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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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制定《解释》,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

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

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国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
公司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相关的司法指导。

下面从
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规进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
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和运作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进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公司章程
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还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和效力
问题。

这些规定为公司章程的规范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行为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
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问题,
司法解释四规定了股东权益登记日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司法解释四还对
虚假出资、滥用表决权、不当货币性资产和公司利益损害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和处罚规定,
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围绕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负责人是公司最
高决策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司法解释四对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如规定了公司负责人应当尽到审慎、忠实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司法解释四还对非法受贿、违法经营行为和公司利益损害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和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为公司负责人职责的明确、合规经营提供了司法参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对公司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针对该司法解释,各界人士也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和评论。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分析和讨论。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而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营选择和保障,例如在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重大事项中,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加稳健、安全。

从司法实施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而发布该司法解释,则为对公司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标准和方法。

司法解释也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把握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发布,对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司法解释的发布,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司法解释的发布,也可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为社会发展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 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 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二款 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正式稿将该规定予以删减。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之原因,一方面仍是出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遵循,避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至法院;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公司自治的维护。如此明确规定的弊端亦十分显著,在相应的配套规则及制衡、救济措施缺失的情况下,规定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无异于为原告股东与被告合谋诉讼提供便利,有可能造成其他股东权利受损的结果。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制度至少需要在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诉讼前置程序、诉讼的附加条件、撤诉及和解、诉讼终止、诉讼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是指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所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非常广泛,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任何与公司发生违约、侵权纠纷的第三人。因而,在我国更有必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
(三)第二十五条(胜诉利益归属)
正式稿:
第二十五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2.一个依据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结构
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共益权案件
自益权案件
决议效力案件
知情权案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案件
优先购买权案件
在公司法制度中的坐标
公司法
公司融资
公司治理
并购重组
出资,新股, 债券等
股东权利
理念
• 1.自治与介入: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下, 司法审慎介入,矫正自治失灵,维护公平正义 • 2.民法与商法:在遵循“民商合一”总体框架, 贯彻民法总则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商 事权利特点。 • 3.权利与秩序:在加强保护股东权利、规范公司 治理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经营秩序。
一、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1.基本规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 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丁( 合计100%股权)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此后A公司持 有B公司80%的股权,四位自然人持有20%的股权 ;A公司依约向B公司委派五名董事,甲乙丙丁均担 任董事,共计九名董事;各方约定B公司董事长在A 公司委派的董事中产生,现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戊 担任。在B公司经营过程中,新旧股东双方发生矛 盾。甲乙丙丁及A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以戊长期不 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为由,推举甲召集董事会会议 ,罢免了戊的董事长职务,并选举甲担任董事长。 A公司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参加该次会议的A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戌庚)在 会前已经向戊提出辞职,戊已经口头同意,且会前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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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为了更好地对公司法相关内容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更好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

目录分析
代序:公司法解释四 的突破与徘徊
上篇公司法及司法解 释(四)关联解析与
操作指南
下篇最高人民法院指 导案例及公司法关联 规范
附录
第一章关于公司决议效力案件 第二章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第三章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 第四章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第五章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二、公司法关联规范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பைடு நூலகம்实务操作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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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司法解释
内容摘要
本书为新法类实务图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关联解析与操作指南,本篇对司法解 释(四)及对应的公司法条文进行逐条解析,详解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股东知情权、股东利润分配权、股东优先 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提示解释(四)实务操作中的适用指南,并且结合典型案 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下篇为zui高院指导案例与公司法关联规范,收录与公司法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zui 高院指导案例和关联规范。本书旨在为法律人士学习和适用司法解释(四)及公司法关联法规提供参考和指引。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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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页眉可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解释四全文详解(一)

公司法解释四全文详解(一)

公司法解释四全文详解1. 背景介绍- 公司法解释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该解释共分为七章,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份回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公司设立- 解释四对公司设立的股东资格、出资方式、设立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 在股东资格方面,解释四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

- 对于出资方式,解释四规定了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并规定了出资的具体要求。

- 在设立登记方面,解释四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公司设立的监管。

3. 公司合并和分立- 解释四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 在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方面,解释四要求公司应当制定合并和分立方案,并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解释四规定了合并和分立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应当向股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保护义务。

4.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份回购- 解释四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份回购的限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 在增加注册资本方面,解释四规定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对于股份回购,解释四规定了公司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超过公司已登记的注册资本。

5. 结语- 公司法解释四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补充和解释,对于规范公司设立、合并和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份回购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遵循解释四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公司法律制度的执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1、法律主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具体如下。

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4、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5、法律分析: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中华人民会更好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公司法立法解释有哪些1、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2、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解释》严格贯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第二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之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2)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之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2)

三、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明确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明确法院支持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实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实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公司纠纷审判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将会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管理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

从2016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的36条,到2016年12月原则通过的31条,再到 2017年8月28日最后公布的27条,体现了各方意见的妥协,使得该解释趋于保守、平衡。

对照征求意见稿与最终公布的条文变化,主要体现以下未作规定的内容:1、股权变动时间问题?继受取得股权是自合同生效股权转移?还是登记?继承的股权变动时间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还是继承人就股权继承达成一致并通知公司?还是办理了变更登记?主流观点:变更事由通知公司后股权变动。

2、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股权是公有财产?如果是,难道夫妻双方都享有表决权?主流观点:出资额是共有财产,股权不是共有。

3、哪些情形能揭开公司面纱?目前公司法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抽逃出资或未出资的股东。

其他哪些情况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目前争论比较大。

4、股权能分割?单独分红的约定有效?主流观点:可以分离,但是否可对抗他人,争论较大。

5、股权的让与担保有效?主流观点:合同有效,但不一定能产出优先权。

6、双重代表制度可以实施?主流观点:未作规定,原则不行。

第一部分:公司决议效力解释四用了六个条文解释公司决以效力问题主要内容:一、对公司决以的效力做扩大解释,规定了公司决以不成立的认定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于公司会议决议的形态,我国此前采取的是“二分法”的立法例。

所谓“二分法”,是指将公司会议决议的效力瑕疵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并分别认定为可撤销和无效,其基本逻辑建立在对决议瑕疵程度的分析基础之上,严重瑕疵构成无效的事由,相对较轻的一般瑕疵则构成撤销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为了更好地对公司法相关内容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更好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最高法解读“公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①:决议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

最高法解读“公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①:决议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

最高法解读“公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①:决议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据说,昨天法律人的朋友圈都声称被“公司法解释四”霸屏了?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不专注学习的法律人不是适格法律人!从今天起法信小编带大家专注学习“公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重磅权威干货,拿走不谢~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决议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适格原告的规定。

要点提示由于司法确认决议无效是对决议内容合法性的否定,而司法确认决议不成立事实上是认定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决议,亦是对决议合法性的根本否定,因此,在理论上,与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都有权利提起该两类诉讼。

并且,根据诉的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滥诉,因此对原告资格不应过多限制。

但为了最大限度地倡导理性诉讼、防止滥诉,以维护公司稳定经营,本条仅列举了股东、董事、监事三类适格原告。

股东作为公司的社员,是当然的适格原告;监事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其提起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属于对监督职责的履行;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董事的法律地位,但是董事作为公司权力的行使者,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约束,有权请求确认决议内容违法或者不成立。

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理解本条的具体规定,应当首先理解本条规定的几个前提条件:(1)《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表述,并未界定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而仅仅是规定了决议无效的要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司法解释对主体的范围作出界定。

(2)我国《公司法》对派生诉讼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方式不同,明确界定在《公司法》第151条,除此之外的诉讼应当都归属于直接诉讼。

因此,第22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单独对股东会决议的诉讼,不适用派生诉讼规则,所以,也就和英美法上需要区分诉权是集体性还是个体性的判断不同。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4包含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4包含的内容是什么?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司法解释4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司法解释的相关事宜是越来越多,尤其对于公司法,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4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解释要包含公司法人的一些制定,以及公司股东的一些决议,下面我们一起通过下面文章来详细了解。

我们国家对于司法解释的相关事宜是越来越多,尤其对于公司法,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4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解释要包含公司法人的一些制定,以及公司股东的一些决议,下面我们一起通过下面文章来详细了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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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 ,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 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 ,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 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

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

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其他有按照这种逻辑,原告资格的人有权另行起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想要参与到诉讼中去,时间节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

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 和“表决方式” ,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解读:该条款是对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的规定。

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该条款规定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 。

决议内容“产生实质影响”股权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如何理解为“轻微瑕疵”的规定和“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判断?笔者认为这涉及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问题,采用体系解释的逻辑,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同时,结合征求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没有吸纳进来,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 进行了细化,对判读程序“轻微瑕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解读:该条款的规定是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因为公司决议是内部治理问题,作为善意的相对人依据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因决议效力问题而产生负担,这是符合交易安全和信赖的。

同时《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也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与《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二、股东知情权1.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解读:本条款和公司法的内容相比,未有实质性变化,笔者在此提醒有限公司的知情权和股份公司的知情权区别如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无权查阅会计账簿2.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解读:股东知情权应当合法保护,但为防止股权知情权的滥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例外规定,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解读:本条款第二款作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一个亮点,增加了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当然,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尽到保密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比征求意见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材料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而言,使得公司股东知情权有打折扣的趋势。

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解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条款的规定意在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义务,否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1.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公司利润分配案件引发的争议,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解读:本条款针对的是决议分配利润的说明,如公司拒绝分配理由不成立,仍需按照决议载明的方案进行分配,对此,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进行再次确认。

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解读:对于未提交分配方案而径直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价值取向为法院不干涉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故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但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且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作为例外。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救济1.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该条款未实质性改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可以理解,由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有公司章程的另外约定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外,其余股东并不能因此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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