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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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79.06.08
•【文号】
•【施行日期】1979.06.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财政部发布)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互相调用,实行无偿调拨的办法。
在此情况下,有些固定资产多余的企业不愿调出,而需用的企业用无偿调拨办法调不进来,使许多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很大。
今后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促进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来使用,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
一、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照本规定作价收款。
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的同意,可以分期付款。
二、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无偿移交,不作价付款: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
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三、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的按质论价。
四、调拨固定资产发生的包装、运杂费,由调入企业负担。
调出前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由调出企业在所得价款中开支。
五、调入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属于企业更新改造需要的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六、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准挪作他用。
企业由于原料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而逐渐缩小生产规模的,调出多余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应当全部上交主管部门,并调剂给其他需要的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七、企业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在企业管理费列支;所得租金应冲减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①租赁期间的修理费用,由租用单位负担。
八、企业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并相应减少国家固定资金;所得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应增减更新改造资金。
尚未收到的款项,列作专用基金应收款。
企业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现行调拨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支付款低于现行调拨价格的差额,可作为已提折旧;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尚未支付的款项,应列作专用基金应付款。
九、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各级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要进行监督。
如发现有投机倒把,任意要价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追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