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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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招标、采购、工程承包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共同负责,各自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章保密内容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保密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印刷、发送、接收、保管和销毁;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评标资料、评审意见、中标结果等;
(四)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沟通协商内容;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密要求,告知投标人保密事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对招标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无关人员。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印刷、发送、接收、保管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保证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沟通协商,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对保密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
第四章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