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公租房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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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公租房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或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村居〕自收到完好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好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看法,完成初审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看法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工商、个税、车辆、公积金、民政〔低保〕、社保等有关状况,提出复审看法。
经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中需要市住建局统一向市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残联、流淌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猎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住房、人口、户籍、收入、车辆、财产、残疾证、居住证等状况信息的.,需分别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将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交市住建局〔审核时限以收到市住建局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状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
公
示期自受理开头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对公示的状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结果应通过区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动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的状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对拒不协作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