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港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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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直接投资港股问题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是不能买卖股票的,但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域外效力,此处的买卖股票应理解为境内行为,单从这个层面来讲,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似乎可以买卖港股。
但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目前规范境内个人直接投资港股的规定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即所谓的“港股直通车”,但由于种种原因“港股直通车”已被国务院叫停。
目前,境内个人买卖港股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个人投资者利用去香港的机会,直接在香港开户;二是通过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开户。
但此二种途径均不合法,均不符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规定。
可见目前境内个人不通过“港股直通车”直接投资港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当属违法。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属境内个人,因此其买卖港股的行为亦无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并没有查到香港和内地关于此问题的相关备忘录。
若有,应当依据相关合作备忘录执行。
具体分析见下文。
一、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人员不能买卖股票,但对于是否能够买卖权证、股指期货的涉股证券没有明确规定,我想大约是因为这些产品是在证券法、基金法颁布之后才推出或者尚未推出的缘故,理论上亦应禁止买卖。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对于证券、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债券、非股票类期货、集合产品、基金等应该是可以的。
注:相关法条附在后面。
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港股
1、港股直通车(已被国务院叫停)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批准的中银国际“港股直通车项目”因各种原因被国务院叫停。
温总四点考虑
1〉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否则将引起内地资本市场大的波动
2〉当前内地资金过剩,若大量资金融入香港市场,会对香港股市产生甚么影响,需要做科学判断和分析
3〉内地股民对香港市场的了解极之有限,要让他们对资本投入香港市场有一个全面认识和正确判断,以便自我保护
4〉中央政府还要听取包括香港有关金融当局等方面的意见,令作出的决策不至于发生大的偏差
2、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需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规定,境内个人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看直接对外投资。
央行新闻发言人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解读中提到:“对如何管理个人资本项目交易,发言人说,《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
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
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
3、境内居民炒港股途径
一是个人投资者利用去香港的机会,直接在香港开户;二是通过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开户。
但此两种途径均不合法。
在2001-2002年,证监会曾三次发出通告叫停非法炒卖港股的行为。
证监会强调,禁止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以介绍、引导、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询业务,隐
瞒不报或不立即纠正的,一经查实,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严厉处罚,甚至吊销责任人的证券经营资格和从业资格。
此通告是内部发文,网络上没有查到通告原文。
此外,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地居民通过境外证券公司在内地代表处开户炒卖港股行为当属违法。
1999年0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境外证券机构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不能在境内从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境外证券交易等经营性业务。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证监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撤销代表处的处罚。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证券类机构及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证券类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比照本办法执行。
”
附相关法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规定,境内个人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看直接对外投资。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
十不准:
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12.禁止下列行为:
(6)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
与其说人的一生是同命运抗争,与性格妥协,不如说是与自己抗争,与自己妥协。
人最终要寻找的,就是最爱的那个自己。
只是这个自己,有人终其一生也未找到;有人只揭开了冰山的一角,有人有幸会晤一次,却已用尽一生。
人生最难抵达的其实就是自己。
我不敢恭维我所有的自己都是美好的,因为总有个对抗的声音:“你还没有这样的底气。
”
很惭愧,坦白说,自己就是这个样子:卑微过,像一棵草,像一只蚁,甚至像一粒土块,但拒绝猥琐!懦弱过,像掉落下来的果实,被人掸掉的灰尘,但拒绝屈膝,宁可以卵击石,以渺小决战强大。
自私过,比如遇到喜欢的人或物,也想不择手段,据为己有。
贪婪过,比如面对名利、金钱、豪宅名车,风花雪月,也会心旌摇摇,浮想联翩。
倔强过,比如面对误解、轻蔑,有泪也待到无人处再流,有委屈也不诉说,不申辩,直到做好,给自己证明,给自己看!
温柔过,当爱如春风袭来,当情如花朵芳醇,黄昏月下,你侬我侬。
强大过,内刚外柔,和风雨搏击,和坎坷宣战,不失初心,不忘梦想,虽败犹荣。
这样的自己一个个站到镜中来,千面万孔。
有的隐着,有的浮着,有的张扬,有的压抑,有的狂狷,有的沉寂,有的暴躁,有的温良……
庸俗的自己,逐流的自己,又兼点若仙的自己,美的自己,丑的自己,千篇一律的自己,独一无二的自己。
我们总想寻一座庙宇,来安放尘世的疲惫,寻一种宗教,来稀释灵魂里的荒凉。
到头来,却发现,苦苦向往的湖光山色,原来一直在自己的心里,我就是自己的庙宇,我就是自己的信仰。
渺小如己,伟大如己!
王是自己,囚是自己。
庙堂是自己,陋室是自己。
上帝是自己,庶民是自己。
别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投射着一个自己,易被影响又不为所动的自己。
万物的折痕里都会逢到一个缩小版的自己,恍如隔世相逢,因此,会痴爱某一物,也会痛恨某一物的自己。
万事的细节里都会找到自己的影子,或喜或忧的自己。
自己,无处不在。
它和大海一样广阔,和天空一样无垠。
有时似尘埃泛滥拥挤,有时又似山谷空洞留白。
但它却从不曾逃出拳拳之心,忠诚于心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