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鉴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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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药药害的鉴定与处理
农药做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往往造成药害,有的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影响了农民利益、农业生产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
目前鉴定与处理农药药害的农业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不足,仅仅依靠农业部门又缺乏力度,其时效性限制又给药害的调查、鉴定、处罚和赔偿带来很大的困难。
本文结合近年来农药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从农业行政执法角度,就药害事件的鉴定与处理进行探讨。
1药害发生原因分析
农药对生物具有刺激、抑制或毒杀作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可以起到防治作物病虫害、调节植物生长、提高作物产量与产品质量的作用。
但是农药使用不当则会引起作物植株发生组织损伤、生长受阻、植株变态、落叶落果等一系列非正常生理变化,影响到农产品产量或品质,这就称之为药害。
发生药害的主要原因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1配制药液不合理导致药害农户在配制农药药液时,仅
凭个人经验和感觉,不按照农药登记标签推荐比例进行配制,导致药液浓度较高引发药害。
或者并不清楚农药的特性与功能,盲目混配不宜混合使用的农药,导致农药物化性质发生变化,从而使药效降低或发生药害。
1.2连续重复施药导致药害农药连续两次喷施之间应有严格的
间隔期限。
国家对不同农药在不同作物、不同时期的使用均制定了严格的安全间隔期和每季作物最多施药次数。
不按间隔期限施药或任意增加施药次数,造成农药用量偏高,超出作物耐受极限则容易引发药害。
1.3施药方法不当造成药害农药不同的施用方法对不同作物、作物不同部位的敏感性差异不同,错误的施药方法容易引发作物药害。
如农药登记中使用常量喷雾的农药使用超低量喷雾方法有可能造成作物局部农药浓度偏高从而引发药害。
又如除草剂农药登记推荐定向土壤喷雾,若使用茎叶喷雾方法则容易造成作物发生药害。
1.4施药适期不当造成药害作物在不同生长期或不同作物长势,对农药的敏感性也不同。
不按标签规定的作物生长期施药容易造成药害,如一般作物花期对农药较为敏感,水稻插秧后缓苗前对除草剂较为敏感,在作物此类特殊时期施药易使作物遭受药害。
1. 5施药环境不适造成药害温湿度、土壤酸碱度、土壤类型等对农药活性有较大影响,施药时温湿度、土壤酸碱度和土壤类型不适宜,也常常造成药害。
如高温天气施药容易造成药害;在潮湿多雨的环境下使用波尔多液容易发生药害。
1.6敏感作物品种施药容易造成药害不同作物、不同品种对农药的敏感程度不一样,不按规定避开敏感作物,容易使作物发生药害。
如高粱、豆类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容易发生药害。
1.7农药质量不合格或农药产品中掺有导致药害的杂质、农药标
签随意扩大防治范围,容易造成药害。
2药害鉴定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药害鉴定事故难导致农药药害事故因素多,往往也给
农药药害的定性造成困难。
通常情况下是通过调查农药的使用方法、施药环境、作物受害症状,根据农药使用经验对药害性质进行鉴别判定。
但这种判定结果缺乏具体数据支持,也常常带有鉴定人员的个人观点,以此作为农药执法仲裁显然依据不足,此为药害鉴定难度之一。
然而定量判定药害原因难度更大。
发现药害时,药害症状往往已发生较为明显,农药成分或导致药害的成分在植株体内已有降解,必须采用农药残留微量检测技术对受害植株进行检测分析。
但该技术要求较高,有的尚没有国家标准,有的检测技术还不成熟,有的甚至检出导致药害的微量成分却很难证明与药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检测技术要求和检测成本较高、检验时限要求之严格是药害鉴定难度之二。
2.2药害事件处理难
2.2. 1药害事件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一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律法规对农药违规使用
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但目前为止,对农药使
用造成的药害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定义和规定。
在农药执法过程中,农药药害鉴定与处罚尺度难以掌握,尤其是药害鉴定和药害
赔偿法规依据不足,调解处理上也存在法律法规依据问题,可操作性不强。
2. 2.2法定药害鉴定机构空缺随着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农药药害举报投诉案件逐渐增多。
药害发生后农民往往直接到各级农业、工商、技术监督、消协等部门协会进行投诉反映,并要求药害鉴定、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
就目前农业行政法律法规而言,尚没有判定赔偿、追究法律责任依据,农业部门受相关部门委托对药害进行鉴定,往往通过专家凭植保经
验和药害外观症状判定药害,而药害本质难以从法律法规层面确定。
而且专家鉴定结论多为带有个人观点的推断,并没有第三方
公正数据支撑,很难具有仲裁效力。
法定药害鉴定机构的空缺,使农药药害事件的鉴定缺乏系统的组织、相对统一的鉴定程序和
判定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性受到质疑,从而使对农药药害的处理和对涉及违规农药的查处受到影响。
2.3药害处理维权难目前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留守农民
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药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
多数农民在购买农药时不索取和保留发票、收据,不注意保存使用后的农药残余物和农药包装物,发生药害需进行维权时常常无证可寻或证据不全,给药害的鉴定和处
理、受害者本身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
3对策与建议
3.1加强监管与宣传,减少药害案件的发生随着“ 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的启动,农药名称与农药标签进一步规范,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规范农药市场,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质量合格的农药产品和规范的农药标签为减少农药药害的发生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保障。
农业执法人员在处理药害案件过程中不仅要依法查处违规农药,更要担负起向农民宣传教育的责任。
通过提高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减少农药药害事件的发生。
结合日常监督执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民田间学校等宣传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培训农药科学选购知识和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宣传告知应用农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发生药害事件时农民自身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在减少药害和药害事件可调解前提下,本着建立和谐社会原则,协调解决药害事件,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营造社会主义新农村
和谐氛围。
3.2成立专业鉴定机构,科学公正鉴定药害为减少农业损失、保护农民合法权利,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成立由植保、农药、法律法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农药药害专家鉴定委员会”,进一步规范农药药害鉴定程序、内容和标准,依法对外出具科学、公正、公开的农药药害鉴定报告(数据),
为
各级有关部门提供公正、科学的执法依据。
农药药害事件发生后“农药药害专家鉴定委员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药害进行科学鉴定。
通过对当事人使用的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过程的合理性进行调查取证,鉴定药害、评估损失,提出科学、合理、公正的药害鉴定结论或建议。
农药执法人员可根据鉴定结论或建议,对违反有关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进行依法查处;对可以调解的提出调解、赔偿建议;对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则应告知应诉至法院,由法院指定相应的资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才具法律效力,同时告知可能承担的检测费用。
“农药药害专家鉴定委员会”根据检验报告作出相应的“全面结论”,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赔偿等决定。
3.3积极调解,依法查处由于农药药害鉴定技术水平和检验成本的限制、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农药案件诉讼成本高的原因,或者药害受害方也可能是药害事件的责任方的原因。
对非重大药害事件的处理,鉴定人员在确认药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应本着营造”和谐社会”的原则,在自愿调解与依法查处违规农药的基础上,依据事实科学、公平、公正地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减少药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不愿进行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重大农药药害事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害鉴定报告,告知其相关规定、可诉至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解决。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农药产品涉嫌违规生产、经营的,农业
执法人员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依法查处。
(北京市农药检定所李常平申冬霞孙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