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法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合同法
一、要约
1、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
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
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
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
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
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
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
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
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
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
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
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
”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
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并送交给D。
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
P争辩说D 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
C的承诺有效吗?
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
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
Q认为合同已成立。
Q的主张对吗?
4、B诉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 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
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
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
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
10月20 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
T的撤销是否有效?
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
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
封拒绝要约的信件。
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
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
乙公司在收到
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
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
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2、里奇兹诉斯科森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
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
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
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
”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
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
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
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
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
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不公正免责条款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
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
于是他决定上诉。
他能够胜诉吗?
六、发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
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第三章合同法
一、要约
——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1、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
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答:是的。
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
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
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
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
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答:还没有。
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
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
同关系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
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
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
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
——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
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
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
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
答:C的出价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 所作撤销是有效的。
——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
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
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
”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
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并送交给D。
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
P争辩说D
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
在P向D作出承诺以前,他已知道D已同意将房屋出售给Y,即有效的撤销已经发生,因此当事人P和D之间不存在合同。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该公司向美、英和法国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
二、向德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
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无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
C的承诺有效吗?
答:没有作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
——不用相同方式承诺无效
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
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
Q认为合同已成立。
Q的主张对吗?
答:事实上反要约是用电报发出,这就默示着一个条件:必须迅速承
诺。
当用邮寄方式表示承诺的函件到达C时,反要约已经失效。
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后的撤销无效
4、B诉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 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
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
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
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
10月20 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
T的撤销是否有效?
答: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
合同在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
——承诺后的拒绝无效
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
封拒绝要约的信件。
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答:合同于5月3日上午10点成立,即在乙实际通知甲承诺该要约时,而拒绝要约的信件要收到时才生效,即在5月4日,此前合同已经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
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
这时合同
关系成立吗?
答:成立。
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
这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至于化工设备的价格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
通常交易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
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
这时该合同成立吗?答:成立。
根据合同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在本例中,虽然该商店的出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这一价格仍然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是双方同意了的,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当然,如果对价很不充分,例如0.5美元/小时,这就构成错误或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撤销该合同。
——不公平的结果适用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
2、里奇兹诉斯科森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
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
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
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
”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
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
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
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
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
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
法院判决: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10美元工资的工作。
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
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不得自食其言发原则是适用的。
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
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答:前四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后四种情况下,合同则是无效的。
因为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错误估计;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失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
后面四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某个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这样合同当然无效(双方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
因为第五种情况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第六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是有误会的;第七种情况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时发生错误;第八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
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五、不公正免责条款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
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
于是他决定上诉。
他能够胜诉吗?
答:能。
因为美国判例法认为,包括不公正免责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本案例中,福特汽车公司将其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部件,而免去了因为汽车某个系统失灵给车主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六、发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
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答:能。
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是指由法院发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本案例的情况就是这样。
所以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该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
做广告。
第三章合同法案例1、要约必须明确
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9年)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因此,1974年6月14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他的理由成立吗?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艾伦·R·克劳斯公司诉福克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2年)1981年5月27 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
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
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
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
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
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的反要约,但他立即通知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出
售这块土地了。
当天下午4时15分,原告把该签字的反要约交送给了双方指定的中间代理人。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3、广告与要约
雷恩·马谢尔公司诉普罗拉过滤器分公司(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982年)
1977年某月,原告收到由被告寄来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该公司牌号商品的订单。
根据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
回扣按订单金额的大小而定。
其中有一项规定,凡购买10万磅重的商品,该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某一牌号的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的照相机。
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
原告在看到此通函以后,便将一份认购10万磅以上的该牌号的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
在收到此订单后,该公司电话通知原告,此订单没有被接受。
后来,原告没有付款,被告也
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
原告提出这个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该要约被接受了吗?
4、承诺生效的时间
亨索恩诉弗雷泽(美国衡平法院,1892年)
1891年,原告希望从位于英国某郡某街的一家建筑协会购买一些房屋。
6月7日上午,他打电话给该协会的办公室。
该协会的秘书
向他提出口头要约,以每间750英镑的价格出售给他。
当天,秘书又当面交给他一份书面要约,其中写道:“兹授于你14日内以750英镑的价格购买弗拉曼克街的财产的优先权。
”
8日上午,另一个人打电话给该协会,提出以每间760英镑的价格购买房屋,结果得到了承诺。
8日中午12时到1时之间,该秘书写信给原告说:“兹通知你,现撤回7日发给你的赋予你在14日内在伯肯黑德郡弗拉曼克街以750英镑购买财产的选择权的信件。
该要约已经无效。
”当时原告正在该郡。
这封信是当天下午5时和6时之间被送到原告住处的,但由于原告当时不在家,直到8时才送到他手中。
就在同一天,原告的律师经原告授意写信给协会秘书,表示接受7日的那个要约。
这封信发出的时间是下午3时50分,送到对方邮局的时间是晚上8时30分。
由于邮局已经关门,协会秘书于次日凌晨才收到此信。
于是,该秘书复信重申:该协会的要约定已经撤销。
原告向郡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实际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
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
原告提出上诉。
承诺是否有效?
5、修改要约的后果
路德特克工程公司诉印第安那石灰公司(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1984年)
1978年2月20日,被告寄给原告一份报价单。
其中写道:(1)石灰公司愿意向工程公司提供70,000吨石灰石,每吨价格为10. 15美元;(2)此价格包括运费,在1978年到1979年间发运。
1978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购买70,000吨石灰石的订单。
原告在
订单中要求被告从1978年6月24日开始发货,每天发1,500吨。
按照这一要求,货物应在1978年11月运完。
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未能在此期限内发运完这批货。
实际上,原告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的时间是1979年8月。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声称被告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延误原告从事的工程而导致的797,000美元的损失。
双方是否就交货达成了协议?
初审法院判决,被告在2月20日寄出的报价信件是一个向原告出售石灰石的要有约,原告发出的订单是对该要约的承诺。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在特定期限内完成交运的要求“实质性地改变了”该要约。
因此,双方并没有就交货达成协议。
被告是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交运这批货物的,因而并没有违反合同。
原告主张,初审法院关于原告的订单中的交货条件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结论是错误的。
被告反驳说,原告提出的交货条件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是一个事实问题,涉及这类问题,初审法院的结论应当得到上级法院的确认,除非下级法院的结论有明显的错误。
6、对价与诺言的对应
加伯诉哈里斯信托和储蓄银行(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82年)原告是被告开出的信用卡的持有人。
1980年春季,被告宣布,从这一年的6月1日起,将对其持卡人
每人每年收取手续费20美元。
此外,持卡人在偿清信用贷款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