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安全生产督察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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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安全生产督察处规定
根据纪委安全生产督察处的规定,督察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 工作目标:督促和监督被督察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2. 督察对象:被督察单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督察范围涵盖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领域。

3.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 督察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巡查、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检查台账和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

5. 督察结果: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批评、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将充分肯定并给予表彰奖励。

6. 督察报告:每次督察结束后,纪委安全生产督察处将编制督察报告,包括督察情况、问题整改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并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以上是纪委安全生产督察处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方、各单位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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