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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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由校建设健康校园领导小组拟定《上海财经大学控制吸烟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征集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的过程作为宣传健康理念和健康校园建设的过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0年4月14-23日
二、相关意见可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映。
电话:65903507
E-mail:jkzx@
地址:校健康管理中心(校门诊部)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健康校园领导小组
2010-4-13
上海财经大学控制吸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面创建“健康校园”,营造文明、和谐、环保、健康的校园环境,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我校的控烟禁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部门(院系)负责”、“师生参与”的原则。
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健康校园管理体系,在健康校园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下,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第三条校内禁烟场所
(一)教学楼、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二)公共机房(包括实验室)
(三)图书馆、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校史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四)公共事务中心、档案馆、校门诊部等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校内商店、超市等营业网点
(七)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八)各办公楼宇的会议室、休闲区以及共用的办公室。
(九)校车内
(十)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隶属于独立部门(院系)管理使用的禁烟场所,由相关部门(院系)进行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各部门(院系)及学生社团安排志愿者监督员组织各种形式对本校控烟工作进行抽查。
(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内商店、超市等营业网点控烟工作的监督;
(三)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其他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控烟工作的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禁烟规定,采取有效禁烟措施,以确保禁止吸烟场所无吸烟行为发生;
(二)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志愿者监督员如发现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拨打学校控烟监督电话,由健康管理中心协调所属部门(院系)劝其改正。
第六条控烟工作将作为本校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和文明岗位评比考核的内容之一,文明评比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及评估。
第七条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校内禁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助者可拨打控烟监督电话。
第八条学校行政对控烟工作的监测评估、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学校控烟监督电话65904905 或email:jk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