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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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税务》
【年(卷),期】1999(000)00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大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为了正确执行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上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

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名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k产、供应计划或吝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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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青海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
通知5.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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