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钢材取样试验及试验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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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钢材取样试验及试验结果评定
一、常用建筑钢材常规试验项目
1.力学性能
(1)拉力试验(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 ;
(2)弯曲试验( 拎拔低碳钢丝为反复弯曲试验) 。
2 .化学分析主要分析碳(C)、硫(S)、磷(P)、锰(Mn)、硅(si)。
二、取样方法及取样数量
(1) 钢筋、钢丝、钢绞线应按批进行检查,每批由同一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 厂) 时间为一验收批。
(2)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等)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每批数量不大于60t 取一组试
样。
(3) 冷轧带肋钢筋( 参看GB 13788—2000) ,每批数量不大于50t 取一组试样。
(4) 冷拔低碳钢丝( 参看GB50204—2002) 的检验应符合
F列规定:
①应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②甲级钢丝应逐盘检验力学性能,乙级钢丝可分批抽样检验。
甲级钢丝取样时,应在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 cm后截取2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180°反复弯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组别。
③乙级钢丝取样时,以同一直径钢丝5t为一批,从中
任取3盘,每盘各截取2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180 °反复弯曲试验。
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检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对该批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各类钢筋每组试件数量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各类钢筋每组试件数量
⑹ 凡表10-23中规定取2个试件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冷弯试件除外),均应从任意2根(2盘)中分别切取,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力试件、一个冷弯试件,并从两根中的任根上切取一根化学分析试件
注:▲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心取自不同盘的两端;
▲试件切取时,应在钢筋或盘条的任意一端截去
500mm后切取。
(7)试件截取长度(用L表示):
▲拉力(伸)试件L>5d+200mm(d为钢筋直径);
▲冷弯试件L>5d+150mm(d 为钢筋直径)。
注:(1)直径小于等于10mm的光圆钢筋,拉力(伸)试件
长度为L>10d+200mm
(2)冷拔低碳钢丝的拉力(伸)试件L=350mm反复弯
曲试件L=150mm
(3)试件在每根钢筋距端头不小于50cm处截取;
(4)测定钢绞线的伸长率时,1 X 7结构钢绞线的标距不小于500mm1 X 2和1 X 3结构钢绞线的标距不小于400。
(8)化学试验取样采取方法:
①分析用试屑可采取刨取或钻取方法。
采取试屑以前,应将表面氧化皮除掉。
②自轧材整个横截面上刨取或者自不小于截面的l /2
对称刨取。
③垂直于纵轴中线钻取钢屑的,其深度应达钢材轴心
处。
④供验证分析用钢屑必须有足够的质量。
(9)试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用于试验:
①不符合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②表面有显著横向刀痕或机械损伤。
③有明显变形或淬火裂纹。
④表面有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三、钢材试验的结果评定
(1) 试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试验结果无效:
①试件断在标距处( 伸长率无效) ;
②操作不当,影响试验结果;
③试验记录有误或设备发生故障。
(2)钢筋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分项试验。
如有一项不符合钢筋的技术要求,应取双倍试件( 样)进行复试;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验收批钢筋判为不合格。
不合格钢筋不得使用,并要有处理报告。
(3)冷拔低碳钢丝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如有一个试样
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试件( 样)进行
复试。
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对陔批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钢绞线拉力试验,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不合格盘
报废。
再从未取过试样的钢绞线盘中另取双倍试件( 样)进行
复试。
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为不合格品。
但供方可重新分类,作为新的一批提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