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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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公布日期】2008.04.29
•【字号】上海汇发[2008]63号
•【施行日期】2008.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企业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8]63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将于2008年5月1日在全国上线运行。

为保障系统的顺利推广和有效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业务联系人:曹春强朱爱雄
联系电话:58845476 58845486
技术联系人:王挺
联系电话:58845556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完成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的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

现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5月1日起,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逐步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存量信息电子化、并录入系统,最终停止使用纸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停止手工业务办理方式的过程。

系统推广上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考虑到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间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2008年5月1日至2008 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各分局需督促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换领新证。

2008年8月1日开始,各外汇指定银行须凭IC卡外汇登记证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对持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须要求其到所在地外汇局换领新证后再为其办理业务。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对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和4月23日全国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推广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扎实完成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

三、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本地区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主动地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并同时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

四、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见附件)的要求,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五、本通知适用保税监管区域。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后需通过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仍需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仍需在纸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
证》记录结汇和购汇、填写外汇账户等情况。

六、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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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持│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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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军│010-********│田甜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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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虹│010-********│范开武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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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芃│010-********│廖敦良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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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建│010-********│魏琨(网络)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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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操作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业务,针对系统的实际业务流程及新旧管理方式交接的阶段特点,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内控制度通则》(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并推动实现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方式变革的快速、平衡过渡,确保实际业务和统计监测的准确性与延续性,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管理。

(二)建立岗位职责和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操作,促进业务人员各尽职守的同时,预防违法、违规操作。

(三)建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管理、上报及使用的规范制度,为完善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制度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及其中心支局、支局业务人员在管理和使用系统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第四条各分局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的内部管理规则,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备案。

第五条各分局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则。

第二节系统岗位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根据系统的设计思路和功能节点,系统操作岗位分为系统管理岗位和系统用户岗位两个级别。

第七条系统管理岗位由资本项目处(或相关业务处)处长、副处长负责。

系统管理岗位职责内容:(一)依照用户所在单位级别和岗位的不同,根据操作系统所提供的用户管理和授权管理功能,授权用户登录系统后拥有不同的管理功能;(二)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上岗考核和评价;(三)对系统用户岗位人员审核确认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进行最终核查,并签字确认将其录入系统;(四)操作系统非正常使用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五)按照内控制度和考评标准,对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内控执行情况的检查。

系统管理岗位的用户管理内容包括:外汇局用户基本信息和外汇局用户授权信息的录入、修改及注销。

系统管理岗位的授权管理内容包括:授权所辖中心支局的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及注销。

第八条系统用户岗位人员是经由系统管理岗位人员授权后,可直接登录使用本操作系统的业务人员。

该岗位又分为业务数据录入岗位、业务数据复核(含审核)岗位和系统数据汇总岗位。

(一)业务数据录入岗位职责:1、负责按照《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受理、审核和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负责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授权制度相关程序及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材料(包括既存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资料),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并按相关授权逐级上报审批;3、负责按照《操作规程》规定办理业务并录入相关业务数据;4、按《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系统用户授权需逐级授权报批的业务,待最终审核意见下达后,方可进行系统相关业务数据的录入;5、负责按照外汇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上述资料的留存保管。

(二)业务数据复核(含审核)岗位职责:1、负责按《操作规程》规定在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就业务数据的登记事项进行复核,以及对核准事项进行复核及审核;2、按《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系统用户授权需逐级授权报批的业务,待最终审核意见下达后,方可进行系统相关业务数据的登记事项复核以及核准事项复核及审核。

(三)系统数据汇总岗位职责:负责按照资本项目统计监测制度相关规定,对系统的相关业务进行系统数据的汇总、分析、报表编制、报表数据的报送以及数据备份存档。

第三节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第九条与系统相关的重要空白凭证主要有:(一)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IC 卡;(二)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管理卡。

第十条上述重要空白凭证均应按照系统设置的领取、发放、退回等规定的
业务程序在系统中进行操作,还应按照《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建立由专人负责的保管、使用、销毁和及遗失处理制度及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四节历史数据收集整理及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系统上线后,对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由外汇局凭其填报的《外汇信息登记表》录入系统,并向该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其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直接发给IC卡外汇登记证并通过系统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为使既存企业新发生的后续业务能够在系统中办理,应当将其现行纸质外汇登记证及书面业务档案的相关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后续操作。

对于企业通过《外汇信息登记表》填报反馈的历史数据,系统操作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授权,认真审核表格内容,保证获取数据及录入系统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系统用户岗位人员对既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汇信息登记表》进行核对的主要内容:(一)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并与企业纸质外汇登记证和档案的内容一致;(二)相关信息是否为该企业截至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日最新状态下的信息;(三)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反映了系统所需的该企业的外汇业务及.外汇收支情况;(四)相关信息的填列是否符合填表说明、是否有错误及遗漏等。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岗位人员对历史数据收集与录入系统进行审核及处理的主要内容:(一)对系统用户岗位人员审核的信息进行复核;(二)对复核通过的数据,签字批准录入系统,允许业务人员为该企业办理后续业务。

第十五条将企业历史数据电子化并导入系统,以及为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尽快完成。

将企业历史数据和信息导入系统后,既要保证该企业后续发生的业务能够在前期数据基础上及时、准
确办理,又要保证系统中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用于对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跨境流动形势进行分析。

第五节系统上线及运行使用的考评及监督
第十六条系统上线运行应按照“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认真开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各分局进行考评和监督:
(一)参加国家外汇管理局培训态度、实际表现和效果;
(二)就系统上线事项对辖内支局、银行及企业培训的全面性、及时性和质量;
(三)系统在本地区上线运行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四)企业历史数据导入系统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五)完成为本地区既存企业换发IC卡、结束系统推广新旧管理方式并存的过渡状态的及时性;
(六)系统在本地区上线运行的实际进展,以及通过系统办理外商投资外汇业务的实际效果;
(七)系统推广上线过程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相关问题和情况的及时性;
(八)通过系统对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资本跨境流动情况进行监测与分析,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统计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以及相关工作的及时性和质量。

第六节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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