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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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1999.11.05
•【文号】财预字[1999]533号
•【施行日期】1999.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33号1999年11月5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
其中,罚款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罚款手续费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简称财政专员办)支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代收罚款手续费数额不大,同时为了简化拨款手续,便于操作,财政专员办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时间,由按季支付改为按年支付。
二、财政专员办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采取收入退库的办法。
按照财预字(1998)201号文件的规定,代收机构负责向财政专员办按季提供有关资料,财政专员办负责审核。
次年年初,财政专员办按上年代收罚款实际缴入中央金库数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为准确反映代收罚款手续费退库情况,自2000年起,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设置第4351款“罚没收入退库”科目。
凡财政专员办办理代收罚款手续费退库,一律通过该科目反映,不得直接在原科目冲退。
三、对代收机构缴入地方国库的罚款,代收罚款手续费执行0.5%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禁提高退库标准、扩大退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