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索赔资料清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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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索赔资料清单123
第一篇:一、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索赔资料清单 1 2 3
一、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索赔资料清单1.保险单正本2.索赔申请3.索赔项目清单 4.事故现场照片和受损财产的照片5.受损财产原始采购或建造安装合同和发票6.第三方机构针对损失原因和/或损失程度出具的检测报告7.受损财产的修理或重置报价和发票,或其它证明损失程度的文件8.投保财产的财务帐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折旧表和资产卡片等9.如涉及存货损失的,事故发生日的库存数量和价值盘点表 10.如涉及自然灾害损失的,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损失原因的文件 11.如涉及火灾损失的,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12.如涉及入室行窃或盗窃或抢劫或抢夺损失的,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和损失发生前后的财产清点记录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机器损坏保险索赔资料清单1.保险单2.索赔申请3.索赔项目清单4.事故现场照片和受损财产的照片5.受损财产原始采购或建造安装合同和发票6.第三方机构针对损失原因和/或损失程度出具的检测报告7.受损财产的修理或重置报价和发票,或其它证明损失程度的文件8.投保财产的财务帐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折旧表和资产卡片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9.明和资料。

三、利润损失险 1.保险单 2.索赔申请 3.索赔项目清单 4.发生损失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内各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表5.发生损失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年初和年底的产成品和半成品汇总表6.发生损失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内原材料采购总额7.发生损失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内各月的成本和费用明细表或汇总表8.发生损失之日所在月和本会计年度内之前各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表9.损失财产维修或重置完成日所在会计年度和之前两个会计年度内,每月的产量和产值统计表(计划产量、实际产量、计划产值和实际产值等)10.损失财
产维修或重置完成日所在会计年度和之前两个会计年度,每月的销量和销售额统计表(计划销量、实际销量、计划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等)11.从发生损失之日到损失财产维修或重置完成日期间的生产日报表和销售日报表12.发生损失之日的库存明细表13.由于事故导致的合同和/或订单取消情况说明14.为挽救营业损失而导致的营业费用增加的明细表和支持文件 1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工程险索赔资料清单 1.保险单 2.索赔申请 3.索赔项目清单 4.事故现场照片和受损财产的照片5.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涉及损坏财产的分包合同 6.第三方机构针对损失原因和/或损失程度出具的检测报告 7.损失发生前的工程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8.维修期间的工程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9.受损财产的维修或重置报价和发票,或其它证明损失程度的文件 10.如涉及自然灾害损失的,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损失原因的文件 11.如涉及火灾损失的,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12.如涉及入室行窃或盗窃或抢劫或抢夺损失的,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和损失发生前后的财产清点记录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公众责任险索赔资料清单1.保险单 2.索赔申请3.第三者向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函4.事故现场照片和受损财产的照片5.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和解协议及付款凭证或赔款收据6.如涉及对第三者财产损坏的,第三者受损财产的维修或重置的报价和发票,或其它证明损失程度的文件7.如涉及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导致第三者死亡的,-7.1.第三者的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病假单、雇主的准假证明、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明细、伤残等级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任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和/或和解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7.2.身故证明书、或为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死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死者的户籍注销证明、索赔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索赔人和死者的关系证
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如果索赔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的,还应提供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8.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产品责任险和商业综合责任险索赔资料清单1.保险单2.索赔申请3.第三者向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函4.事故现场照片和受损财产的照片5.生产商或国家职能机构或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产品存在缺陷的确认文件6.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和解协议及付款凭证或赔款收据7.如涉及对第三者财产损坏的,第三者受损财产的维修或重置的报价和发票,或其它证明损失程度的文件8.如涉及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导致第三者死亡的,-
8.1.第三者的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病假单、雇主的准假证明、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明细、伤残等级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任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和/或和解协议;8.2.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书、或为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死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死者的户籍注销证明、索赔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索赔人和死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如果索赔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的,还应提供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9.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雇员忠诚险索赔资料清单1.保险单 2.索赔申请3.被保险人和违法犯罪员工的雇佣合同4.被保险人的内部调查报告5.公安局的破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6.损失清单及能证明损失的相关财务帐册资料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雇主工伤责任保险条款1.保险单和职工名单2.索赔申请3.损失项目清单4.工伤人员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
用明细、出院小结5.病假单、雇主的准假证明、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明细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工伤待遇核定表7.雇主的支付凭证8.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任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和/或和解协议9.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申请:(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或者存在团体与成员或学员关系的证明和资料;5.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7.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
明文件;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申请: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或者存在团体与成员或学员关系的证明和资料;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十一、团体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3.出入境记录4.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5.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8.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申请: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3.出入境记录4.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报告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6.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十二、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3.出入境记录4.公共
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
5.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申请: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3.出入境记录4.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报告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二篇:现金险索赔资料清单
现金险索赔出具资料指引
保单号:被保险人:
请及时收集、提供下述已勾选材料:
□1.出险通知书
□2.索赔申请书
□3.第一现场和受损财产照片
□4.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情况报告
□5.损失是因被保险人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证明材料
□6.出险事故证明材料(如盗窃、抢劫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报警回执)□7.财务会计资料(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凭证等)
□8.赔款收据
□9.赔付协议书
□10.权益转让书(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赔案)
□11.相关法律诉讼资料
□12.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资料
本指引意在协助被保险人准备索赔资料,以期进一步推进赔案工作,不代表我司对本事故是否构成保单责任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认。

案件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电话:
传真:邮箱:
第三篇:车险索赔清单
车险索赔清单
索赔时需根据案情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单证。

单方肇事无人伤案件单证
1、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
2、肇事司机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3、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交通事故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表;
5、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等相关费用发票;
6、与赔案有关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单方肇事含人伤案件单证
1、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
2、肇事司机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3、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5、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等相关费用发票;
6、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转院、出院证明/续医证明/病假证明/护理证明/营养证明/康复证明;
7、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清理费发票、医疗费报销凭证(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费用票据;
8、伤者收入证明、误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9、经济赔偿凭证;
10、如涉及到护理人员/处理事故人员时需增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如涉及到人员伤残时需增加:法医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残疾辅助器具使用证明;伤残鉴定收据、残疾辅助器具发票;
12、如涉及到人员死亡时需增加:死亡证明/验尸报告,销户证明;丧葬费票据;户口本复印件;
13、如涉及到被抚养人时需增加:户籍派出所出具的供养情况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其它收入来源的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14、赔案有关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证明材料。

双方肇事车损案件单证
1、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
2、三者车交强险信息:保单号、保险期限、承保公司(三者车为军警车辆且未购买交强险时可不提供);
3、肇事司机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4、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交通事故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表;
6、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等相关费用发票;
7、与赔案有关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证明材料。

双方肇事车损涉及人伤案件单证
1、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
2、三者车交强险信息:保单号、保险期限、承保公司(三者车为军警车辆且未购买交强险时可不提供);
3、肇事司机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4、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6、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等相关费用发票;
7、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转院、出院证明/续医证明/病假证明/护理证明/营养证明/康复证明;
8、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医疗费报销凭证(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费用票据;
9、如涉及到伤者误工费时需增加:伤者者收入证明、误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经济赔偿凭证;
10、如涉及到护理人员/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时需增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如涉及到人员伤残时需增加:法医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残疾辅助器具使用证明;伤残鉴定收据、残疾辅助器具发票;
12、如涉及到人员死亡时需增加:死亡证明/验尸报告,销户证明;丧葬费票据;户口本复印件;
13、如涉及到被抚养人费时需增加:户籍派出所出具的供养情况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其它收入来源的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14、赔案有关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证明材料。

全车盗抢险案件单证
1、保险单正本、批单、保险费缴付凭证原件(整车被盗抢且未找回时提供原件);
2、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
3、肇事司机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4、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正、副本)原件、附加费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
5、权益转让书;
6、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为同一人时提供关系证明;
7、报警回执、机动车辆盗抢立(破)案表;
8、整套原车钥匙;
9、县级上刑侦部门满二个月未破获证明;(不同条款对时间有不同要求,详情可咨询投保公司)
10、养路费报停手续;
11、车辆报停手续;
12、与赔案有关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证明材料。

火烧车案件单证
1、保险单正本、批单、保险费缴付凭证复印件(推定全损时提供原件);
2、赔款收据、索赔申请书;
3、肇事司机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4、权益转让书;
5、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为同一人时提供关系证明;
6、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有关费用发票、购车发票原件(推定全损时提供);
7、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证明;
8、与赔案有关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四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

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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