,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新场实验中学辩称,不同意李毅的上诉请求。
新场实验中学已提供事发时所有视频资料。
李某的医疗诊断为心源性问题。
就李某受侵害的主张李毅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内容充分保护了李毅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棕棕没有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李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场实验中学支付李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死亡赔偿金408,204元(按2019年本市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的30%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毅与吴棕棕于2004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名李某。
2005年5月10日经法院调解确定李某随李毅共同生活。
李某原系新场实验中学初三(4)班学生,班级教室位于五楼。
2019年4月15日周一上午升旗仪式(8时45分至8时53分)期间,李某在操场西北侧班级队伍中突然倒地。
学校老师实施了心肺复苏等救助措施,并于8时50分、9时07分先后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55分、9时05分拨打李毅手机xxxXXXX。
此后操场监控显示,9时11分李毅赶到操场,9时13分救护车抵达操场,9时16分警车到达操场,10时04分救护车驶离操场。
10时26分35秒,李某进入本市浦东医院抢救室,因抢救无效于11时09分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书》登记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
李某的医院抢救记录记载:“主诉:发现跌倒于地,呼之不应1小时40分钟。
现病史:于1小时40分钟前由他人发现跌倒于地,呼之不应,现场即予人工呼吸、胸外按摩、AED使用。
120到现场时呼吸、心跳已停止,已予气管插管、肾上腺素8支静脉注射、胸外持续按压后护送入院……处理:呼吸机辅助呼吸,加压给氧气”。
2019年4月19日,李毅、新场实验中学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在新场实验中学会议室进行了协商。
协商中,李毅一方曾提出要看抢救视频,校方表示监控设施有安装地点及角度问题。
后经本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毅(甲方)与新场实验中学(乙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主要事实、事项:2019年4月15日上午6时58分,李某同学正常到校无异常,8时40分,第一节课下课铃响各班在班主任带队到操场举行升旗仪式,8时49分,李某同学突然倒地,在场老师及学校领导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治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家长,后120急救送到浦东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1.学校为学生李某投保的人身伤害意外险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
2.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的学生死亡补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乙方向红十字协会申请困难补助金人民币叁仟元整给予甲方。
4.乙方向新场镇政府申请困难补助金人民币伍仟元整给予甲方。
5.乙方在适当时候组织下募捐活动,募捐款全部给予甲方。
(二)履行时间:1、协议签订之日转账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给甲方(中国建设银行xxx2毅)。
2、意外险由保险公司确定时间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甲方。
3、乙方承诺剩余补偿金、各种困难补助和募捐款在一个月内转账支付给甲方(银行卡号同上)。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别无其他纠葛。
(四)承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毅、新场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及人民调解员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李毅同时签署《承诺书》表示:“今因儿子李某在石笋中学突发意外死亡事件,我依(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有权代表李某父母
与石笋中学协商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直接接受相应补偿款项。
我并承诺此《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李某父母的一致意见,如李某母亲吴棕棕以不知情或未授权等种种原因单独或共同向石笋中学再行提出任何诉求,概由我李毅负责解决,与石笋中学无关”。
新场实验中学当场支付李毅5万元及家属慰问金5,000元。
当天调解结束后,因与新场实验中学发生意见分歧,李毅于2019年4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审理中,新场实验中学提供了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除李某进入校门、室内通道部分外,还有操场上8时45分至10时30分间“43.球机2”以及“操场-球机”两处的监控资料。
上述监控资料显示,8时45分起,已有各班学生陆续进入操场指定集合位置,全体队列均位于足球场南侧球门架以北。
8时48分48秒左右有一身着风衣的女老师向操场北侧指指点点,与一男老师交流后往北赶去,此后大批老师纷纷赶去。
8时53分16秒左右,学生陆续退场,操场西北角篮球架附近有多名教职人员聚集、滞留,部分人员打电话、来回跑动、拿取遮阳蓬等物件。
2019年9月25日,一审法院至新场实验中学现场勘查发现,该校大门口、李某班级所在教学楼各层通道内安装有监控摄像机。
操场中心为一足球场,南北两侧各一个球门架,弯道周边有篮球架。
操场区域的东南角、西南角、西侧偏南球门架、东北角四处在校舍建筑物外立面及支架上安装有球机,分别对应编号“42.球机1”、“43.球机2”、“44.球机3”、“操场-球机”的监控画面。
此外,操场四周建筑物外立面及外墙上安装有枪机。
所有监控画面中,“43.球机2”、“操场-球机”两处的拍摄角度与事发区域较为吻合。
2020年6月2日一审法院再次现场勘查发现,操场区域新增多处监控摄像机,校内仓库中有一弃置模拟机设施。
对此,李毅认可新增摄像机与本案无关,但认为食堂体育馆处原安装有球机以及司令台北墙上安装有摄像机,此两处监控与本案有关。
新场实验中学解释称,原告所指的司令台北墙上安装的摄像机即2010年由门卫处移至操场中央体育器材室左上屋角的模拟机,2015年学校新装数字监控后,该模拟机已损坏且无修复必要,故废弃不用,2019年7月10日因进
行当年日常维修工程,在体育器材室屋面改造施工时予以拆除,废弃设备存放在学校仓库,并为此提供了相关施工合同。
上述施工合同显示,新场实验中学于2013年7月委托本市井高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校内重点部位15个监控摄像机的安装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26日至8月20日。
2015年8月,新场实验中学委托本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建高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在校内教学楼、行政楼、图书馆、食堂、体育馆以及室外等重点部位安装42个监控摄像机,工程期限自签订合同及现场具备安装施工条件起30天。
所附点位表显示,涉及室外球机的部位仅操场一处。
2019年6月28日,新场实验中学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浦东新区教育局学校日常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后者进行校内包括体育器材室屋面改造在内的施工工程,工程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至8月20日。
对于新场实验中学的上述陈述及举证,李毅认为施工合同未涉及摄像机,即便拆除模拟机也应留有硬盘,新场实验中学不提供或隐匿监控资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审理中向新场实验中学有关师生进行了事故调查。
沈某老师陈述,其系李某初三阶段的班主任,平时学生7时10分到校,老师同一时间进教室组织早自习,7时50分结束,当天早自习期间李某如往常一样趴在座位上休息,未发现异常,也无同学报告异常。
8时至8时40分上第一节课,下课后音乐响起,学生自行整队下楼参加升旗仪式,班级集合点在操场北边,李某排在队伍靠前,班主任在队伍最后。
到操场几分钟后其听到学生发出声音赶到前面,见李某眼睛睁着,似在抽搐,不能说话,卫生老师和其他老师一起施救,其打了120并通知了家长,此后和家长随救护车去了医院,回校后问过李某座位及队伍周围的学生,均反映李某和以往一样上课趴着。
李某平时内向,学习成绩较差,基本不做作业,坐在最后一排,大部分课上趴着,但出勤正常,体育课也参加。
对于趴着的情况,其找本人谈过,也电话联系过家长,家长只表示“知道了”,其曾安排学生帮教并持续关注,但无效果。
唐某老师陈述,其系李某初三阶段的数学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