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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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在第一节法制史的课上从老师推荐书目中便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著作产生了兴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拜读。

借这次机会终于静心品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中国自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既拓宽了我的知识面,又促使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思考,收获良多。

我此次所读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由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9月1日出版的书,第一版次。

在读此书之前,我对这一著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有了简单的了解。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

湖南长沙人。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主要成就:专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结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等。

论文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清律的继承和变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清代司法等。

现在就谈谈我的阅读情况。

在本书中,瞿老首先在导言中写道“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法律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因此瞿老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从而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同时这二者是儒家
意识形态的核心、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自从儒家“三纲五常”的观点提出之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来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儒家思想这一古代的主流思想维护的。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

作者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介绍来分析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

瞿老首先对“家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因此我们由家族的父系性质可以合理推断: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父系社会。

因为在家族中女方的亲属是被忽略的,而家族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组成单位,因而在整个社会中,父系是主导。

在家族这一亲属团体中,处于统率地位的是父祖。

家长族长是家庭家族族统治首脑,对家族中的其他成员拥有教育权、对财产和人身的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于有生杀大权,因此我们说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

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对父权都予以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

瞿老写到的“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

”表明了这一点。

我认为,家族也是一个“男权”团体。

因为家族内的父权仅仅只能由男子继承,女子是不能继承的。

有一案例“当父母双方观点发生分歧时,最终拍板定案的都是父亲一方。

”这一案例可以充分体现男权特点。

瞿老用“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比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一一作了分析,并且对古代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比如如亲属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等的原因做了细致的阐述。

家长族长在维持家族秩序及家族司法上处于重要地位,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作者通过对父权分析后得出了结论:“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但是正是因为法律对于
家长族长巨大权力的承认,反过来也强调了家长族长对于维护家族秩序、国家秩序的重大责任。

这不由让我想起了法制史课上学过中国古代法律上有规定了一旦家人共同犯罪,尊长必须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其次,瞿老谈了中国古代的婚姻。

中国古代的婚姻也是被置于家族主义之下。

其目的不过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只在于于宗族的延续以及祖先的祭祀。

这可以看出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主义为中心,它不能是个人的,也不能是社会的。

父母享有对子女婚姻的绝对主导权,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即子女对于婚姻完全没有自主权。

书中写到“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只要两姓家长同意子女的结合,并且经过一定仪式,婚事就成了。

父母对子女婚姻的主导权更具体的表现为男性直系尊亲属对于其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主婚权,并且法律和社会都承认了他的权威。

法律上有关于嫁娶违律的责任定为“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在家庭内部,女性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沦为丈夫的附庸,要严守三从四德,以夫为天,所谓“夫为妻纲”。

社会始终认为男尊女卑,对女性极为不公平。

丈夫对于妻子有“七出”休妻之由,一旦妻子犯“七出”之罪,没有特殊情况的,就可以将妻子休离。

然而丈夫却被允许一妻多妾。

“在亲属容隐制中,妻子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视为一类。

”“告诉罪中,卑幼告尊长是以干名犯义的行为,妻告夫亦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

”夫妻殴杀的法律中,妻子殴打杀害丈夫较之常人加重处罚,丈夫殴打杀害妻子则减轻处罚。

夫妻之间犯罪,夫犯妻采用减刑主义,妻犯夫采用加刑主义,种种规定都可以看出在法律上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体现出极其浓厚的父权主义色彩。

关于阶级方面。

“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聚之基石。

”中国古代法律对特权阶级和非特权阶级的生活方式比如饮食、衣饰、房舍、舆马,还有婚姻的礼仪、丧葬以及祭祀方面都有明文规定,以别贵贱。

这些规定不仅仅在礼书中明文写出,并且编入了法典里,比如唐时的《仪制令》、《衣服令》等令文中。

一旦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会有社会制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贵贱有别,下不凌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统治者所希望的社会秩序,伦理纲常。

“古人认为此种差异必须严格维持,绝对不容破坏,否则一定导致贵贱无别,上下失序,而危及社会秩序。

”这些是
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而瞿老也通过研究对于贵族官吏与平民之间、良民与贱民之间、主人与奴隶之间、不同种族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表明法律上阶级的差别。

瞿老也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等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瞿老在本书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引用了众多法律文献,相关史料,民间风俗、判例等,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关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通过阅读瞿同祖先生将汉代至清代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讨论,我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对于家族主义、阶级差别瞿老没有明确指出有何不好之处,而我有一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由于家庭家族之中,家长族长起绝对的主导,因此家族成员个人的存在显得非常淡薄,不能享有独立的自主权和人格权,而是与整个家族紧密联系,与家族牵连太深,便无法做到独立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而一旦家族中个人犯重大罪行,将会牵连整个家族,更有甚者将牵连到别的家族。

历史上所谓的“株九族”“夷三族”“满门抄斩”都是一人过失连累他人的典型刑罚,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平衡。

第二:由于整个社会是由儒家思想为主流思想,所以社会便遵守儒家提倡的等级观念,尊卑之分,导致社会尊卑等级森严,也就没有任何平等可言,并且极有可能导致上层阶级日益腐朽,百姓生活日益困苦的情况出现。

第三:“子女不言父母之过。

”家庭内部必须严格遵从家长的安排,社会里人们也需要遵从等级高者的命令,无论对错,无条件服从。

然而只讲究孝悌慈爱,尊长爱幼,却不论是非曲直,这不得不说是儒家思想社会化、法律化带来的弊端。

确实,对于现代中国法律而言,儒家意识有其借鉴指导意义,比如能够使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更加人道,使法律更有“人情味”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法外容情”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儒家思想对于古代社会“尊卑等级”“家长专制”等影响。

我们应当采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儒家意识,并且强调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吗,认为特权可以凌家于法律之上,也就出现了众多依仗特权横行霸道的事件,如“我爸是李刚”事件。

因而如今我们应该做的是努力使权利义务观念代替特权、卑等错误观念,深植人心。

让人们更加注重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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