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电磁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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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电磁灶企业标准
商用电磁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电磁灶(以下简称电磁灶)的术语和定
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客车、宾馆饭店等使用的商用电磁灶。
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庭用电磁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IEC60335-
1:2004Ed4.1IDT) GB/T 4706.5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磁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IEC60335-2-36:2008,IDE) SB/T 10548-2009 商用电磁灶 TB/T 3021-2001 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TB/T 3058-2002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3 术语和定义 3.1 GB4706.1、GB4706.52-2008 和
SB/T10548-2009 规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2 标准锅本标准中测试使用的锅为锅底曲面与微晶玻
a 按灶类型分:电磁灶按灶的璃曲面相吻合的专用配锅。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类别分为单炒单温(代号DD)、双炒单温(代号SD)、双炒双温(代号SS)、汤炉(代号TL)、大锅灶(代号DG)、台式凹面炉(代号TA)和台式平面炉(代号TP); b 电磁灶根据单个灶眼的功率分为3.5KW、5kW、12kW、15kW、20KW、25KW和30KW(分
别标记为5、12、15、20、25、30)。
4.2 型号命名 PM—??? 配
(kW) 电磁灶类型―普美‖汉语拼音简写第一字母锅直径(mm) 单个灶眼的功率
型号标记示例: PM—DG20800 表示是大锅灶,功率为20KW,配锅直径为800mm 的商用电磁灶。
15 要求 5.1 适用环境 a 气压:86kPa,106kPa; b 温度:–25?,45?; c 相对湿度:45,85; d 电源电压:三相:AC380(1?10)V /50?1Hz 三相四线制; 单相:AC220(1?10)V /50?1Hz。
5.2 外观与结构5.2.1 外观电磁灶的外观应光洁无锈迹,外壳无明显的焊缝暴露。
铭牌上的图案和文字应清晰,部件无缺陷,紧固件不松动,微晶玻璃承锅面无气泡和伤痕,柜门无明显的松动现象。
5.2.2 灶台壳体电磁灶的灶台壳体应采用符合GB/T3280-2009 规定的非磁性不锈钢板
(1Cr18Ni9Ti)加工制作。
不锈钢板的厚度不小于1.2mm。
5.2.3 接地螺钉和接地标牌电磁灶的外壳近地面端应设置接地螺钉和接地标牌,其要求满足TB/T 2839-2003 中5.5.1的要求。
5.2.4 漏电保护要求电磁灶必须安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1s的漏电保护开关。
5.3 电气安全和电气性能要求
5.3.1 电气安全要求5.3.1.1 绝缘电阻 a冷态: 不低于20MΩ; b热态: 不低于2MΩ; c湿热态:不低于2MΩ。
5.3.1.2 介电强度整机能承受
6.2.1.2规定的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型式试验中介电强度试验在第6.4条结构安全试验之后进行)。
5.3.1.3 电磁兼容性电磁灶传导干扰和辐射干扰应符合TB/T 3021-2001 第12.2.8.2 中表3的规定。
5.3.1.4 泄漏电流电磁灶的泄漏电流不大于
0.5mA/kW。
5.3.2 电气性能要求5.3.2.1 电功率在额定电源电压下AC380V/50Hz 电磁灶的实际消耗功率在额定功率的5 , -10 范围内。
5.3.2.2 功率调节范围在额定电源电压下电磁灶实际消耗功率的调节范围不小于额定功率的30,90。
5.3.2.3 电压适应范围电磁灶在额定输入电源?10 的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正常工作是指电磁灶能正常加热)。
5.3.2.4 欠压保护输入电源电压低于(80?2) 额定输入电压时,欠压保护应动作,电磁灶停止加热,故障指示应按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5 过压保护输入电源电压高于
(120?2) 额定输入电压时,过压保护应动作,电磁灶停止加热,故障指示应按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6 短路保护 2 当电磁灶功率输出级输出短路时保护电路动作使电磁灶停止工作电磁灶停止加热,故障指示灯应按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7 过热保护当冷却系统失效电磁灶的功率输出级使散热器温度超过(85?5)?或者加热线盘温度超过(150?5)?,保护系统能使电磁灶自动停止工作,故障指示应按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8 无锅自停当工作中的电磁灶从灶面移去锅 10s后电磁灶能自动检测使电磁灶停止工作,故障指示应按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9 小件物品不加热特性电磁灶微晶玻璃灶面上置直径小于8cm的小件物品,开启电磁灶,故障指示为无锅状态指示,电磁灶不加热。
5.3.2.10 灶体外壳温度在环境温度低于40?的状况下,电磁灶工作时锅压圈以外的柜体、灶台面各处任意点温度不应该超过60?。
5.3.2.11 锅把手温度电磁灶工作中,凹形锅、平底锅把手非金属部分、平底煎锅金属长柄手柄离锅边缘10cm以外的金属手柄温度均不超过60?。
5.3.2.12 连续工作时间保持200?15?油温,电磁灶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3h。
5.3.2.13 热效率电磁灶的
5.4.1 高温贮存电磁灶在(55?2)?环境中贮热效率不小于85。
5.4 适用环境要求
存8h后应能正常工作。
5.4.2 交变湿热电磁灶在(25?3)?、(55?2)?;相对湿度45,75、85 的环境中交变湿热二个循环,共计48h,恢复24h后能正常工作。
5.4.3 低温贮存电磁灶在(-40?2)?的环境中贮存8h,经8h常温恢?春笥δ苷 ,ぷ鳌?.4.4 振动和冲击电磁灶应满足 TB/T3058-2002 功能性随机振动一类A级30min的振动
电磁灶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试验后电磁灶应能正常工作。
5.5 可靠性
(MTBF)下限值不小于5000小时。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结构要求试验用目
测法检查是否符合5.2.1至5.2.4的要求。
其中漏电开关的动作试验在工作中的电磁灶用按下漏电试验按钮的办法来验证漏电开关的动作。
6.2 电气安全和电气性能试验6.2.1 电气安全试验6.2.1.1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分别测三相电源输入端与电磁灶外壳间的绝缘电阻,湿热态在断电后30s内测量。
应符合 5.3.1.1 要求。
6.2.1.2 介电强度 3 用耐压测试仪在三相电源任一输入端与外壳间施加
50Hz /AC 2500V 电压持续1min;对装有电源滤波器的电磁灶因滤波器N线与外壳
间有共模抑制旁路电容,耐压测试仪的电流应设置在30mA档,试验结果应符合
5.3.1.2 要求。
6.2.1.3 电磁兼容性试验按 TB/T 3021-2001 第12.2.8.2 中规
定的方法进行。
6.2.1.4 泄漏电流试验按 TB/T 2839-2003 中6.11条的方法进行。
6.2.2 电气性能试验6.2.2.1 电功率试验在三相电源与电磁灶之间接入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灶面上放上标准锅,锅内存水量不少于锅容积的2/3,在额定输入电压下电磁灶功率调节钮置最大位置电磁灶功率应满足5.3.2.1条。
6.2.2.2 功率调节范围试验在额定输入电压下电磁灶功率调节钮从最小位置转换到最大位置功率调节范围应满足5.3.2.2的要求。
6.2.2.3 电压适用范围三相电源经过容量不小于8kVA的三相调压器后供给电磁灶电源电磁灶功率调节钮在最大位置调压器输出电压分别调节在380(1?10)V的位置电磁灶应能正常工作。
6.2.2.4 欠压保护试验工作中的电磁灶调低输入三相电源电压到额定电压的(80?2) 以下
电磁灶应停止工作故障指示按规定显示。
6.2.2.5 过压保护试验调高输入电源电压到额定电压的(115?2) 以上置电磁灶调功开关于开的位置电磁灶应该停止工作,故障灯闪亮;工作中的电磁灶输入电压升到额定电压的(115?2) 以上,电磁灶应该停止工作故障指示按规定显示。
6.2.2.6 短路保护试验在电气箱的输出至加热线圈的接线端子上,用导线短接加热线圈,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开启电
磁灶,应有本标准5.3.2.6规定的功能。
6.2.2.7 过热保护试验工作中的电磁灶堵塞电磁灶进风口,待功率模块发热后电磁灶应停止工作。
若环境温度低于45?无法做该项试验,可用整机或电气箱置(80?5)?的烘箱中烘 30 min,再通电工作,电磁灶应有 5.3.2.7所述功能。
6.2.2.8 无锅自停试验工作中的电磁灶从灶面移去锅电磁灶应有本标准5.3.2.8所规定的功能。
6.2.2.9 小件物品不加热特性试验用直径不大于8cm的铁片置于电磁灶承锅面,开启电磁灶,电磁灶应有
5.3.2.9的功能。
6.2.2.10 灶体外壳温度试验电磁灶工作后保持锅内水沸腾
15min,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除压圈外的柜体任何处的温度,应该满足5.3.2.10。
6.2.2.11 锅把手温度电磁灶工作后保持锅内水沸腾15min,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锅把手、平底煎锅手柄的温度,应该满足5.3.2.11的要求。
6.2.2.12 卸载性能试验电磁灶水平放置,把已放入适量水的配锅置于加热中心,并将电磁灶功率调至最大,并设定在连续工作的状态。
让电磁灶以最大的功率加热,将锅具向上抬起,每次抬高锅底距加热单元中心不小于100mm, 4持续时间不小于6S然后将配锅放下,电磁灶重新启动,加热功率达到设定功率,为
次后,仍能继续按设定功率加热。
6.2.2.13 连续工作时一个操作循环。
试验次数150
间在标准锅中放入其容积一半的植物油,在电磁灶上以最大功率使油温升至200?,调整功率旋钮,保持锅内油温(200?15)?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h。
应符合5.3.2.12要求。
6.2.2.14 热效率试验按SB/T 10548-2009中6.1.3的方法进行试验,按SB/T 10548-2009中6.1.4的方法进行计算,应符合5.3.2.13要求。
6.3 环境试验6.3.1 高温
B规定的方法在(55?2)?贮存试验将电磁灶放试验箱室中,按GB/T 2423.2 试验
的温度下不通电贮存8h,恢复2h后应符合5.4.1条规定。
6.3.2 交变湿热试验将电磁灶置于试验箱室中,按5.4.2的条件按照TB/T3201—2001中第12.2.5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通电做二次循环湿热,共48h,测湿态绝缘电阻,恢复24h后应符合5.4.2。
6.3.3 低温贮存试验将电磁灶置于试验箱室内按GB/T2423.1试验A进行不通电贮存8h,恢复8h后应符合5.4.3条规定要求。
(注:上述试验若试验单位无如此巨大的箱室来容纳电磁灶整机,可拆下电磁灶电气控制箱,用电气控制箱代替整机作试验。
)6.3.4 振动与冲击试验电气箱固定在振动台上,按
TB/3021-2001 中 12.2.11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可靠性试验6.4.1 实验环境在环境温度 20??2?;相对湿度 45,85;大气压力 86,106KPa 时检查电磁灶的控制能力。
6.4.2 工作循环将电磁灶功率调在最大加热位置,工作 1.5h,关机 0.5h 为一个循环。
在 12 个循环后检查电磁灶工作是否正常: a)功率调节全程控制能力,b)测量最大输入功率。
6.4.3 失效判据凡属于下列故障者,出现一次即为失效一次。
a)功率调节器丧失调节的功能。
b)最大输入功率小于额定值的 85。
c)丧失过热保护功能。
d)同一部位熔断器连续熔断两次。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电磁灶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注明检验人员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1.1中的a、b;5.3.1.2和5.3.2.1,5.3.2.3;5.3.2.8项,逐台检验。
7.2 型式检验7.2.1 型式检验是指对本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
当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转厂生产的鉴定; 5 b设计、工艺和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二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7.3 判定规则7.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时所有项目合格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
全部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
型式检验中若有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8.1.1 铭牌电磁灶铭牌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 额定使用电压; c额定功率; d外形尺寸; e 出厂日期及编号; f企业名称。
8.1.2 包装标识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有产品名称、地址、型号、数量、毛重、箱体尺寸、制造厂名称、标准编号等,同时还应有防潮、防震、小心轻放、切勿倒置等字样或标记。
8.2 包装8.2.1 电磁灶用塑料袋封装后放入木箱内并衬以防震材料。
电磁灶灶台脚应与木箱固定,以防运输过程中发生窜动和碰撞。
8.2.2 包装箱内应附下列技术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内: a产品合格证; b装箱单; c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电磁灶包装箱应固定牢固运输过程中应严防重压及雨淋,切勿倒置。
8.4 贮存电磁灶应贮存在整洁、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室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