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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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和解决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只是因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问题,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调解、和解原则均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解决中。

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政策向和谐化及恢复性司法方向发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就更加被突出出来。

依照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各方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害人来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于被告人来讲,可以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的明显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对于法院来讲,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功能。

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和谐稳定大局.法院立足调解职能,积极配合市委中心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调解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共同诉讼案件和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小康河改造、文体中心工程建设、城区改造工程拆迁案件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户联系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民事赔偿情况与量刑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从其程序价值上来讲,主要是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

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物”,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遭受的损害。

一般意义上的“物”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鉴定或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相比较予以确定,赔偿范围比较直观,实践中容易把握。

而人身伤害和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赔偿范围则比较复杂,不易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利津县人民法院大多数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并在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前得到履行,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加上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要点
1、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在细节上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办案人员首先通过了解刑事案件案情,弄清案件发生的原因、发展的过程以及案件发生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的生活状况;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进行过和解;在以往的和解过程中双方已取得哪些共识、存在哪些分歧;如果双方有和解的基础,则把主要精力放在双方有分歧的问题
上,做到有的放矢,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把握当事人双方参与调解的愿望和目的。

案情不同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出发点就不同,但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目的性是非常明
显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被告人而言,其参与调解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在经济上给被害
人赔偿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创造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而言,其
参与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所以,法院要根据各自
的动机,有针对性地做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另外,还要根据案件
的特殊性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具体问题,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法院作为
调解工作的主持者,要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
的作用,并充分调动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2、充分发挥案外人的积极作用借助外力促成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多数被告人经
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
员的力量促成调解。

3、谨言慎行把握好调解工作中的“度”
在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恰如其分,不能为促成调解而言过其实,更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

否则就会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例如,绝大多数被告方
会在调解中提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要求给予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害方也往往会许诺,只要能获得赔偿,就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或者要求法院判处缓刑。

面对这些没有法
律依据的要求,办案人员应该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依法予以驳斥。

要谨言慎行,保守审
判秘密,在宣判之前,对刑事部分的裁判结果不能向任何人批露。

4、善始善终把握好调解工作的“终点”
这里的“终点”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不能久调不决。

对不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及时
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绝对不能出现因调解而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

其二是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不仅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要求当事人及时履行协
议内容。

一般不提倡附条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

司法实践表明,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
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一旦刑事部分宣判生效后,对调解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被告
方经常会出现拒绝履行的侥幸心理,或者以对刑事判决不满为借口,故意拖延履行,致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最终未得到赔偿而产生情绪,最终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刑事法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表现,在庭前法
官通过和当事人
初步接触,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通过释法答疑征得当事人对法官
的认同,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极力要求调解,被告
人履行能力强的案件及时作出调解。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
案件事实有争议、在庭前不能形成一致认识的案件则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优势与
劣势,庭中法官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继续对案件进行调解。

庭中调解不成,可以庭后进
行调解。

在调解工作中,法官要有责任心、公心、耐心、细心。

综合考虑本地风土人情、
人文特征和社会环境,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用公心赢得当事人的认同。

面对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细心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被害人能够接受的赔偿底限、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合理
的赔偿数额,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注重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法官队伍的综
合素质。

一是教育引导。

采取外出参观学习、以会代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调解现场观摩、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活动。

强化了调解办案意识,提高了民
事法官的业务水平。

二是制度管理。

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制定出台了《司法能力建
设考核办法》,将调解能力作为考核法官的8项能力之一,将调解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实行数字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树优、
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增强了民事法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是治理整改。

通过开展规范
司法行为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平安创建、作风建设年等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
了对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解决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民事调解队伍干事创
业能力和调解水平明显提高。

通过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协助调解、调判比较
五个步骤促成调解。

首先法官将仁爱之心融入调解工作中,通过言行举止感化当事人,为
促成调解奠定感情基础。

其次让被告人和被害人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从而为调解奠定心理基础。

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
解答,让当事人了解法律,为顺利调解奠定法律基础。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案外人
的积极作用,为促成调解奠定群众基础。

最后法官通过诠释法律,对比调解和判决对于双
方的利害,让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为促成调解奠定思想基础。

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是积极维护基层基础
和谐、实现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

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工作中出现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虽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案件,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害,
这样一来就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解决客观地联系在一起。

使得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和判决工作产生了不同于纯民事侵权案件的上述特征。

通过对实践中办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来看,审判人员都是带着对被害人的深切同
情及解决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裂痕的司法理念,细致耐心地做着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即使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及时地作出判决,从而使当事人
息讼。

通过两年来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及审理工作,也发现存在其中的一些问题。

1、关于户口性质问题。

根据目前的法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以城镇居民和农村
居民为依据进行计算,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性质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这种居民性
质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具
大差距,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农村老百姓的具大不满,甚至导致群体
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如果统一实行以城镇居民为依据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情形
的话则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问题。

所以建议实行统一的、客观的赔偿标准。

2、关于司法鉴定问题。

在有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做出伤情或伤残
等级鉴定后,另一方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这种情况下,不
允许有违公正,允许的话对审限期又是一个挑战,只能与公诉机关协调,办理延期审理手续,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使工作陷于被动。

建议对于一般伤情或者伤残鉴定的鉴定
期间不计入审限。

3、个别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现象,有的案件通过调解就能结案,也以判决方式结案;有的
案件调解期限比较长,致使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较
为突出;个别法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有时不够强,有的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

4、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在调解数额上分歧过大。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法定的赔
偿数额、情节及幅度不甚了解,导致现实中原告的调解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数额及法定
补偿范围,而对于高出的部分又没有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所以被告人一方很难认可,造成双方分歧较大,难于达成调解协议。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不正确的态度影响调解的成功率。

由于法律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较高的诉讼地位,就使得其与被告人的地位不像在纯民事诉讼中的绝对平等,更由于
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以原告对赔偿问题的态度、对调解工
作甚至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过大。

6、被告人无实际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得到最终的赔偿。

这个问题是当前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调解工作的最现实的难题之一,也可以说是调解工作能否成功的最关键问题。

7、多被告人共同侵权具体责任难于厘定。

共同犯罪致人损害,如果在致害人和被害人都
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分清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数额,各被告人都对自己
行为的责任十分明确,也更易于接受调解工作。

然而,在多数的案件中多被告人的致害责
任不能分清楚,而且这种情形在具有多被告人和多被害人的案件中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

强化法官的公信力,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现代调解理念,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化解民间矛盾,促
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

2、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
官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公仆意识,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品格,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3、审判人员要依法行使释明权。

一般来讲,被害人到法院来要求赔偿首先是情绪比较激动,希望可以通过法院追回损失。

其次就是对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幅度等不了解。

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
握庭审节奏,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

4、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全面提高调解效率和案件质量。

要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处
理民事案件“合法、及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
原则,彻底解决个别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的问题。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寻找调解的突
破口。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
是一项由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主张不但充分发挥
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亲属
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
供很大的帮助,重视对当事人单位、亲属等社会关系的调查研究,才能发现案件背后的深
层性矛盾,才能透过案件本身发现社会问题所在,从而找到调解工作的突破口。

5、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

要在建立健全基
层调解组织的同时,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力度,要强化调解措施,注重调解方式,讲
究调解艺术,不要片面追求结案率,要多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尽调,从根上化解矛盾,
做到依法办案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6、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也是缓解执行难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我国还没
有建立对被害人的救助基金补偿制度,应通过立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并将其纳入社
会求助体系,并建立申请、审查、批准、发放机制,因犯罪导至被害人生活特困的,能够
得到社会救助,保障被害人继续生存的条件,是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国家保护人权的体现,发放救助基金可以消除被害人对社会不满的情绪,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可喜
的是,最近有报道全国首次成都9部门联合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防治判决成为白条,对此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
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舒缓和救济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和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
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7、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层次的抚慰。

我国现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只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
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
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
就是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仍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这种民事诉讼赔偿是
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只有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才能
从根本上解决刑、民立法割据,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冲突和矛盾,使被害人通过不同途
径进行诉讼获得相同的诉讼结果,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

真正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便、快捷的诉讼目的,切实全面保护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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