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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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28
•【字号】昆政办通[2004]96号
•【施行日期】2004.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2004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防范和抵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加强领导,逐级落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把农村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农村火灾形势。

对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提出消防职能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着力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等规章制度,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安全文明村镇”等内容,与经济工作指标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指标同下达、同检查、同评比,使农村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有效地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自然村建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并结合小城镇的发展,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合理规划,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依据国家《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把村社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建设之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城乡道路建设,保证消防车能正常通行。

二是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消防水池,结合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有条件的村社要设置室外消火栓。

三是以旧村改造为契机,着重解决农村房屋耐火等级
低、电器线路老化等突出问题。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结合“三下乡”、普法教育等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宣
传教育,每学期必须安排防火、自救逃生等消防知识课程,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新闻单位要运用农村典型火灾案例宣传火灾的危害性,提醒群众注意防火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和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农村各类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到乡镇、村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农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灭火和逃生自救演习,提高农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乡镇要在各村村口、路边、交通路口、农村集市等显要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黑板报、防火标语和警示标志及农村村民防火公约等。

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黑板报,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季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使广
大农民掌握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知识。

五、以点带面,启动农村消防试点工作
今年下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农村经济条件、地理环境、村社规模等因素,选取1—2个村社开展试点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8月27日—9月2日)确定试点村社,制定实施方案,于9月2日前报市防委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联系电话:3166119—
233)。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9月3日—10月3日)依照《昆明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试行)》全面开展试点,市防委会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
查。

第三阶段:自查自检阶段(10月4日—10月8日)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昆明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试行)》开展自检自查,于10月9日前,将自查
自检情况报市防委会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9日—10月18日)市防委会将组织验收小组,分别对各地“试点”进行逐一的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总结交流阶段(10月19日—10月25日)各地组织召开现场会,
总结交流经验。

附件:
昆明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为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农村消防组织
(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立由主任担任组长,其他村干部担任成员的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
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乡镇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乡镇、村社义务消防队伍。

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建立专职消防队,50户以上的村社建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队长,民兵或巡防队员担任成员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本村的防火检查、巡
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的扑救等工作。

二、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一)利用乡镇、村民委员会文化站、活动室、宣传栏、文化橱窗等设施进行消防宣传,促使村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警示等内容。

(二)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到各村社组织开展一次村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提高村民、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民族、民风活动和节假日期间,
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适时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适时向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中小学校要将消防安全
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农村消防规划和设施器材
(一)设立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根据实际配置灭火器。

每个村民委员会至少要配备一台8马力的消防手抬机动泵及相应的水带、水枪等器材装备,水带不低
于400米,水枪不少于2支。

(二)应有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的交通道路,其路面宽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三)无给水管网的村社,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四)距村民委员会所在地3公里以上的村社,且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置手抬式消防机动泵及配套的消防水带和水
枪。

(五)有条件的村社应设置室外消火栓解决消防供水问题,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充足的水源保证灭火的需要。

室外消火栓应沿村社主要干道设置,间距120
米。

四、农村消防安全检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农村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与农村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检查、考核评比至少每年一次,检查、
考核评比工作情况要有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村民住宅、学校及公用建筑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火灾
多发季节,要适时开展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农村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对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定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农村消防业务建设
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村民防火公约,制订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作消防工作档案。

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村社消防基本情况示意图;村社消防组织网络示意图及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农村消防工作记录;村民防火公约;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工作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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