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关系之重构-从民事诉讼模式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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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主 义模 式 , 陆法 系 国家 实 行 职权 主 义模 式 , 大 日本 则 采 用 混 合 式 民事 诉 讼 模 式 , 对 于 苏 联 及 东 欧 等 而
性 , 挥着 重 要 的 职 能 , 极 发 现 案 件 的 事 实 真 相 , 发 积 诉 讼 以法 官 对 案件 的调 查 为 主线 进 行 。尽 管 当事 人 双 方 在 诉 讼 程 度 中 具 有 平 等 的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 , 但 是 由于 法 官 是 诉 讼 程 序 的积 极 参 与 者 , 因此 受 到 法 官 的诸 多控 制 。 诉讼 过 程 中 , 官 拥 有 比当事 人 更 在 法
多 更 广泛 的职权 或 干 预 权 。大 陆法 系 的代 表 性 国家
— —
社 会 主义 国家 的 民事诉 讼 模式 , 以称 之 为“ 职权 可 超 主义” 的模 式 。 以此对 世 界 上 一些 有 代表 性 的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模 式 下 当事 人举 证 与法 院查证 关 系问 题进
[ 圈 分 类 号 ]DF 2 中 7 [ 献标识 码]A 文 [ 章 编 号 ] 1 0 —5 1 ( 0 2 0 - D 3 — 0 文 0 1 1620 )5 O1 4
动 地 收集 提供 证 据 来 支 持 自己 的 主 张 , 法 官 却 无 而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界 , 于 民 事诉 讼 模 式 的 研 对 究起 步 较 晚 , 未 能形 成 较 为 统一 、 威 的 观 点 。至 且 权 于 民事 诉 讼 模 式 的分 类标 准 和世 界各 国 民事诉 讼 模 式 的 归属 问题 , 两 种 具有 代 表性 的观 点 : 有 一种 观 点
认 为 , 美 法 系 国家 多 采 用 当 事 人 主 义 的 民事 诉 讼 英 模式 , 而大 陆法 系 国 家 主要 采 用 职 权 主 义 的诉 讼 模
权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职权主动 地调查取证 , 只 是根 据 法 庭 上 当事 人 双 方 的举 证 和辩 论 作 出最 终 的 裁 判 。 这种 证 据 调查 收集 的关 系 中 , 在 当事 人 的 主 导
诉 讼 秩序 , 当事 人 违 反有 关 规则 的行 为予 以纠 正 。 对 英美 法 系 的这 种 民事 诉讼 模 式 可 以归 结 为 当事 人 主
义模式 , 称 为“ 抗制诉讼模式 ” 也 对 。在 此 诉 讼 模 式
作 用 以及 法 官 职 权 的 受 限 制 性 , 充 分 地 反 映 出 当 又 事 人 主义 诉 讼模 式 的特 征 。 第 二 , 陆法 系 大 多 采 用 职 权 主 义 民事 诉 讼 模 大 式 。在 民 事诉 讼 中 , 官具 有 高 度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法
式 。 3 另一 种 观 点 则 主张 , 方 各 国 即资 本 主义 各 [而 1 西 国 实 行 当 事 人 主 义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实 行 职 权 主 而 义 。 照上 面标 准 , 们 可 以对 各 国 民事诉 讼 模 式 [按 2 我 的 归 属 作 如 下 更 加 细 致 的划 分 : 美 法 系 实 行 当事 英
维普资讯
20 0 2年 9月
安 徽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iI siu eo u ain o r a fAn u n tt t fEd c t o
Se p.20 02
VO1 20 N O.5 .
第 2 0卷 第 5期
行 比较 研究 。
德 国 自 1 世 纪 末 期 开始 , 自由竞 争 资本 主 义 9 从
向垄 断 资 本 主 义 过 渡 ,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上 逐 渐 崇 尚 在
社 会 本 位 主义 。顺 应 这 一 趋 势 , 民事 诉 讼 中 , 在 国家 干 预逐 步 加 强 , 院 职 能 和作 用 日益 提 高 , 权 主 义 法 职 色 彩 渐趋 浓 厚 。与美 国法 中 的“ 抗 式 辩 论 原 则 ” 对 相 对 应 , 德 国法 中 体 现其 “ 抗 式 辩 论 ” 质 的 法 理 在 对 性 称 为 “ 事 者 主 导 原 则 ” 直 译 就 是 “ 论 ” [ 当 , 辩 。 3 孔 然 3 而 , 者认 为 , 国法 中的 “ 笔 德 当事者 主 导 原 则 ” 并未 完
当 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关 系 之 重 构
— —
从 民事 诉 讼 模 式 角 度 分 析
冯 雷
( 京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
பைடு நூலகம்
南京
2 09) 1 0 7
[ 摘 要 ] 如 何 厘 清 当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的 关 系 日趋 成 为 举 证 责 任 制 度 改 革 的 关 键 问 题 之 一 。鏊 于 此 , 们 我 可 从 民 事 诉 讼 模 式 角度 出发 , 过 对 国 外 民 事 诉 讼 模 式 下 的 当 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关 系进 行 比 较 研 究 , 析 我 国 通 分 民 事 诉 讼 模 式 当前 的现 状 及 弊 端 , 此 重 构 合 理 的 当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的 关 系 , 采 取 相 应 的 配 套 措 施 。 以 并 [ 键 词]举 证 ; 证 ; 关 查 当事 人 主 义 ; 权 主 义 ; 事 诉 讼 模 式 职 民
第一 , 在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 民事诉 讼 中 , 当事 人处 于 主 导 地位 , 诉 讼 程 序拥 有 主 导权 , 对 当事 人 双 方展 开 积 极 的诉 讼 活动 , 动 对 自己的 主 张 收 集 提 供 证 主
据 , 以按 照 自己 的意 志充 分 处分 其 权 利 。相 反 , 可 法 官 在 诉 讼 中则 处 于 消 极 中立 的地 位 , 维 护 法 庭 的 仅
性 , 挥着 重 要 的 职 能 , 极 发 现 案 件 的 事 实 真 相 , 发 积 诉 讼 以法 官 对 案件 的调 查 为 主线 进 行 。尽 管 当事 人 双 方 在 诉 讼 程 度 中 具 有 平 等 的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 , 但 是 由于 法 官 是 诉 讼 程 序 的积 极 参 与 者 , 因此 受 到 法 官 的诸 多控 制 。 诉讼 过 程 中 , 官 拥 有 比当事 人 更 在 法
多 更 广泛 的职权 或 干 预 权 。大 陆法 系 的代 表 性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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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主义 国家 的 民事诉 讼 模式 , 以称 之 为“ 职权 可 超 主义” 的模 式 。 以此对 世 界 上 一些 有 代表 性 的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模 式 下 当事 人举 证 与法 院查证 关 系问 题进
[ 圈 分 类 号 ]DF 2 中 7 [ 献标识 码]A 文 [ 章 编 号 ] 1 0 —5 1 ( 0 2 0 - D 3 — 0 文 0 1 1620 )5 O1 4
动 地 收集 提供 证 据 来 支 持 自己 的 主 张 , 法 官 却 无 而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界 , 于 民 事诉 讼 模 式 的 研 对 究起 步 较 晚 , 未 能形 成 较 为 统一 、 威 的 观 点 。至 且 权 于 民事 诉 讼 模 式 的分 类标 准 和世 界各 国 民事诉 讼 模 式 的 归属 问题 , 两 种 具有 代 表性 的观 点 : 有 一种 观 点
认 为 , 美 法 系 国家 多 采 用 当 事 人 主 义 的 民事 诉 讼 英 模式 , 而大 陆法 系 国 家 主要 采 用 职 权 主 义 的诉 讼 模
权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职权主动 地调查取证 , 只 是根 据 法 庭 上 当事 人 双 方 的举 证 和辩 论 作 出最 终 的 裁 判 。 这种 证 据 调查 收集 的关 系 中 , 在 当事 人 的 主 导
诉 讼 秩序 , 当事 人 违 反有 关 规则 的行 为予 以纠 正 。 对 英美 法 系 的这 种 民事 诉讼 模 式 可 以归 结 为 当事 人 主
义模式 , 称 为“ 抗制诉讼模式 ” 也 对 。在 此 诉 讼 模 式
作 用 以及 法 官 职 权 的 受 限 制 性 , 充 分 地 反 映 出 当 又 事 人 主义 诉 讼模 式 的特 征 。 第 二 , 陆法 系 大 多 采 用 职 权 主 义 民事 诉 讼 模 大 式 。在 民 事诉 讼 中 , 官具 有 高 度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法
式 。 3 另一 种 观 点 则 主张 , 方 各 国 即资 本 主义 各 [而 1 西 国 实 行 当 事 人 主 义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实 行 职 权 主 而 义 。 照上 面标 准 , 们 可 以对 各 国 民事诉 讼 模 式 [按 2 我 的 归 属 作 如 下 更 加 细 致 的划 分 : 美 法 系 实 行 当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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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9月
安 徽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iI siu eo u ain o r a fAn u n tt t fEd c t o
Se p.20 02
VO1 20 N O.5 .
第 2 0卷 第 5期
行 比较 研究 。
德 国 自 1 世 纪 末 期 开始 , 自由竞 争 资本 主 义 9 从
向垄 断 资 本 主 义 过 渡 ,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上 逐 渐 崇 尚 在
社 会 本 位 主义 。顺 应 这 一 趋 势 , 民事 诉 讼 中 , 在 国家 干 预逐 步 加 强 , 院 职 能 和作 用 日益 提 高 , 权 主 义 法 职 色 彩 渐趋 浓 厚 。与美 国法 中 的“ 抗 式 辩 论 原 则 ” 对 相 对 应 , 德 国法 中 体 现其 “ 抗 式 辩 论 ” 质 的 法 理 在 对 性 称 为 “ 事 者 主 导 原 则 ” 直 译 就 是 “ 论 ” [ 当 , 辩 。 3 孔 然 3 而 , 者认 为 , 国法 中的 “ 笔 德 当事者 主 导 原 则 ” 并未 完
当 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关 系 之 重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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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民事 诉 讼 模 式 角 度 分 析
冯 雷
( 京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
பைடு நூலகம்
南京
2 09) 1 0 7
[ 摘 要 ] 如 何 厘 清 当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的 关 系 日趋 成 为 举 证 责 任 制 度 改 革 的 关 键 问 题 之 一 。鏊 于 此 , 们 我 可 从 民 事 诉 讼 模 式 角度 出发 , 过 对 国 外 民 事 诉 讼 模 式 下 的 当 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关 系进 行 比 较 研 究 , 析 我 国 通 分 民 事 诉 讼 模 式 当前 的现 状 及 弊 端 , 此 重 构 合 理 的 当事 人 举 证 与 法 院 查 证 的 关 系 , 采 取 相 应 的 配 套 措 施 。 以 并 [ 键 词]举 证 ; 证 ; 关 查 当事 人 主 义 ; 权 主 义 ; 事 诉 讼 模 式 职 民
第一 , 在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 民事诉 讼 中 , 当事 人处 于 主 导 地位 , 诉 讼 程 序拥 有 主 导权 , 对 当事 人 双 方展 开 积 极 的诉 讼 活动 , 动 对 自己的 主 张 收 集 提 供 证 主
据 , 以按 照 自己 的意 志充 分 处分 其 权 利 。相 反 , 可 法 官 在 诉 讼 中则 处 于 消 极 中立 的地 位 , 维 护 法 庭 的 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