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医疗指示的美国经验及其法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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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指 向意 志 消亡后 的物 ( 如 财产 分 割 和 遗 体捐 赠 ) 。但 是 , 在 意 志 与人 身 的交 互关 涉 中 , 还 存 在 一 种边 缘状态 , 即主 体意 志丧 失但 人 身并 未 消 灭 。预 设 医疗 指 示 就 是 一 种 主体 对 意 志 消 亡后 的人 身 作 出安 排 的 意志行 为 , 在美 国 已经 经历 了近半个 世 纪 的法 律实 践 , 德国、 匈 牙利 、 澳 大利 亚 、 中 国香 港 等 法域 也 开 始 尝试 推广 。对 美 国预设 医疗指 示 的历史 追溯 、 立 法 简介 和 法 理解 读 有 助 于 为 中 国相关 法 律 实 践提
c i s i o n m a k i n g ) 和预设 医疗 计划 ( a d v a n c e c a r e p l a n n i n g ) 具 有 相 似 的 含 义 。根 据 密 歇根 大 学 医学 中
心( U MH S ) 的界 定 , 预设 医疗 指示 是 一份 由当事人 填写 的 表格 , 该表 格用 于 描述 在 当事 人遭 遇 某 些情 况
供 经验 的样 本 。


美 国 预 设 医疗 指 示 的历 史 演 进
预设 医疗指 示 ( a d v a n c e d i r e c t i v e s /a d v a n c e h e a l t h c a r e d i r e c t i v e s ) , 与 预设 医疗 决策 ( a d v a n c e c a r e d e .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0 6— 0 9
基金项 目: 浙江省哲学社 会科学规划课题 ( G K 1 7 0 9 0 1 2 2 4 0 1 3 )
作者 简介: 钱侃侃 ( 1 9 8 4一) , 女, 浙江嵊州人 , 博士 , 讲师 , 法理学 , 体育法学.
① 事实上 , 民法 对 不 能 辨 认 自 己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设 立 法 定 代 理 制 度 ( 《 民法通则 》 第 1 3条 ) , 已 经 承认 了 意 志 与 人 身 可 分 离 性 。将 精 神病人视为客体无论在道义还是在法理上都是荒谬而备受谴责的 , 因此 , 法 律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将 精 神 病 人 视 为 具 有 公 民 资 格 的 主体 ( 有 权 利 能力 ) , 但 同 时 因丧 失 意 志 ( 无行为能力 ) 而认定其行为无效 ( 《 民 法 通则 》 第5 8条 ) 。
V o I . 1 3 N o . 2 Ap r . 2 0 1
D O I : 1 0 . 1 3 9 5 4 / j . c n k i . h d u s s . 2 0 1 7 . 0 2 . 0 0 8
预 设 医 疗指 示 的美 国 经验 及 其 法 益基 础
钱 侃 侃 , 吴 侃
第1 3 卷第 2 期
2 O 1 7年 4月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会 科 学版 )
J OU RNA L OF HA NGZ HOU D I A NZ I UN I V E R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且没 有能 力 自主 表达 主 张时 , 打算 采用 医疗 护理 措 施 的种 类 。如 果 当事 人 遭 受 严重 伤 害 或罹 患 重 大 疾 病而 无法 陈述 打算 做 什么 , 预设 医疗指 示将 告 知家 属和 医生 做什 么 。 预先 医疗 指 示 有两 种 类 型 : ( 1 ) 生
( 1 . 杭 州 电子科 技 大 学 人 文与 法 学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1 8 ; 2 . 宁波 市 江 东区人 民检 察 院 , 浙 江 宁波 3 1 5 0 4 0 )
摘要 : 预设 医疗 指示是 当事人在意 志 自 由的前 提下为其在意 志丧失时所 意欲接受 的医疗方 案作 出 的预先声 明。从 卡多佐 法官确立的医疗活动尊重 患者知情同意权 原则 , 经 由昆兰案和克鲁 珊案的 发展, 预设 医疗 指示最终在美 国联 邦 和各州获 得法律 认可 , 并取 得 了相对乐 观的社 会效应 。该 制 度 建立在 自主权 的基 础上 , 且与法律所保 护的生命法益相容 , 能为我 国所借鉴 。
期权 ) , 甚 至 调整 对 主体 意志 消亡 后 的社会 关 系作 出安 排 的意志 行 为 ( 如遗嘱) 。一 般 而 言 , 法 律允 许 主
体 对 其意 志 消亡后 的财产 关 系作 出安 排 , 而不 涉及 主体 对其 意 志消亡 后 的人 身关 系作 出安 排 , 这 是 因为
随着 意 志的 消亡 , 法律 假设 主 体 自身往 往 也归 于消 灭 ( 即死 亡 ) , 在 这种 假 设 下 , 主体 的意 志行 为势 必 只
关 ■词 : 美国; 预设医疗指示 ; 自主 权 中圈分类号 : D 9 2 2 . 1 6 文献 标 识 码 : B 文章编号 : 1 0 0 1— 9 1 4 6 ( 2 0 1 7 ) 0 2— 0 0 4 3— 0 7
法 律是 一种 调 整社 会关 系 的规 范 , 而社 会 关 系 建 立 在 人 的 意 志行 为 的基 础 上 。 “ 法 律作 用 的最 直 接 对象 是人 的 意志行 为 , 法律 是 透 过影 响意 志 行 为来 实 现 对 社会 关 系调 整 的。 ” … 在 现 实生 活 中 , 法 律 调整 对 当下 社会 关 系作 出安排 的意志 行为 ( 如结 婚 ) , 也 调 整对 将 来 社 会 关 系作 出安 排 的意 志 行 为 ( 如
前遗嘱( 1 i v i n g w i l 1 ) , 在 当事人 临 终或 无法 自主表达 主 张时 告 知 家属 和 医生 当事人 打 算 接受 的治 疗 措施
种类 ; ( 2 ) 医疗 委托 书 ( m e d i c a l p o w e r o f a t t o r n e y ) , 当事人 委 托一 名 代 理人 , 在 当事人 无 法 自主表 达 主 张 时 由代 理 人为 当事 人作 出治疗 决策 。申言 之 , 预设 医疗 指 示是 当事人 在意 志 自由 的前 提下 为 其 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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