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宏慧(通州市监处罚〔2021〕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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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宏慧(通州市监处罚〔2021〕1038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0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1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510000
【处罚日期】2021.10.15
【处罚机关】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通州区
【处罚对象】钱宏慧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5:56:56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州市监处罚〔 2021 〕 1038 号
当事人:钱宏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92320612MA1RUA1L2U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0683600039709住所(住址):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钱宏慧
身份证件号码: ******************542021年7月9日,本局委托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钱宏慧正在销售的超美 JYT-0.6-F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抽检,2021年8月6日,本局收到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8月6日,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7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委托抽样。

2021年8月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

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

经查,现查明:2021年3月,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手中以25元/个购进了3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调压器包装盒上均标注:“超美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执行标准:GB35844-2018 规格型号:JYT-0.6-F 余姚市万美阀门厂地址:余姚市泗门镇东蒲村陆家庄"等内容。

购进上述调压器后当事人即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1年7月9日,本局委托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钱宏慧销售的抽样基数为2个的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抽样,共抽取样品1个,备样1个,支付购样款30元。

2021年8月6日,本局收到该中心出具的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5项,其中结构项目、调压器气密性项目、关闭压力项目、出口压力项目、标志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8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通州市监检鉴结〔2021〕0151号)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抽检型号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售。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不合格产品的措施。

截至案发,当事人以3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个上述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销售金额60元,剔除成本5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所作的《询问笔录》; 3.委托抽样单及检验报告(编号:RBJ-JSY-202107-00028); 4.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产品的图片证据。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均已向相
关人员出示,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愿意
接受处罚。

当事人以不是故意的,对相关规定不熟悉,销售的数量较少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规定: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

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执法人员认为:调压器若可以自行改变其设定状态,
不符合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容易引发爆燃事故,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本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鉴于当事人不是故意的,对相关规定不太熟悉,销售的数量较少,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备样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
2.罚款9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新金西路110号,账号:1111 4257 0900**** 56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
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0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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