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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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特定之债是“种类之债”的对称。
⼜称“特定物之债”。
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定量即可。
种类之债⼀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的原因毁损⽽履⾏不能时,债务⼈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当事⼈的事由,致使⼀⽅不能给付时,他⽅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
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约定风险的负担;⽽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负担;⽽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成⽴之⽇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法主要是债务⼈的交付⾏为,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为,亦可通过当事⼈的合意。
⼀旦特定,债权⼈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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