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对蜂蜜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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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DOI:10.16675/14-1065/f.2018.11.075
兽药残留对蜂蜜质量的影响
□曹洪芙秦涛邹锦鹏
摘要:被誉为“大自然中最完美的营养食品”的蜂蜜具有独特优良的天然营养成分,可为人体带来一定的保健作用。

但是随着蜂蜜市场需求量的不断提高,蜂蜜质量安全问题频发,使消费者对蜂蜜丧失信心,严重阻滞了蜂蜜行业的良好发展。

目前加工方面的安全方面基本得到保障,而兽药残留超标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蜂蜜的质量安全,与其“生产者”——
—蜜蜂的养殖过程密切相关。

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把抗生素等兽药残留对人体肠道菌群影响的评估作为主要研究内容,也取得一些新的进展。

本文将综述近兽药残留对蜂蜜的食用安全性的影响。

关键词:蜂蜜;兽药残留超标;毒副作用;过敏反应;耐药性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1-0102-02中国图书分类号:TS207.5文献标志码:A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雅安625000)
蜂蜜是由蜜蜂经蜂体内独特的酶作用酿造采集到的花蜜得到的产物。

蜂蜜含有多种营养成分,如糖类、矿物质、高活性酶类、维生素等,因此具有促进消化、润肠通便、提高免疫力、促进睡眠、美容养颜、抗菌消炎、促进组织再生等多种保健功效[1]。

近年来,蜂蜜的保健功效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蜂蜜产业也随之迅速发展。

但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掺杂、掺假和利用非成熟蜂蜜替代成熟蜂蜜等不法商贩谋利的手段给消费市场带来了极大的质量隐患。

除此之外,蜂蜜中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也走进了大众视野,使消费者对蜂蜜丧失信心,严重阻滞了蜂蜜行业的良好发展。

目前,兽药残留超标已成为我国蜂蜜在国际贸易中被预警通报或导致出口退货的主要问题之一[2]。

我国蜂蜜制定的有限量指标主要针对蜂农防病常用药,包括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磺胺类(8种)、氟氯苯菊酯、溴螨酯、蝇毒磷、双甲脒等。

欧盟一直以食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严格著称,不仅针对蜂农防病常用药,还考虑实际用药、蜜源污染和市场贸易问题。

我国与欧盟相比在这方面仍有不小差距。

欧盟的兽药残留限量指标比我国多了44项[3],足以说明兽药残留的危害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大。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兽药残留对蜂蜜的危害,从而更加规范使用兽药以保证其残留量符合要求。

1蜂蜜中常见的兽药残留
蜜蜂的病敌害很多,常患幼虫腐臭病和蜂螨病。

因此,蜂农经常使用除螨剂、抗生素等药物为蜂群治病,造成蜂蜜中常存留有上述药物[4]。

目前常用于养蜂业的兽药包括氯霉素、硝基咪唑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喹诺酮类、磺胺类、头孢类、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5],包括这些在内的各种兽药在蜂蜜中残留量超标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蜂蜜及其他蜂产品的质量安全。

目前,兽药残留超标已成为我国蜂蜜等蜂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被预警通报甚至导致出口退货的主要问题之一[6]。

1.1氯霉素类
氯霉素是兽医临床上常用的广谱抗生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真菌和原虫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杀灭作用。

自上市以来,因其价廉高效等优点,在国内外畜牧业中广为应用,一直是治疗伤寒、
副伤寒和沙门氏菌的首选药物。

蜜蜂在养殖过程中容易发生“幼虫腐烂病”,其病因较为复杂,有研究认为这种病害是多种致病细菌混合感染所造成,主要的致病菌是蜂房链球菌,其次为蜂房芽孢杆菌、蜜蜂链球菌等。

这种病对蜂产业的危害极大,可能会导致整个蜂群死亡。

更另蜂农们头疼的是由于这些细菌很难清除完全,需要定期处理,费钱费力。

我国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均规定禁止氯霉素及其制剂以任何形式用于食品动物[7]。

但是,有的蜂农为了“预防”上述的幼虫腐烂病,贪图便宜,仍然定期使用这种相对便宜的氯霉素,因此导致生产的蜂蜜产品中极易出现氯霉素残留超标。

1.2氟胺氰菊酯类
寄生的大小蜂螨会严重影响蜜蜂的发育,使蜂群数量减少,甚至“全群覆灭”。

氟胺氰菊酯(Tau-fluvalinate)除具有一般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胃毒及广谱性等特性之外,还对蜜蜂雅氏瓦螨等蜜蜂寄生螨具有很好的防效[8]。

因此,为了防治蜂螨,减少其对蜜蜂生长发育的有害影响,氟胺氰菊酯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广泛用于蜂螨的防治。

蜜蜂的卫生行为会使用药时大部分药物因其吞咽活动进入蜜蜂体内[9],但一般情况下,由于蜜蜂生命周期短,代谢较快,使得多数药物残留在蜜蜂体内都会在短时间内降低到一定的水平,因此对蜜蜂本身损害不大。

然而,当蜜蜂在挂有螨片的蜂箱中活动时,其身体表面沾染的氟胺氰菊酯,会随其在蜂箱内的自由活动迅速散布。

这样看来,蜂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来源就找到了。

且氟胺氰菊酯在亲脂性的巢脾中的存在状态非常稳定不易去除,并容易蓄积[10]。

这就导致巢脾的循环利用成为氟胺氰菊酯的二次污染源,持续对蜂蜜等蜂产品进行间接污染。

另外,长期超剂量的使用,也会导致蜂螨的抗性增强。

长此以往,该兽药的用量也只能不断增大,从而使其在蜂蜜等蜂产品中产生更高的残留,最终导致蜂蜜品质下降并影响出口。

若是食用了这种被污染的蜂蜜,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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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兽药残留对蜂蜜的危害
在产蜜时期使用氯霉素、替硝唑、四环素、灭螨剂等为蜜蜂防治疾病,都可能使蜂蜜被污染。

人体摄入这些抗生素,在体内富集后会产生危害。

2.1药剂的毒副作用
在蜂蜜中最常被检测出超标的抗生素为氯霉素。

虽然人摄入了含有氯霉素的蜂蜜后,体内并不会有大量的残留,但是如果人长时间食用含有氯霉素超标的蜂蜜,氯霉素则要在体内蓄积。

氯霉素对人体造血系统有强烈的毒性,它能毒害白细胞,尤其对颗粒白细胞具有很强的杀伤性,同时它还能阻碍红细胞发育、成熟;如果按照国家的标准限量来使用氯霉素等兽药,那么通过药物的都剂量-反应关系来看,由此产生的毒副作用都是可控的、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相反,如果不限制使氯霉素的使用量,那么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毒副作用。

并且,长期摄入氯霉素超标的蜂蜜会引起人体再生障碍性贫血、溶斑性贫血等病症。

已有研究表明,氯霉素可以穿透血-胎盘屏障对胎儿、新生儿发育产生不良的影响。

有文献报道,摄入过量的含有抗生素,如青霉素、四环素的蜂蜜,有些人可能发生过敏反应,轻者发生皮肤过敏、瘙痒和荨麻症,重者引起水肿以及休克,更有死亡的案例出现[7]。

另外,长期摄入氟胺氰菊酯的蜂蜜,可能会抑制中枢神经系统能量转化酶的活性,使突触后神经兴奋性增高和肌张力增高,最终导致皮肤粘膜刺激的症状[11]。

2.2致敏反应
有些人群若长期食用抗生素残留超标的蜂蜜,会导致其发生过敏反应[12]。

2.3细菌耐药性
蜜蜂体内细菌耐药性会由于长期大量使用抗生素而不断增强,抗生素的用量也不断地加大,进而导致蜜蜂的治疗难度加大[13-21]。

人体经常摄入含有抗生素残留的食品,,可能会导致某些人体内的某些细菌产生抗药性。

细菌的耐药性使得一般抗生素的治疗效果大大降低,,需要研发出的新型的抗生素进行治疗,,长此以往,造成恶性循环。

有报道称,在人体中的金黄葡萄球菌和肠杆菌科的细菌最容易产生耐药性[22]。

有研究以感染了甲氧西林金黄葡萄球菌的患者为研究对象,对耐药性患者和非耐药性患者的致死率进行统计。

结果显示,耐药性患者与非耐药性患者相比,,死亡率高出了64%[23]。

可见细菌耐药性对人的潜在危害越来越明显,急需引起重视。

3讨论
2000年全国发生的有报告的150余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6,237人、死亡135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甲胺磷、双氟磷、氟乙酰胺、等农兽药引起。

可见,由于农药、兽药滥用导致农产品中农兽药等有害物残留量超标,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新的重要因素。

以蜂蜜为例,饲养蜜蜂,免不了受到病敌害的侵扰。

若是错误使用药物或使用禁药、不按兽药标签上标明的用法用量使用、在
规定的休药期内用药都能使蜂蜜中兽药残留超标[24]。

这些超标的兽药残留会对人体造成巨大的伤害:药剂的毒副作用,致敏反应和细菌耐药性。

事实上,与毒副作用相比,抗生素类兽药的耐药性更值得我们关注。

长期超限量超范围地使用的抗生素,都会在动物体内筛选耐药菌,从而使其耐药性增强,进一步的危害是造成“人畜交叉感染”[7]。

面对这些问题,最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标准加强对蜂群的管理,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25]。

选择优质蜂种[26],通过政府调控蜂蜜价格[27],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28,29]才是保证蜂蜜质量与安全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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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没有具体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未真正起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

因此,我们仍需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道路上不懈探索。

首先,从立法方面规制,第三方平台需要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平台与用户需明确签订用户信息使用合同及保密合同,明确规定平台泄密的法律责任以及用户的自我救济方式。

3.2“五位一体”共同规避产品虚假宣传行为
第一位是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揭露产品虚假宣传行为。

第二位是经营者,相关部门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三位是立法机关,我国立法机关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在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领域,完善立法,使所立之法能够有效规制不法行为。

第四是执法机关,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给虚假宣传商以警示作用。

第五位是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其法律观念,建立从上至下完整的监督网络体系。

3.3加大力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我国银行、保险以及证券行业虽然明确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但其范围不清晰,保护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因此,从各方面完善制度以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实是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首先,立法需完善,就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而言,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规制金融行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新出台一部法律实为更好的举措。

如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制定此法工作量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此法的出台是完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

其次,提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质量。

提高金融机构披露信息质量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加大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金融监管。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革新,支付方式更青睐于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这些平台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近日的支付宝被罚款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仅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甚至是整个金融行业,都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支付宝被罚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用户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并结合当前的争议热点,提出第三方电子平台及实体金融机构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尾部分在反复查找及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制建议以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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