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4
•【字号】株政办发[2007]16号
•【施行日期】200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株洲市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失窃或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向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

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

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和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住地或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本市各县市区之间的接送。

市区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回或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将其护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其他县市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回或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暂时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接送。

2.我市流入外省市需要接回或者被护送回的受助人员的接送。

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或接收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安置,属于市内四区的,按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3.外省市流入我市需要护送回原籍的受助人员的接送。

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应将其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请示省民政厅同意后,护送回原籍。

(三)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的救治。

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说明。

定点医院应及时与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

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等人员,不属于本规定的救治对象。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内四区为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白关医院;其他县市由当地政府决定。

定点医院对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市属专科医院治疗,并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家庭住址清楚并具备偿付能力的,由定点医院负责收取;对无能力偿付或者身源不清无法收取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费用明细,经救助管理站审核后,支付定点医院医疗经费补助。

(四)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公安部门或定点医院出具相关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非正常死亡的,要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后,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启事,公告期为7天。

7天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处理,由定点医院、管辖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三个月。

(五)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和代养。

其中,在市内四区救助的,由市民政局指定福利机构代养。

(六)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
对7周岁以下(含7周岁)无人监护、家庭地址不清的流浪儿童,由发现人或单位直接送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置。

对7周岁以上的流浪儿童,由发现人或单位送
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七)设立禁止乞讨区域
政府所在地、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重要的公共场所为禁止乞讨区域,市区具体区域是建设南路(双拥路口至公园路口)、车站路(车站至沿江路)、天台路(炎帝广场至红卫桥头)。

在禁讨区域内,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

二、明确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
1.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

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

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

3.分别在火车站、长江广场设立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乘车线路,在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识牌。

4.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到中心城区的繁华地段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实地救助活动。

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予以安置。

6.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引导群众正确救助,避免盲目施舍。

7.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

8.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

(二)公安部门
1.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在救助站设立警务执勤室,协助救助站查找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家人;协助救助站进行管理,依法查处打击骗取救助经费的行为。

2.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打击强行乞讨等违法行为。

4.依法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5.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

6.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或及时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

(三)城管部门
1.对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

在“禁止乞讨”区域内,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

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及时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

(四)卫生部门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救助工作的指导,设立定点医院,监督定点和有关专科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

2.定点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应当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3.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五)交通部门
铁路、公路,要方便流浪乞讨人员返家购票乘车,为救助管理站订购车票、乘车提供方便。

(六)新闻单位
1.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我市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配合救助管理站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免费提供寻找信息。

(七)工会、共青团、教育、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三、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门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工资、特殊行业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保障临时性、突发性专项救助工作经费。

保障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和生活费用。

对未列入年初预算的由民政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由财政部门统筹考虑。

暂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市要安排专门的救助经费。

(二)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

救助管理站是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公益事业单位,是顺利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市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救助职能。

市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救助管理工作。

各救助管理站要尽快完善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