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前提预设及修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前提预设及修正
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是理论界公认的税收基本职能之一,但本文通过分析发现,税收能动的收入分配职能会将税制变迁引致单一主体的随意性和强制性提供,而忽视自生自发和知识累进形成规则对税制演进的约束作用,并最终危及民主政治制度。

本文认为,这个问题解决的唯一办法是剥离平等和正义的“强一致性”界定,将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还原为被动的、静态的对收入格局的影响。

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职能平等正义
当前,关于税收职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达到了无可争辩的共识。

而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便是其中之一。

人们关于税制优化的分析,重要的评判之一是征税后所形成的收入格局能否达到某一标志公平与平等的标准。

税收收入分配的诉求
(一)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简要综述
对税收收入职能的探讨,大多是在关于财政(或政府)职能的分析中讨论的。

一般认为,税收在实现收入分配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分析中往往并不进一步界定所分析的收入分配是“主观能动”的,还是被动形成的收入格局,即税收所形成的收入格局是在税制运行和变迁中刻意所为的目标,还是在诉求其他目标的过程中,被动、非故意形成的对分配的影响。

但从对税收所具有的收入分配职能及其如何实现的分析中,可以断定:理论界所认同的税收收入分配是指,通过运用这一工具力图实现某一“社会公平”的诉求。

换句话说,理论界所研究的税收收入分配职能并不是对征税后所形成的收入格局的静态研究;而是希望以税收作为手段影响最终形成的分配格局,以达到某种价值判断的要求。

也就是说,隐含在当前关于税制优化研究中的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讨论,是对平等或公平的诉求。

本文将公平和平等视作同一概念。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间接税调节各类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调节各经济主体的要素分配;通过企业所得税调节公司利润水平;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使之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范围内;通过资源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级差收入;通过遗产税、赠与税调节个人财产分布;等等”,这是关于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直接分析。

而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更多的见诸于最优税收(税制)的讨论。

而所有关于最优税制的分析,在涉及到社会公平、财政或政府职能时却往往背离税制优化的“不扭
曲原则”,将税收看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而通过影响或者说改变人们的行为达到“公平性”收入分配的目的。

通过简要综述可以了解,税收通过调节收入以实现社会所欲的收入分配状况,被看作是税制最为基本的职能,甚至与税收筹集资金的职能等量齐观。

(二)税收收入分配职能需解决的基本前设性问题
税收的这一能动性收入分配职能要能站住脚,必须解决三个前设性问题:公平和平等是社会可欲的;税收这一工具能达到公平和平等的目的;运用税收达到这一目的或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所产生的附带效应是可欲的,或者与前述功能相比至少是可以忍受的。

公平和平等的社会可欲性问题,可以看作是原初状态的个人对公平和平等的可欲性。

对收入的公平性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一些在理论研究中最简单,同时又不断困扰着人们的问题:什么是公平或平等?什么是收入分配的公平?由于涉及到价值判断而众说纷纭。

为了简便(同时也不失普遍性)起见,将收入分配的公平或平等定义为:将收入差距维持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

从这个意义来看,显然公平和平等是人们普遍可欲的。

但这一普遍可欲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有助于控制收入差距的再分配行为或税收行为都是可欲的。

也就是说对收入公平的可欲是人们面对抽象的分配状况时而不是面对个人税收义务时的态度。

即公平和正义的收入分配状况是人们所欲求的,但这并不足以说明税收便是一种好的实现收入分配的工具。

后两个前设性问题实际上可以归总为这样一个问题:为达致收入分配公平的税收手段会产生什么样的附带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成本效益若何。

本文简单探讨之。

税收对收入分配刻意影响的效应
(一)税收作为收入分配工具的隐含前提
1.个体拥有足够的理性,以建构达到合意的收入分配状态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结构的变迁可以经由个体(组织或个人)进行,可以通过结构演变满足收入分配的要求。

在这一预设中,要求个体依靠理性所能达到的目标至少有两个:“最优”收入分配目标的确定,税收工具的选定及其与税制体系、结构与收入分配目标的契合。

该主体知道每个个体应当获得的酬报是多少,实际上这就为其无限制的介入个人生活,使私域消失成为可能。

2.为满足收入分配目标的需要,税制变迁的单一主体隐含预设。

在讨论税收
作为刻意影响收入分配的工具时,实际上是把社会(这里被转换为政府)看作是有能力也有义务改变分配格局的主体。

正是在此预设下,才有可能对税后形成的收入格局诉求平等和正义。

如果税收是多方主体在追求其他目标的过程中“非刻意”地影响了收入分配,即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被动影响,也就无从讨论其公平和正义。

正是收入分配的过程可以被单一主体左右,收入分配的结果才能被评判平等和正义。

3.税收作为一种收入分配工具,意味着税收利益可以被随意左右。

税收能够被作为一种工具利用,必须具有可以随意左右税制变迁路径的主体资格的同时,还隐含有一个可以随意被左右的税收利益即其人格化为纳税人;而其物化形式为课税对象。

当个人行动私域被严格界定,从而个人在私域中的活动被保护而他人哪怕是政府无权干涉;同时私人的产权界限也有一个相对较为明确和硬性的界定时,税收的客体即纳税人及其财产,便不能被随意左右,成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

4.税收被赋予道德意义。

在前三个隐含假设下,经由税制而形成的税后分配格局,被看作是可以左右税制变迁的主体,在主观上的意图是可预见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税收被赋予了道德意义,而必须对税后的收入状况负责。

一个不能被单一主体改变的行为或事实,做道德上的诉求是毫无意义的。

只有当个体行为经由刻意安排可以改变的分配状态,才能诉诸于道德。

所以前述三个隐含假设下,自然导出税收的道德意义。

(二)税收作为收入分配工具的消极影响
在前述隐含的预设条件下,分析税制为满足收入分配目标的变迁或衍生,实际上是讨论政府这一单一组织,可以通过建构的方式改变税制在任何层面上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从而改变任何一个意义上的分配格局。

这从表面上看是一种义务,而实际上是赋予了政府(代表“社会”)随意插手社会经济衍生以及左右人们行为的权力。

而从本质上看,则阻断了税制中自生自发演进的部分。

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税制演进缺乏一条贯彻始终的线索,随意性和强制性成为其主要特征。

由于诉求于税收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正义目标,税制演进过程因为达致该目标的人为界定的差异,而充满了不确定性。

最为重要的是这种不确定性,是受单一主体或组织左右的。

因此,个人经由税制进行收入分配后所处的收入状态,进而处于福利状态,实际上,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被特定的主体所左右和支配的。

这样的税收制度在缺乏通达的政治诉求渠道时,将个人的行为诱向非规范性寻租。

而在税制演进具有在单一主体下的随意性和强制性特征的前提下,个体在税制变迁中往往是没有至少是诉求的政治渠道是不通畅的。

此时,人们对税收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状态的不满只能诉之于正式制度外的非规范性行为,即逃税或寻求政治制度本身的变迁。

在无法阻止忽视自生自发在税制演进中的作用的同时,使经由知识累进形成
的规则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甚至危及整个民主政治制度。

将税收作为收入分配的工具,必然会以个人或组织的判断代替社会中为各自的目标行动的个人,经由非刻意的方式所引致的对税收分配方向的影响。

这种替代带来的直接后果,一如前述是使税制变迁和演进路径选择会被单一的供给主体强制性的随意左右。

而从更为深远的视角看,甚至会危及整个民主政治制度:既然自生自发的制度演进路径在满足特定的税收收入分配职能时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为满足人为的收入目标而进行的相机抉择,那么经由知识累进形成的规则也会在为满足收入分配目标时失去约束力。

此时,从某种角度看,实际上是将税收的收入分配看作是“不论手段如何”,从平等和正义的角度看,其达致都是“正确的”。

实际上,目标的正确除非设计该目标的个体或组织全知全能,往往取决于站在不同角度的个体价值判断,即在约束条件下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衡,甚至不可能达成社会一致同意的收入分配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达成了某种抽象意义上的目标,如平等、正义,实际上也不可能在实践中真正做到。

此时,摒除单一主体或组织对收入分配的刻意左右是维护公平、正义以及民主制度的前置条件。

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刻意影响,其初衷是减少收入差距,以维护低收入者或弱势群体的利益。

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事与愿违,反而为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所左右。

弱势群体往往不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对政治博弈中更难与他人抗衡。

贫穷者虽众,但在政治资源的争夺中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使其在市场中处于劣势:一是缺乏争夺政治资源的资金;二是其在政治博弈中所获得的资源对个体而言往往是微不足道的,难以产生强有力的动力。

由此会使收入分配进入一个两难尴尬境地:在民主政体中,由于利益集团经由民主政治程序的介入而使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难以达致;相反,却是在专制政体下,若得遇善良而充分理性的统治者时,通过税收达致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正义更为可能。

但这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同时,专制政制本身也是不可欲的。

对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修正
(一)修正对平等和正义关联性的看法
平等和正义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理想。

而关于不平等的排斥,一般说来,诉求于生存权和正义。

而将不平等看作是恶,力图采用各种手段铲除之,其前提是将平等诉求于正义。

将平等看作是正义的内涵,平等成为具体化的社会即政府参与,甚至是不择手段的左右收入分配的出发点。

而正是这个“无关紧要”的手段,终将动摇民主社会的根基。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平等和正义的关联性。

笔者认为,与正义关联的平等是指,个人获得生存所需收入这一角度。

而应该铲除的不平等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需要人为达到的目标也是在这一层面上成立。

(二)税收的被动收入分配职能
毫无疑问,税收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再分配过程。

因此,税收不可能不影响收入分配。

问题是,其收入分配职能是在为获得税收收入过程中,非刻意的影响收入格局;还是在税制演进中,为税收制度变迁设定一个“优化”收入分配的意图。

因此,在税制演进中保持税收过程对收入分配的非意图和非主观性影响,而仅将税制变迁置于现存制度结构中,以筹措政府行为所需的资金为目标,才有可能杜绝税制演进的专制化路径及其对社会经济制度的侵蚀。

参考文献:
1.吴俊培,许建国等.现代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M].北京:三联书店,1997
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