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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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9.24
•【字号】深保[2001]14号
•【施行日期】200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4日深保〔2001〕14号)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商贸展示中心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保税〔1995〕21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商贸展示中心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保税〔1995〕21号)
2.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投资导向目录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深福保〔1995〕53号)
3.印发《福田保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福保〔1996〕66号)
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投资导向目录(深福保〔199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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